提要:证券市场监管一直是困抚与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最近我国股票市场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使仔如何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成为当前经济学界的热点之一,本文就是从我国证券市场现存的问题出发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存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 证券市场 监管
正文:
我国 证 券 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近几年,中国股市的黑幕一桩桩被揭露,上市公司造假欺诈,股市幕后操纵,庄家恶性炒作等问题浮出水面,一方面显示了监管当局对市场监管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之一,它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对微观和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引发经济金融危机,因此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重大。
一 、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操作性差。虽然近几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证券管理法规,初步形成了中国证券法规的基本框架。但这些法规的制订明显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和系统考虑。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现行法规和条例无法解决的新问题,如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有关企业收购的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现有法规未给出符合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缺乏与《证券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等,而与《证券法》相关的《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符。
2、我国证券市场对法律法规执法能力差。根据拉波塔等人的研究"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架构对投资者进行保护"也需要强有力地执行相关法律!研究表明"真正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并不是立法措施"而是执法的行动!法律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法律阻吓作用的大小!在在制度执行方面发达国家是颇具成的"如在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在内的美国证券交易所最常见的违规和违法问题是内幕交易"在发现了内幕交易问题之后"交易所会立即暂停某种股票的交易"同时通报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交易场地的经纪人等"在证据确凿之后"证券交易所将对违规公司实行罚款"刑事处罚权则掌握在美国司法部门手中"司法部的审判结果通过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来执行!纽约证券交易所使用大量的电子技术来管理市场!一旦发现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电子监视系统就会自动报警!一般每年会发出7000次左右的警报!从1990年开始"根据该系统的警报而进行的正式调查每年约100次!美国证监会最近几年每年查处的案件数量在400-500件左右"其中"内幕交易行和诉讼在1982-1986年的4年间SEC检举的内幕交易案达到77件"超过该机构成立以来的总和。指控这类案件的总和!下面我们用内幕交易为例说明执法能力。
美国、中国内地内幕交易执法简况比较2002-2003年度
比较项目 美国 中国
内幕交易
其他 6 4
民事 0
刑事 51 0
执法 案件总数 57 4
上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美国执的严厉和中国执法的不足"在2003年度"美国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共57起"其中51起为证券刑事案件"而中国仅有4起"没有刑事案件!由此可见我国在执法能力上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严重不足。
3、缺乏统一的监管体制,各监管部门协调合作不足。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还没有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的目标,政出多门的现象依然存在。依据目前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只对股票、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对债券市场并无实际的监管权利,债券市场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进行监管,从而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多头管理的格局。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现在有些问题的监管仅靠证监会很难胜任,而我国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方面明显不足,职能、层次不明晰,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履行职能,并使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事后监管大量存在,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4、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机制尚不健全。目前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主要承担者,但实际上这两个机构没有一个能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证券法》第99条规定,交易所设理事会,按照一般法人规定,既然有理事会,它自然是法人的权力机关,其法定代表人自然是理事长,经理由理事会聘任。但《证券法》规定,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样可能会出现理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力冲突,使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只能流于形式。此外我国的沪深证券交易所不像日本的东京、大阪交易所之间存在结构的分工,两者结构完全相同存在着激烈的竟争,因此,为了追求盈利而忽视其应尽的监管职能,忽视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业协会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也会面临诸多的障碍,协会的经费由于来源于会员,经济上依赖会员,这使得协会在会员违纪方面或多或少的进行偏祖;证券业协会对于违纪会员无权进行开除,没有监管的权威。
5、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基石,但我国目前这一领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许多公司为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在年报上做手脚,故意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重大问题,使得投资者难以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二,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特别是对于临时重大事件的披露及时性更差。很少有公司在股价发生重大变化之前主动披露其重大信息的,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而决定何时披露。信息披露的延误,无疑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了良机,从而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极大地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第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性,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离不开会计师行业的责任,如2003年查处的湖北某会计师事务所,几年来为近十家上市公司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完全无视法纪,大胆疯狂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二、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1、 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构建系统、权威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作为市场监管体制的基础。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的成功经验,完善本国法律体系建设。如美国的证券法律体系主要以(1933年证券法)、(1933年银行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核心;日本以(1948年证券交易法》为核心,构建了一系列的证券法律、法规并形成了系统。我国可以建立以《证券法》为基础,国务院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为补充的多层次、功能完备的法律体系。目前《证券法》虽已颁布,但其中不乏立法空白并且操作性差,应制定《证券实施细则》加以补充规定,与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相适应;尽快颁布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宗旨的《投资者保护法》和(投资咨询法》,以规范企业以并购行为为目的的(企业兼并收购法)都应出台,使之与《证券法》及其他现行法规形成一套协调运行的法规体系。
2、 建立统一的高度权威的证券管理机构,形成集中统一的证券业监管体系。随着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其监管职能移交证监会,以及证交所由地方政府管理转为证监会直接管理等措施的施行,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得到了强化,权威性明显提高。但目前证监会仍不能对债券市场进行实际监管,债券市场的监管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移交证监会,消除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多头管理格局,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另外,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看,证券监督机构是一个准司法机关,有权对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起诉并实施行政、民事制裁权力,因此应赋予中国证监会准司法权力,使违法行为人得到及时的制裁。最后,我国证券监管主体的监管方式也应该改变,应从行政控制和审批为主转变为为市场正常运作创造条件,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监管效率。
3、 加强证券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职能。我国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都属于会员制的自律组织,处于证券监管的第一线,应重点强化其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地位和职能,明确其在因监管不力而造成或加剧的违规违法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督促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监管的力度。中国证监会应减少对它们的行政干预,把一些日常事务的监督,诸如公司上市前审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以及持续上市的条件监督交给交易所,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不合格的公司股票上市,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提高监管的工作效力。其次应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地位,明确其是独立行使职权的自律性监管组织,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第一,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向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严重,激励约束机制弱化。只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强化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弱化其利用信息不对称牟利的动机。第二,改进现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范围,对凡涉及重大投资、资产重组等事件,凡经董事会研究过的即应披露;加大对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资金投资去向信息的披露力度;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年报应尽快编制,实现证券市场的信息对称和共享。第三,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造假的处罚力度不够造成了许多公司大肆造假,应该加大对造假的处罚力度,使得虚假信息提供者望而却步,同时应该引人民事赔偿责任,‘尽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第四,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注册会计师要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准则及执业规范指南;证监会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审查,形成约束机制及例行制度,尽快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违规处罚。
参考文献:
[1] 肖 萍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研究【J].新接财经,2002, (4).
[2〕 孙 文 .试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J].北方经贫,2002,(10).
[3] 韦 琴 .关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思考[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 (8).
[4〕 白 玉 琴.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J].经济视窗,2003, (5).[s ]韩 汉 君等.金融监管【M].上海:上海对经大学出版社,2003
[5l 包景杆.论我国证券监管与自律体制及其完善「17.法商研 究,1999,(3).
[6」 成学其.中国证券市场中政府监管的理论分析与现实思考 .甘肃金融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