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监管不到位
融资租赁需要四大支柱(法律、税收、监管、会计准则)的支持才能健康发展。其中监管是很重
要的支柱之。如果监管过严,会限制行业的发展;如果监管过松,又会给行业发展和社会经济体系带来危害。因此,监督要及时,力度要适当,管理要到位。监管的口的是保障企业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行业的信心。对融资租赁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方而,而我国融资租赁业尚缺乏统的权威管理机构,而且也没有类似国外的统的行业协会,即行业自律组织。目前我国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的租赁公司所成立的行业协会有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其行业主管部门也相应分别为中国银监会和中国商务部。内资租赁公司组成是地方性租赁协会,如上海租赁协会、浙江租赁协会等。融资租赁业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融资租赁协会则一直没有成立,统一行业规则、加强行业交流、防范行业风险、规范行业运作的要求至今没有得到实现。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门槛较高
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有金融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这就限制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资金规模,同时提高了企业进行融资租赁的成本,由于成本的提升,融资租赁所带来的以上好处在很大程度上被抵消了。
国际上融资租赁业的进入门槛要比金融业低许多,按相关监管法规,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这使很多设备厂商一直徘徊在融资租赁业务之外。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在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当中,政府对这一行业的限制往往很少,这就很好地解决了众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且很好地利用了大量民间闲置资本。
(三)融资企业开拓能力较弱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走上一条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原因是多方面的,其自身也存
在主要原因。其一,融资租赁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内控机制,经营管理混乱。国有金融租赁公司受个别内部人控制严重,他们引导公司盲目投资和放贷; 其二,公司员工具有金融或财务专业知识的很多,但缺乏具有工程机械领域及法律专业知识人才,所能提供的租赁业务很多其实还是变相借贷,还处在与银行信贷拼利率的层面,不能为客户提供满足切身需要的组合产品,难以对客户产生吸引力; 其三,由于既没有银行广阔的客户背景和销售渠道,又没有制造厂商的支持,导致租赁公司客户群很小,而且不稳定,市场开拓无方。2008年,全国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总量只有1550亿元人民币,与我国30067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相比不成比例,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1%,而目前全球近1/3的投资通过这种方式完成 。此外,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普遍太少,高负债经营,抗风险能力差。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经营不规范,租赁业务不突出,效益低下。特别是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后,资金来源短缺,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资产状况趋于恶化,经营业绩下滑甚至出现混乱。
(四)承租企业存在失信行为
在经济转轨和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承租企业租赁观念淡薄,把融资租赁看成了一种筹资方式,不关心是否取得租赁设备和其还债能力,欠租、骗租现象严重。首先,我国国民整体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信用环境较差,承租方拖欠租赁现象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12年,我国租赁企业平均被拖欠金额占其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7%,严重的甚至高达 60% ~70% 。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导致部分租赁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其次,个别融资租赁公司机构投资人投资目的不纯,恶意关联交易,违法、违规经营。他们把金融租赁公司当作融资平台,以各种手段在拖垮融资租赁公司的同时,也败坏了整个租赁行业声誉。
三、我国融资租赁问题的成因分析
针对我国融资租赁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现将原因分析如下。
(一)融资租赁法制监管体系不完善
1.法律依据不建全
在我国现有法律层面文件中,仅在经济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有短短一个章节的表述。目前我国并未针对租赁制定专门的法律,只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及其他法规中有所涉及。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曾几次牵头加紧推动《融资租赁法》(草案)的制定工作 。由于当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程度较低,融资租赁企业规模较小,合同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复杂程度估计不足,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都比较笼统,对业务环节中租赁物的管理、违约救济、纠纷处理没有详尽的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特别是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容易造成租金拖欠和难以收回,使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法律配套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就不能做到有法可依,难以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
2.行业监管标准不一,多头监管
目前融资租赁业监管的突出问题是多头监管。银监会根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
赁公司进行监管,商务部履行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审批管理。市场标准不一,没有体现市场的公平原则。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时,受到融资规模不能超过租赁公司净资本的 10% 的限制;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可以享受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债券的融资便利。同时商务部还规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公司不得持有金融企业股权。这些监管规定目前在一定程度上给租赁企业的壮大带来了隐形束缚,建立统一的行业监管主体是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国家对融资租赁的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扶持远远不及国际上融资租赁业较为发的国家,这使得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及发展过程中更为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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