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以利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过渡。
四、完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内 容 摘 要
增值税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事业迅速发展。然而,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总体而言,西方增值税制度的理论和方法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在其制定的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中,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税收制度出台。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当时在法国全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逐步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先进的增值税,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风靡一时。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并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截止2001年底, 全世界已有13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由此看出,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实用税种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根本谈不上增值税的征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1979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适当恢复了一些税种,增加了一些新税种,于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此时的增值税还不是西方国家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只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表面化的增值税’。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 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致使税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增加税收刚性,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由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旨在建立新的规范化的流转税制格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134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规范专用发票的管理,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进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先进合理的中性税收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税法还明确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以税法规定的全部流转额的标准和范围为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计算计税销售额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以税法为准。这样,就可把应纳税额的确定办法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使我国的企业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真正意义的增值税。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则协调一致。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增值税制,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计税依据的确定还不能完全脱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增值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增值税的政策改革,既要考虑我国国情,又要贯彻落实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财务报告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及现金收支等情况,是为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的可靠依据。而应交增值税报表又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下面从两个基本点来谈一下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979--1994年税制大调整以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征税范围窄,当时仅限于生产环节的部分产品。1979--1983年增值税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两大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产品。1984年只限于在生产环节的12项工业产品征税。1986--1988年征税范围扩大到对31大类产品实行增值税。由于改革力度不够,时机不成熟,直到1994年税制大调整前,有相当数量的产品如酒类、化工类、烟草仍未实行增值税。1987年增值税的改革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财政部于1987年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
第二是增值税征收模式方面的问题。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改革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设计上比较落后,仍沿用产品税的模式,采用在生产环节与产品税并立且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导致税率档次多,调节功能层次不清,使增值税丧失了应该很好的发挥作用的中性税种的特征。
第三是增值税的类型方面的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值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不利于鼓励投资,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采用的一种形式。
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增殖税,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而增值税是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导致不能扣税,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会减少财政收入,最适合凭发票扣税,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最流行、最能体现增值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类型,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推崇的方法,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是我国入世后增值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有利于电子扣税办法的执行。
第四,扣除项目不全面。原增值税采取列举税目扣税的办法,虽扣除了主要流动资产项目,但仍没有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等项目。
2、1994年至2001年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征税范围仍然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之下,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殖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税率设计仍然偏高。根据有关方面资料,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4%,说明我国税率仍很高。并且税率也不统一。
第三,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一是扣税不彻底。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影响了海关征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农产品扣税率较低。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税率计算。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第三,抵扣时间不合理。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第四,抵扣凭证不规范。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凭证为单证齐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但实际上有例外,废旧物资收购凭证(10%)、运费发票(7%)等符合条件的可抵扣。直接导致了虚开、虚扣、偷税问题严重,既不利于守法纳税企业,又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第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太乱。既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性减免,又有针对出口企业的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环节太多,手续繁杂,漏洞太大。
第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不合理。现标准是: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使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上述标准,难以实现凭票扣税的规范化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限制了它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不利于增值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第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口货物的税额不能抵扣,规定不合理。
第七,不完善的价外税很难推动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增值税的改革,已基本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
三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以利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过渡。
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有待完善,其缺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生产型增值税固有的缺陷,如重复课税、抑制投资等:另一方面是我国增值税制度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征税范围狭窄、纳税人划分对经济运行的干扰等。当前,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强化税收征管;同时要大力发展经济,硬化投资约束,为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创造条件。
1.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首先是要扩大征税范围。从国际上一些国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实行的增值税是比较彻底的,如韩国把农、林、渔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餐饮业,旅游业,运输、仓储、交通业,租赁业、代理业、中介和委托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均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如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就把劳务服务全部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我国能否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部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至少应该考虑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劳务服务业(相当一部分是为生产服务的)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全面实行增值税的好处是有利于增值税制的推行和税务管理,有利于制止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克服重复征税的行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其次,是要合理界定并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行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已经干扰了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小企业大多都采用了简易的办法征税。但由于中国经济小规模化运行,按现有标准划分的小规模纳税人众多,其经济总量相对较大。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已视同于税率(增值税相当于销售税),税率的不同,产生了增值税不含税价格的扭曲,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这致使他们逆增值税设计思想而行,这样,增值税的有效运行自然就变的困难了。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减轻税收歧视,引导他们按增值税的设计思路办事;二是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其帐务处理,使其逐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如有必要,可以采取会计代办与税务代理相结合的办法,规范其行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的处理,不是一定要消灭小规模纳税人,而是要将其活动限制在不影响增值税制正常运行的范围内。
2.强化税收征管。由于征管水平的限制,我国目前被迫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同样是由于征管水平的问题,致使我国增值税制在运行中漏洞百出。要实现现有增值税的正常运转,要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过渡,我们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3.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管理。国际增值税专家认为,增值税发票虽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是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的重要工具,但不能过分夸大其作用,增值税的管理,不能仅靠一张发票,必须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即要对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税务登记,、日常购销状况的会计帐簿、资金往来帐户、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审计、税务稽查等环节进行把关。毫无疑问,我国应将增值税征管的重点放在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信息、摸清税源等方面,而不是过多去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虽然很重要,也很有效,但关键是应有的放矢,即查验增值税发票应在充分掌握了有关税收信息,觉得存在可疑之处的情况下进行。搞“张张验审,票票过关”,看来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总而言之,我国的增值税的征管应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由被动到主动、由以“管票”为主到以“管户”、“管税基”为主的转变。
4.充分发挥银行、税务代理等机构的作用。一个简便、高效而又严密的增值税制度应建立在比较完备的银行结算体系和较为发达的税务代理社会服务网络等基础之上。增值税的国际实践表明,委托银行征税增值税及通过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增值税纳税事务,将是十分简便、有效和成功的做法。银行作为专门代理货币收付业务的职能部门,在税款的征集、储存、解交等方面较税务机关更为简捷、便利、更具优势;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增值税等税收事务性工作则比纳税人更为专业、熟练、更具效率。我国也应该且又可能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大量的事务性税收工作,纳入银行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这样做的好处在于:(1)方便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双方,节省纳税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2)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3)税务机关能将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强化税收管理、严格税务稽核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方面。
5.改革投资体制,硬化预算约束,发展经济,提高两个比重,增强财政的改革承受能力。前文已经提到,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是受制于软约束的投资体制,是由现实的财政承受力所决定的。因此,要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我们首先要改革投资机制、建立起理性约束及风险控制体系,保证投资的有效性,降低其盲目性。同时我们要不断发展经济,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降低财政收入对增值税的依赖程度。
四、完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第一,进一步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增值税会计学术活动,进一步研讨与国际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改革发展思路。鼓励纳税人、会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大专院校等共同探讨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
第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参照国际惯例,适当降低税率,实行单一税率,优化税率税目结构。
第四,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提高农产品抵扣幅度,规范扣税时间和扣税凭证。
第五,改革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科学合理的规定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力求切实可行。
第七,制订措施,施行完全可行的价外税制度。
第八,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
第九,重视增值税的合理纳税策划,实行先进的审计企业偷逃增值税的方法,强化增值税征管;严格税务执法工作,制定缜密合理的税控政策,加强反偷、逃、骗税工作。
参 考 文 献
《扬州大学税务完学报》
《中国税务报》
《中国税务》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