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信建设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生命之源
二、当前保险诚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
内 容 摘 要
本文首先指出了保险业加强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是保险业的行为规范,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然后分别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投保人三个方面分析了诚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加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对策,一是完善法规,严格执法;二是加快建设保险的诚信机制步伐;三是建设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教育。
关键词:保险 保险业 诚信
论保险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说文解字》曰:“诚,信也,从言成声”;“诚也,从人从言”。诚实守信—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今天,它不仅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的保险业,对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和服务的最根本要求。党的十六大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主义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保险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是国家社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诚信经营和诚信文化建设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做大做强,利于保险业“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功能的发挥,利于应对我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的挑战,利于增强民族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诚信建设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生命之源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保险是一种通过合同方式来处理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行为。消费者花钱买保险,得到的只是一个预期服务、一个关于未来的承诺。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一种无形的产品,是以公司的信用向客户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出售的实际是信誉,经营的是一种信任关系。保险公司的信誉如何直接影响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不诚信就会丧失信誉,广大客户就不会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就丧失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丧失持续发展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越来越理性,保险公司是否诚信对消费者的选择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投保动机,并起到巨大的社会效应。
我们始终坚持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托企业诚信这一无形资产来进行,企业诚信是激发集团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经济、法律和文化方面等多方面的价值。
2.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保险人的关系通过保险合同确立,保险合同的确定来自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价值的认同。由于保险实际价值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保险公司和顾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给保险企业的经营留下了很大的“诚信空间”或者“诚信隐患”,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公平,双方必须按诚信的原则进行协商与合作,一方面,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应在诚信的基础上向投保人提供适合的保险险种,确定保险价值、提供收费及理赔咨询,使客户得到全面的保险信息,帮助客户做出正确的投保选择;另一方面,客户有责任以诚信为原则,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真实情况,使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承保条件。因此,诚信是维护保险双方的最大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和履约的基础。
3.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行为规范
保险的本质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信用活动,它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应善意进行保险交易,遵守法律、讲究信用,忠实履行双方法定的义务。新颁布的《保险法》在总则中明确指出:“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信原则列入保险从业人员的一条基本原则,维护保险秩序,保证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除此之外,新《保险法》还对投保、承保经营、索赔、理赔等方面的诚信原则和违背诚信原则的惩治等方面都作出了更明确的规范。把保险活动应遵守的诚信原则单立一条,体现了国家对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重要性的重视程度,也充分说明诚信原则作为保险业人员从业的行为规范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只有把诚信作为从事保险行为的基本行为规范,并将诚信原则贯穿公司员工教育、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才能提升形象,打造过硬的品牌。
4.诚信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如何提高民族保险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是摆在中国保险业面前的重要议题,WTO规则对诚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全面开放,民族保险业面临的是国际化竞争,提高民族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刻不容缓。提高民族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说到底是要提高诚信度。从保险公司自身来看,对外,诚信是维护保险公司信誉的基本要求,是生存的基础,是核心竞争力。对内,诚信则是保险公司行为规范的核心。保险公司通过推行诚信原则,用共同的目标、理想、价值观和理念将全体员工、个人代理人凝聚在一起,建设以“诚信”为基调的企业文化,视诚信为生命,才能产生和形成保险公司良好信誉。同时,保险公司通过讲诚信,重信誉、才能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进而才能全面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当前保险诚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保险业经营相对于发达国家还很不规范,尽管市场经济本身是信用经济,诚信意识已在西方国家经济生活中根深蒂固,但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保险业发展中,诚信不足却仍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保险经营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投保人三方的经济利益。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有关诚信方面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
1.保险公司的诚信原则存在问题
作为保险企业,理赔、给付是保险公司对客户承诺的兑现,是保险产品价值的最终体现。真实告知原则本意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有些保险公司滥用此项权利,随意拒付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屡屡发生,整个理赔过程中投保人很难了解到较为详细的保险信息,无法维护自身的利益。此外,保险公司的业务信息披露不够也为投保人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造成了一定困难。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严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为了实现保费收入的增长有意无意地助长代理人的不良行为。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自行制定、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施行的,往往条款本身是单方的要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法参与条款的设计,加上保险公司对险种条款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及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解释不全面,往往使得投保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接受投保,甚至在投保前或投保后也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可靠信息,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偿付能力及服务手段,参加保险后能够保障程度等,客观上为保险人不守诚信创造了条件。特别是一些不守法规的业务员、代理人为了揽保,往往有意隐瞒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及理赔的特别约定,欺骗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全面履行、甚至不履行承保时约定的赔付义务,使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失去信任。还有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不正当手段,高额承保或降低费率抢占市场,并以高回扣等手段争夺保户,损害了保险公司在社会上的信誉。对保险代理人的资信管理不严,放松职业道德教育,使一些保险代理人一味追求业绩而诱导客户,甚至违背诚信原则干些不光彩的事情,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
2.保险代理人不履行合约的诚信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的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报酬采用佣金制,造成代理人为追求短期利益误导客户。在宣传、推销保险时,有些代理人甚至曲解保单条款内容,过分夸大产品某一具有诱惑性的功能,避而不谈可能产生的风险,从而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由于保险代理人员较多,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为了寻求在保险市场上的立足,利用保险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漏洞,拼命在保险市场上伺机发展,采取不正当的竞争,在办理业务中获取更多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在利益的驱动下有悖诚信,欺骗保险公司和投保险人,或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讨价还价,片面的夸大保险条款的投资功能,任意吹嘘某些公司的业绩,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诱导客户盲目进行保险消费, 以便从中得到好处。由于保险代理人员素质不高,政策水平有限,从业时间不长,对保险规律性认识较少,不可避免地出现误导客户的行为,造成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在保险业中失去了公平、公正的职责,引发行业之间的纠纷和经济诉讼,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3.投保人的诚信存在问题
作为投保人,也可能会为减少支付保费而隐瞒有关自身风险的私人信息,虚假降低自身的风险度,其结果也只能是因小失大,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和给付。作为投保人,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逆选择行为,如投保人在投保时,为减少支付保费而隐瞒有关自身风险的私人信息,虚假降低自身的风险度,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保险标的存在的严重缺陷,如隐瞒既往病史甚至带病投保,使保险公司难以确定对保险标的是否能够承保,应该以什么条件承保,应该用什么方法进行核保理赔等。有的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以扩大保险责任,夸大保险程度等,向保险公司索赔,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谎称是保险责任事故,伪造、编造与保险事故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骗取保险金,更有甚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失,引起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增加保险公司理赔的成本。
三、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
保险诚信的缺失已严重影响到保险业的健康,在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必须建立、建全保险诚信体系,规范保险信用秩序,增加保险拓展业务活动的确定性和预期性,有效地减少道德风险和保险行业之间不必要纠纷,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我国保险业朝着有序健康的道路前进,为此笔者建议:
1.完善法规,严格执法
(1)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可靠的信用、法人信用、公民个人信用就不可能建立我国完善的市场经济。因此,建设严格的信用体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议将“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诚实守信”写入宪法,把政府、法人和自然人的诚实守信纳入国家大法进行规范。
(2)在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信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实践,抓紧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法人与法人、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的信用行为。要让守法守信者得到法律保障,得到回报,让失信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付出代价。
(3)保险双方要严格执法,做到最大诚信。随着我国政府逐步兑现入世条件的承诺,我国保险市场已进入了全面开放的阶段,在保险市场走向规范化、国际化的今天,保险的诚信体系建设更显得紧迫和突出。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此,各家保险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务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保险法》,要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就保险公司而言,要贯彻落实《保险法》,就是要做到最大诚信原则,拟订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要充分体现诚信原则,并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各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理人在展业中要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责任,尤其是免责条款、收费标准、现金价值、理赔规定等重要保险要件,要向投保人如实告知,让投保人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条款的情况下自愿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在投保单的审核和回访中,要了解投保人是否知情,做到诚信投保,提高保单质量。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隐瞒风险隐患,不隐瞒既往病史,诚信善意地回答保险人的询问,以便使保险公司能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确定承保条件。同时,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保险双方都要严格依照条款和法律严格履行规定的义务。
(4)司法、保监会、工商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保险业诚信的执法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全面贯彻落实《保险法》,充分维护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诚信利益,全面推进保险的诚信体系建设。要重拳打击各种骗保、骗赔、贪污挪用保费等违纪行为,维护保险诚信原则和保险市场的公正公平。
2.加快建设保险的诚信机制步伐
(1)保险公司要加强诚信制度建设。要从条款的设计、宣传、承保、理赔、风险控制、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及对员工、代理人展业等环节都应该建立严格的制度进行规范和控制。要处处体现贯彻《保险法》和最大诚信原则,同时,切实加强合约管理、营销预警、财务管理、理赔管理等制度建设,努力用制度约束和规范保险主体的信用行为。
(2)完善保险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保险人、中介人、代理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实行信用评级。建议由保监会或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建立全国保险信用系统网络和保险信用资料库,汇总和整合保险人、中介人、代理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交易信息资料,并实行资源共享,降低承保的道德风险。要尽快建立我国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对保险人、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诚信经营及道德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信用等级。通过对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交易主体诚实守信,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通过建立保险个人信用制度,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同的等级提供不同的服务。要将失信的保险人、中介人、代理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进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净化我国保险市场。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保险企业应充分认识不诚信行为对自身发展的危害,认清形势,强化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自身健康发展。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是建设保险诚信体系和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上的成功做法。保险的行业自律重要的是加强行业道德规范建设和行业公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行业自律,促使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违反诚信原则的人和事的惩罚力度,不断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充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建立和完善保险的社会监督网络,加强行风建设。各级保险公司要从社会各界中聘请一定数量的行风监督员,让他们对本公司进行行风评议,以便使保险公司能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查处销售人员夸大保险条款、误导客户投保的不道德行为,严厉打击挪用、贪污保费、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诚信度。
3.建设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教育
诚信文化建设是保险诚信体系的重要环节。通过诚信文化建设,一方面可以教育和影响广大客户自觉执行《保险法》,做到合规合法投保;另一方面,对保险从业队伍的诚信建设起到规范和潜移默化的作用,促使人人自觉养成遵规守章,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习惯。保险公司的诚信文化建设要依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公司的特色企业文化建设加以规范。要在全体从业人员中大力倡导诚信为本,规范经营的职业道德精神,在展业中严格遵守“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订立保险合同,不误导客户、不欺骗客户,承保后要主动服务,诚实理赔。各级公司领导都要做诚信的表率,改进工作,转变作风,勇于承担责任,做到讲真话、办实事、言行相符,言出厉行,用高尚的诚信人格带好队伍。要加强对全体保险从业人员、代理人的诚信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全体员工、代理人养成良好的诚信自律习惯,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企业对顾客的诚信和企业对员工的诚信实际上是联系在一起,密不可分的。有了诚信的员工,企业对市场,对顾客的诚信才会实现,而诚信员工的培育,又离不开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体现的对员工的诚信。因此,在提出并实施诚信经营的同时,保险企业内部要实施诚信管理。要把守法诚信的表现纳入员工、代理人转正、晋升的主要考核内容。
强化诚信教育。诚信是企业和员工之间,企业和顾客之间的一种承诺,而这种承诺的事实,既需要一种态度,更需要一种能力。也就是说,我们向顾客许诺了诚信,就要通过更高的职业素质和扎实的工作业绩来实现。因此,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我们也力图通过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诚信教育与培训。大力弘扬诚信为本、勇于负责、规范经营的职业精神,大力表彰诚信敬业、优质服务的先进人物,严厉处罚贪污挪用保费、骗赔诈赔保险金等违法事件,全面推进保险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诚信光荣,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的氛围。始终坚持保险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托本行业诚信这一无形资产来进行,行业诚信是本行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经济、法律和文化方面等多方面的价值。
21世纪将是一个服务竞争的时代、一个品牌竞争的时代,更是一个文化竞争的时代,勇于“守拙抱朴”,坚持诚信为本,以诚信文化为载体苦练内功,以诚信品牌为目标,是我国保险业不懈的追求!
总之,建设保险业的诚信体系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一方面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环境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努力。作为中资保险企业,只有在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的同时,不断将自身的诚信工作做得更好出色,才能不负重望,打造过硬的民族保险品牌。
参考文献
1.南方日报出版社出版的《说文解字》;
2.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3.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4.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