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保险概述
二、国内再保险市场的现状分析
三、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思路
内 容 摘 要
再保险亦称“分保” ,是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转嫁其所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方式。2003年12月22日,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牌,这标志着我国惟一的一家国有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功,对发展再保险业,对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具有重大意义。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兴衰,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保险业全球化进程的快慢。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再结合我国目前再保险业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论述,从而得出一些关于如何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再保险市场的建议和措施。
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建立完善
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这对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从机遇看,扩大开放有利于加快形成国内再保险市场竞争格局,提高再保险业的经营水平,促进市场逐步趋向完善,也可以更好地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从挑战看,刚刚起步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要同外国公司在资本实力、服务水平和质量、人才培训和使用等各方面展开全方位的竞争。
一、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的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称为再保险。再保险亦称“分保” ,是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转嫁其所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方式。它在保险经营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广泛应用于国际保险市场,是分散危险,稳定保险经营成果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大额业务全部由自己负责,则可能影响财务的稳定性,所以就需要找到向其他保险人分散风险的方法,使得自己不至于在遭受保险事故时负担过重。而且有些大额业务,不仅一个保险公司无法自己承担,需要分保给许多分散在世界各地的保险公司承保,而这些接受分保的公司往往也需要再进行分保。例如两伊战争扣留船只损失4亿美元;1988年被称为世纪飓风的吉伯特号飓风,几天内横扫加勒比海地区,造成80亿美元的损失;1992年的安德鲁飓风,造成的损失达170亿美元;“9.11”事件的损失额高达500亿美元等。但由于这些都办理了再保险,因此对单个保险公司影响不大。再保险实际上是风险的进一步分散。 2、控制责任。(1)控制每个危险单位的责任叫险位控制。在制定分保计划时,首先应确定对每个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对于超过自留额部分可以采取分保方式。(2)控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叫事故责任控制。每个危险单位的责任虽采用了险位控制,但遇有重灾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可能同时有大量的危险单位受损,由此产生了自留额责任的累积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可安排自留额责任超过一定数额后的巨灾超赔保障,把自己的责任控制在这一定数额内,(3)控制全年的责任积累。对一年中所发生的赔款要控制在一定额度,可采用超额损失赔款的分保办法,把累积责任分出去,以稳定经营成果。 3、扩大业务经营的能力。对于每一个保险人承保的业务总量要受到资本额的限制,而且资本额不能低于业务量的10%,否则业务的经营就潜伏着危机,需要清理。所以这10%又被称为“清理界限”。但由于计算保费时可以扣除分出保费,因此利用再保险手段可在不增加资本金的情况下,扩大业务经营的能力。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对承保业务的操作已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保险的承保责任超过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的,必须办理再保险。
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由于每个保险公司独立建立的保险金受资金力量的限制,不能单独承担巨灾、巨额危险的业务。通过再保险可以使多家保险公司共同联合起来共同承担巨灾危险,并形成巨额联保基金。
二、国内再保险市场的现状分析
(一)国内再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直保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我国再保险业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却一直不足。我国的再保险业起步较晚,商业分保基数较小、业务结构和投资渠道过于单一,中国再保险公司的保费来源主要依靠法定保险。而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从2003年至2006年,法定分保将以平均每年40亿元至50亿元的幅度锐减,直到取消。再保险业务规模持续下降,以及正在来临的国际化竞争,将对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和偿付能力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对直接保险业的保障能力。
2003年12月22日,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牌,加上先前成立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功搭建起新的公司框架。这标志着我国惟一的一家国有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功。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是进一步分散保险风险的有效途径,是风险的最后一道保障。在保险业务链条中,再保险处于最高端。直保公司利用再保险,可以分散风险、管理风险,保障自身经营安全。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成功改革,对发展再保险业,对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的财险再保险和寿险再保险业务长期混合经营,但实际上二者的经营、管理目标并不一致,经营与管理上的差别较大,相对应的核算方法、管理内容、经营特点以及法规要求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在保险发达国家,再保险产、寿险分业经营已成市场主流。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旗下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的成立,不仅使财险、寿险再保险业务之间有了风险“防火墙”,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专业优势,集中力量,创新产品和服务,走上高、精、尖、专的发展之路,向市场提供更多商业再保险适销产品,最大限度地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国外再保险公司在中国的状况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已近四年,当初中国政府在申请和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保险领域内所作的承诺正按时间付诸兑现。经保监会批准,已有三家国际一流的再保险公司(先后有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内地筹建分公司。另外,有关法定分保方面的规定为:“自加入时起,要求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的分保;加入后1年,分保比例应为15%;加入后2年,分保比例应为10%;加入后3年,分保比例应为5%;加入后4年,不要求任何强制分保。”五年的适应期过后,中资再保险公司将与外资再保险公司短兵相接、正面交锋,因此中资再保险公司应该何去何从?再保险有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之分,既然法定分保比例在 2005年底取消之前逐年降低,那么毫无疑问,中资再保险公司只能在商业分保上加强内功修炼,才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取得竞争优势。
与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相比,再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之一在于其客户是数量相对较少的保险公司,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各种保险产品进行宣传和必要的售后服务,不需要雇佣大量的展业人员进行保险产品的推销,不需要支付较高的佣金费用,更不需要对原保险合同的每一单业务都进行严格的核保、承保过程,因此,再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较小,运营成本也较小。目前中国的再保险市场上,除了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分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和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外,只有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较少,为了更好地调整市场主体结构,形成竞争较充分的格局,保监会已经将鼓励再保险公司发展作为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在再保险市场上,中国再保险公司因为有法定分保业务而成为市场的垄断者,入世后,随着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法定分保业务每年以5%的比例迅速减少和原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以每年30%的速度的高速增长,再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必将被打破,将会形成较大的未待开发的容量,在新的市场份额尚未形成时,新进入的再保险公司可以凭借其较早进入市场的优势,在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高出保险市场的平均利润率的时候,形成较大的市场空间来分享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巨大蛋糕。
三、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再保险公司过分依赖法定分保,商业分保是其“软肋”。根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2002年经营数据,2002年公司实现分保费收入191.78亿元人民币,其中法定分保业务实现分保费收入179.12亿元人民币,商业分保业务实现分保费收入12.66亿元人民币,分别占总分保收入的93.4%和6.6%。显而易见,公司分保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法定分保,另外,国内96%的商业分保业务流向了国外,说明商业分保是其“软肋”。 2、再保险专业人才极度匮乏。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把企业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归结为“人”。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历程也已经证明,金融业全球化竞争归根结底是知识、技术和资本的竞争,其本质是人才竞争。尽管中资保险公司缺乏资金,但关键还在于保险专业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精算和产品开发人才的缺乏,因为再保险竞争的核心是保险产品,当然离不开保险业的工程师——精算师。办理再保险,比经办直接保险业务涉及面更广泛,所需知识极为专业和精深,尤其是在风险的评估、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定等方面,都要求再保险人有较高的精算水平和业务管理技能。
3、缺乏再保险经纪人。当前,我国虽然出现了一些保险经纪公司,但其业务一般在直接保险领域,真正开展再保险经纪的公司只占少数。而且,经纪公司良莠不齐,因此带来下面的问题:(1)一些违规经营的再保险经纪人无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法》第103条)的规定,以明显低于国内再保险市场正常的分保价格向国外分保,甚至使国内保险公司成为境外保险机构的出单公司,结果造成大量分保费外流。(2)再保险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保险业务,比如,针对同一危险单位的再保险,有多种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混合运用方式,这会产生不同的经营结果。此外,我国保险业还不发达,特别是承保技术含量高的风险时,由于缺乏技术支撑,往往依赖国外再保险经纪人提供技术帮助,致使许多高额保险项目的再保险业务不得不拱手让给国外的竞争对手。
4、“惜分”意识强烈,再保险观念亟待更新。中国的直接保险公司在业务提成模式下大量招聘保险代理人,以承保业务量考核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稳定性和长期利润最大化还未成为公司领导层的经营理念,惟恐通过分保流出好不容易得来的保费收入。于是,在中国政府加入WTO关于逐年降低法定分保的承诺逐步付诸实现时,一些保险公司甚至为不必支付过多的分保费而暗自叫好。特别是因为我国的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只安排涉外分保,人民币业务从不办理分保,保险公司的支付危机由财政负责,几十年以来保险公司一直未出现偿付危机,再加上随着合资、股份制、外资保险公司的不断出现,激烈的竞争促使保费愈来愈难以收取,不少保险公司更是认为无须也不愿分保。简而言之,保险公司视分保为一种“负担”。
5、担心自己的业务技术和经营秘密被竞争对手掌握。在再保险中,原保险人有义务告知分保业务,而且,分出人在再保险业务洽谈中,为取信接受人,降低再保险费支出,必定要向接受人介绍自身业务的整体情况和相关经验技术。在长期的业务往来中,分出公司的客户资源、承保技术等商业秘密难免会泄露给经营同类保险业务的分入公司。在缺乏专业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很多国内保险公司宁愿和与自己无利害冲突的外国公司做分保业务。
6、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混乱,保险公司间缺乏诚信基础。再保险接受人接受业务和评估风险主要依据分出人提供的情况来定,合同的签定靠的是双方的最大诚信。再保险本应是互利的,但因在直接业务中是“有我无他,有他无我”的竞争关系,就有损人利己之事。利用假赔案支出来增加再保险摊回的有之,利用特殊关系将他人已做成的业务强“挖”过来的有之……种种不讲市场道德和法制的行为,严重削弱了再保险的合作基础,造成不良的市场环境。
四、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思路
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兴衰,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保险业全球化进程的快慢。借鉴国外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再结合我国目前再保险业发展的现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1、加强再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为了满足日益迫切的再保险专业人才需求。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合作,尽快培养知识面广、动手能力强的后备人才,并且尽快改变再保险教育与实际脱节的现状,另外,也可考虑举行再保险专业资格考试来筛选优秀人才。再保险公司内部也应当加强员工的再教育,为职工提供定期培训机会,优化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业务技能。为顾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加快专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培养的步伐,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大力培养再保险人才,提高再保险承保水平,逐步形成良性发展的人才成长环境。
2、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中,经纪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在现代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再保险经纪人具有较高的信誉,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熟悉国际市场的行情,能够为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设计更好的再保险计划和条件,比传统的直接交易更为有利。如伦敦劳合社规定分出和分入再保险业务都必须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因此,在劳合社市场,再保险经纪人举足轻重。伦敦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大部分也都通过再保险经纪人,美国有大量业务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分给劳合社。
3、再保险产品的创新。九十年代初以来,财务再保险在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得到实际应用,其核心思想是:分出公司自留很小的业务量.付出大量的分保费,如果赔款的很少,则几乎可以全部返回保费;如果赔款很大,则支付的分保费也很多。从长期来看,财务再保险中的分保赔款最终全部由分公司以分保费支出;若没有赔款发生,则保费全部返还分公司。分保接受人实际上是在大额赔款发生时提供融资服务,并不最终占有承保利润或承当保亏损,但可以充分利用现金流量。运用这种分保方式的前提是:再保险双方具有长期的、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充分信任,分保接受人具备优良的信誉和充足的财务实力,可以在再保险市场上长期稳定的存续下来。
4、增加再保险供给主体,增强专业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随着保险企业的发展,国内保险市场对再保险需求不断增加,中国再保险公司限于自身资本实力和技术水平,实际能够提供的再保险服务比较有限,供给和需求的矛盾要求国内保险市场有更多的再保险公司,提供更优质的再保险服务。因此,为了培育和健全中国再保险市场,必须建立更多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只有具备一定规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才能奠定中国再保险业的基础,才能与实力雄厚的国外再保险公司抗衡。
5、建立国家巨灾风险再保险制度。中国是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几乎每年都发生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由于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巨大和损失的不可预测性,巨灾风险是不完全商业可保风险。尤其是由于居民家庭保险费支付能力有限。保险机构能够收取的保费与其所承担的风险不对称,一般的商业性保险机构更难以对巨灾风险进行商业性承保。巨灾保险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性质。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居民正常的生活,政府参与巨灾风险的再保险责无旁贷。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至于基金运作,必须将基金的保值增值放在首位。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当然,前提是有多个再保险供给主体)进行招标,由中标者具体负责巨灾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责任累积的研究等,基金主要来源于各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费。另外,政府可对该基金的运作实行税收优惠甚至税收减免。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政府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一定临界点时,应提供财政支持。
6、应加强发展再保险联合体。1997年成立的航天保险联合体和2000年成立的核共保联合体使国内各家保险公司联合起来,目标一致、共同承保高风险保额项目,为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是中国再保险业走合作之路的典范。再保险联合体的建立可以降低对外部市场的依赖,解决目前市场容量问题并同时减少保费外流,可以团结国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所有技术力量,有利于我国保险、再保险市场尽快走向成熟。
7、加强和完善对再保险业的监管。我国的再保险监管应由对单一的法定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发展为对法定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并重的监管,逐步建立以对再保险公司的直接管理和对再保险业务的间接管理相并行的复合管理模式和以适度竞争的再保险市场为导向,以商业再保险监管为主,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再保险监管体系。
总之,实现国有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再保险市场中的主导作用,还必须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加快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刻苦学习科学知识、学习业务、学习政治,为创立一流的再保险公司、为我国保险事业健康发展而奋斗。
参 考 文 献
[1]、张拴林 《再保险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年版
[2]、[中国台湾]袁宗蔚 《保险学》 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3]、覃有土 《保险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4]、【慕尼黑再北京分公司筹建完毕】 中国保险报 2003-07-09
[5]、【再保险市场首度开放,德国一公司获中国牌照】 新快报 2003-07-13
[6]、赵霜茁 《现代金融监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