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助学贷款拖欠的经济分析(二)
我国助学贷款跟商业银行其他个人贷款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政策规定,我国的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纯粹的信用贷款,而其他个人贷款大多数有担保或抵押;第二,我国助学贷款虽然采取信用贷款的形式,但银行对借款者的信用往往并不清楚,事实上,这些借款者出自贫困家庭,往往没有可靠的信用记录;第三,借款学生毕业后并不一定留在学校所在的城市工作,与之相反,其他个人贷款借款者工作和生活的地点与贷款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常常处在同一城市。
助学贷款的这些特点将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缺乏相关信息,银行不能确切掌握借款学生毕业后的收入水平,甚至由于劳动力的高流动性和就业渠道的广泛性,银行对毕业生的工作地点有时也不能掌握。如果借款学生有意拖欠贷款,刻意隐瞒生活、工作的相关信息,银行追缴欠款存在一定难度。[ 在北京工行的案例中,据了解,这119名学生一毕业,各种通讯方式都不通知工行,原来贷款时填写的家庭住址等通讯方式也多有变更或者不详。]在一个缺乏信用约束和制度约束的环境中,拖欠就有可能是永久性的。事实上,即使在美国,也存在很多为了逃避偿还助学贷款而提前辍学乃至迁徙到另外城市生活的例子。
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到来之后是否选择拖欠以及拖欠多少受以下因素的影响:拖欠贷款会增加本期的净收入,但是,这种行为是有成本的——如果拖欠行为受到处理,[ 这一概率虽然较大,但由于前面指出的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也并非必然。]拖欠者要承受两方面的损失:银行会对其进行追偿并课以罚息;同时,拖欠者的信用记录会受到损害,在以后的借贷活动中可能失去信用或必须负担更高的利息。不考虑道德的制约,理性的借款者将选择合适的拖欠水平,使得其预期效用最大化。
这里我们假设借款学生采取“分期等额”方式进行还款;[ 各国采用的助学贷款偿还方式主要包括“分期定额还款”和“按收入比例还款”两种。其中绝大多数,包括我国在内,采用“分期定额”的还款方式。参见张民选:《理想与抉择——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国际比较》,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94页。]进入还款期的学生当期收入为R,当期应还银行助学贷款为K,该学生选择的拖欠水平为D[ 这里假设拖欠水平是可以连续变化的。这与观察到的个人拖欠行为可能不符,事实上更多的情况是按期偿还或拖欠全部需要以后偿还的贷款。但是,如果把所有的借款者看作一个整体的话,有理由认为这一假设成立。由于模型对单个个人和借款者全体的分析在本质上并无太大不同,这里维持这一假设。]。假设拖欠行为可能受到处理的概率为p(0);如果被处理,承担的罚款(包括补还的拖欠额在内)为(f>1)。又假设拖欠者一旦受到处理就必然会影响以后的信用,信用受到影响带来的损失跟收入水平正相关,[ 这一假定的根据在于,个人能够享用无担保的信用量常常是与其财富和收入成正比的,不考虑遗产的前提下,财富又与收入正相关。]为。
在以上假定下,可以写出拖欠未被处理和被处理两种情况下个人的净收入分别为:
(1)
(2)
再设借款学生的效用函数U可以写作预期效用函数的形式,借款学生为风险厌恶者,为正、为负。个人追求这一预期效用函数的最大化。即:
max (3)
求解(式3)最大化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即(式3)的一阶导函数和二阶导数应分别满足:
(4)
(5)
由<0,0知(式5)自动成立。由(式4),借款学生将在给定的环境(p,f,c,R,K)下,选择适当的拖欠水平D,最大化其个人效用。
2、各主要因素对拖欠水平的影响
分析p、f、c、R、K等因素对拖欠水平的影响,可以得到一些有意义的结论。
(1)被处理的概率 p对拖欠水平D的影响
(式4)等式两边对 p求偏导,可得
(6)
()
这一结果表明,如果能够提高对拖欠者予以处罚的概率,将有效地减少拖欠水平。对拖欠者予以处罚的难度在于借款学生的流动性。当借款者频繁变换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时,贷款银行很难对其予以有效处罚。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采用“存款实名制”,或者由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回收贷款都可以提高发现和处罚拖欠者的概率。
)处罚程度f对拖欠水平D的影响
(式4)等式两边对f求偏导,有
(7)
这一结果表明,增加处罚的力度有助于减少拖欠水平。当拖欠可能面临很高的代价时,借款者将慎重考虑是否选择违约。处罚力度的大小可以在借贷合同中明确规定,足够的处罚力度会对试图违约者形成震慑,当然,前提是“其他因素保持不变”。
(3)信用影响因子c对拖欠水平D的影响
(式4)等式两边对c求偏导,有
(8)
这一结果表明,提高信用损失给违约者带来的经济影响有助于减少拖欠水平。在信用制度健全的社会,失去信用将极大地限制个人的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而信用对于保证契约的履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加快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上树立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文化、提高信用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都能有效地减少助学贷款的拖欠水平。
以上提高处罚违约者的可能性、加大处罚的力度、加强信用对个人经济活动的影响三种途径,都能实现降低拖欠水平的目的,但是,这几种措施又存在一定区别。提高处罚的可能性要以足够的信息为前提,这就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在合同中规定较大的处罚力度不需要成本,但是,一旦处罚力度超出个人可承受水平,再增加就不具有意义,并且,过高的处罚水平还面
我国助学贷款拖欠的经济分析(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