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赋予公民、法人以宪法控诉权
由于工作程序的司法化,运用法律程序来解决宪法问题可以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来对待,这就在客观上为公民和法人的宪法控诉权的行使提供了条件。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公民和法人的宪法控诉权都有利于宪法权威,凡是宪法至上的国家都重视公民和法人的宪法控诉权。一方面,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基本的宪法关系,当公民认为国家机关的行为破坏了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时,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审查是宪法适用所决定了的;另一方面,宪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免受国家机关的侵害,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赋予宪法上的救济手段是民主与法治的重要体现。
(五)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
在事先审查中,应该增加“批准”的范围,这样有利于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在事后审查中,应该规范被动审查的方式,对于公民、组织和其他机构提出的审查建议要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说明,书面给予当事人答复。
另外,还要增加法律的规定,对除行政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公民宪法权利的团体行为也应当列人违宪审查之列,目前,这些团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营利性的组织,即企业。企业为了自己的经营需要,制定内部管理规则以及吸收劳动力和签订用工合同,这些行为与公民的权利有密切的关系,如果这些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宪法上的权利构成侵害。这些行为虽然不是国家机关的行为,但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只要受到破坏就应当有法律的保护。另一类是非营利性组织,包括事业组织。这类组织由于其“准国家机关”的性质,所以常常自己制定内部规则并为公民设定某些非法定义务,因此对它们的审查是十分重要的。
(六)加强违宪审查的监督
目前我国对于法院的审判活动由检察部门进行监督,作为专门的检察监督机关,检察部门的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仍然会受到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诸多干涉,如果继续由其对司法中的违宪审查进行监督的话,会不利于违宪审查效果的实现。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监督机构,从属于检察机关内部,不仅对立法中的违宪审查进行监督,还要对司法中的法律判断与选择适用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对违宪审查提出自己的建议,由专门的监督机关进行受理,并给以答复。
【引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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