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滥伐林木犯罪“时间”要件规定之异议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法释[2000]36号)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笔者认为《解释》把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规定为滥伐林木犯罪的客观要件存在不妥之处。本文讨论的是另一件情况,即行为人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结止时间实施的采伐林木的行为,以下称超期采伐。 关键词:滥伐林木 犯罪时间 要件规定之异 关于滥伐林木犯罪“时间”要件规定之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法释[2000]36号)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笔者认为《解释》把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规定为滥伐林木犯罪的客观要件存在不妥之处。(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在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前实施了采伐行为,这实际上是无证采伐,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本文讨论的是另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结止时间实施的采伐林木的行为,以下称超期采伐)。 1、把“超期采伐:规定为滥伐林木犯罪不符合该罪客体要件的规定 滥伐林木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行政管理制度。我国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是林木采伐配额制度的派生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及各地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制度均明确规定了林业行政机关不得跨年度使用采伐配额和超配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规定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采伐及超期采伐行为的法律责任。目前有据可查的规定仅见于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式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备注”中的第一项“证件过期作废”。笔者认为, 由于我国的行政 法律体系中,对于有强制性“时间”要求的各类证、照管理,均明确 规定了办证、续证、废证的条件、程序,并都规定了对违反者的惩罚 措施,因此,尽管《林木采伐许可证》式样是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统一制作的,也就是说上述“备注”是由国务院出台的, 关于滥伐林木犯罪“时间”要件规定之异议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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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关于 滥伐 林木 犯罪 “时间 要件 规定 异议 | 2013-01-03 08:35:45【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