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一、虚假广告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其代理人自己,或者通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一定媒介和形式进行宣传、介绍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且含有虚假或误导成份,从而使公众信以为真,并损害了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追求或达到其商业利益的商业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都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且带有欺骗性的。 根据《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假广告的认定 我国以广告法为核心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法律概念。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散见于:《广告法》第3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10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第11条:“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消、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等。总结现实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虚假广告,主要有几种:1、语言模糊,令人误解。此类广告的内容也许是真实的或者人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选择。2、夸大失实: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3、消息虚假: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如在广告中对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谎称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对获奖或未达到某种获奖级别的商品谎称获奖或夸大获奖级别;对未获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的商品广告谎称获得优质产品证书;对使用劣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优质原材料制成;对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取得专利申请或专利证书;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质等等。 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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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如何 认定 虚假 广告 及其 承担 责任 | 2013-01-23 08:50:32【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