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残疾人社会福利法律保障问题 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应当专门为残疾人建立具体、详细、可实际操作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法律或法规,以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实现残疾人的社会融合与发展。 残疾人虽然在道义上会得到更大的关注和更多的人道关怀,但如果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去维护他们的利益,他们的权利不仅会容易忽视,其权益还常常会受到侵犯,形成社会的不稳定与不和谐,因此,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走向制度化,成为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而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的供给与需求,则成为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制度化的基本要求。在西方,由于其优良的宪政传统和法治文化,各国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政府权力基础上的有法律保障的社会化、制度化体系,使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有法可依,这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美国、英国以及日本在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方面都制定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保障体系,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不断在进行修正和完善。相比较而言,目前中国的残疾人社会福利立法虽然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基本上还没能成其为体系,已有的法律也存在着笼统而缺乏相应的细化单行法规的问题。总体立法滞后,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保障制度的要求极不适应,必须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法制化,加大立法力度。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 论残疾人社会福利法律保障问题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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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残疾人 社会福利 法律 保障 问题 | 2013-02-09 10:30:22【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