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广告民事责任 三年来,在老师的指导教育下,在同学、朋友、家人的帮助支持下,使我对法律专业知识有了深入的理解,更深刻地体会到法律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更加多元化和信息化。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己经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的市场规制不力的问题,其中虚假广告的泛滥是我们深恶痛绝的。虚假广告已经严重的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致命的打击着我国本己严重脆弱的市场信用体系,严重损害了合法厂商和消费者的权益。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立法不足与救济不力是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的原因。研究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对于进一步规制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和维护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对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问题谈一点我的认识。 一、虚假广告及其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对虚假广告下定义较早的是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他认为虚假广告是不实广告,是指工商企业者以刊登或散发虚伪不实广告,使消费大众信以为真,而从事价格、品质不相称的经济交易。我国大陆学者对虚假广告多有研究,一般认为虚假广告是指以欺诈手段所进行的内容不实广告宣传。该观点是从广告管理角度来阐述的,缺乏严谨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15条规定:“虚假广告”是指在主要方面是欺骗性的广告,不是标签。决定广告的欺骗性时,既要考虑广告说明、词、句及设计、声音或其组合本身,还要考虑其对相关事实的表述程度。可见,美国对虚假广告的认定采用的是一种主观的、综合的判断标准,其主要判断依据是“欺骗性”。我国现行立法多处涉及虚假广告的内容,只是没有使用“虚假广告”这一提法。我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 论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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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虚假 广告 民事责任 | 2013-02-09 10:36:53【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