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交易活动频繁发生。作为市场经济交易主体的单位或个人事事都要亲自办理已经不可能,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部分活动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去完成,或者雇佣他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自己的部分活动,这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由此产生了雇佣和承揽两个法律关系。但是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致后果由雇主承担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从事承揽活动所致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风险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种法律关系的不同,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完全不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十分相似,容易混淆,很难认定,往往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显然,正确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对准确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 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劳务)有关的协义。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其认为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认为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有学者认为:“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通常提供劳务的人称为务工人员或者雇工。接受劳务的人一般是个人,因而调整这种劳务关系可参照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见,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包括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由民法来调整。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解释:“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根据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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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雇佣 合同 承揽 联系 区别 | 2013-02-11 12:28:22【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