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初探 【摘要】(一)举证责任的性质和内容包括①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 ②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与所主张的事实所关联性 ③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二)举证责任分担规则:①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 ②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则。 在民事证据立法时,笔者认为应对当事人举证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作出明确,以解决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举证责任认识的片面性和举证责任分配的随意性,进一步规范庭审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 举证责任的性质和内容 举证责任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司法实践问题。虽然以上各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理论和法律依据,但从审判实践的角度看,各个观点均有不足之处。“义务说”和“权利义务说”虽然论证的角度不同,但实质上都是强调了当事人举证的形式意义,即认为举证责任仅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行为。这样的观点笔者认为是对我国民诉法第64条片面、肤浅的理解,其忽略了举证行为的法律后果,把举证责任错误地看成是提供证据的具体诉讼行为。“风险责任说”提示了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即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它过于强调了举证的当事人主义,未能充分考虑我国实际国情和民事审判实践中的纷繁复杂性,与我国民诉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所体现的立法原意不相符。 法律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足以证明争议事实的确凿证据,以使法官能据此认定法律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因此,举证责任并不能民事诉讼中单纯的举证行为,而应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它实质上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当事人的主张并不能等同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看,当事人的主张应是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因为只有法律事实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并由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较少,但诉讼中围绕诉讼请求产生的主张则可有数个,当事人对自己的所有主张都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有二种对抗方式:一是以提出一定的法律事实予以抗衡。这种情况就是提出新的主张,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据。二是对对方的主张简单地予以否认,此种情况实际上未提出新的主张,故亦无须举证。 2、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与所主张的事实有关联性,且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诉法未对民事证据作出定义,学术界对证据的认识也有各咱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认证前只是属于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符合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与当事人的主张有关联性,如果与此无关也就失去了作为证据存在的前提。强调证据的关联性一方面可以防止当事人举证过滥,同时可起到引导举证作用,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初探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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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初探 | 2013-02-11 14:45:25【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