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问题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我们在充分肯定竞争能够产生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竞争还可能导致消极后果。一是竞争的优胜劣汰会使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在一定范围内的集中会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但超过一定限度便可能造成垄断而窒息竞争。二是竞争中必然会产生不正当竞争。对竞争消极后果的消除最有效的方式是采用法律的手段。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产生、发展与立法目的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战中饱尝不正当竞争恶果的中国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消费者企盼着这部法律能强有力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在新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出现了竞争。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得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①竞争来自市场经济,在实行国家垄断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不会产生竞争,也不可能产生竞争,如中国的六十、七十年代。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在利润、价值规律的驱使下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售后服务、满足购买者和消费者的需要而进行竞争。按照布莱克的观点:“无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②但根据大量的事实证明,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活力,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有竞争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③在经济生活中,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如商业贿赂、制售假冒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等等。竞争者会采用各种手段,甚至不择手段以达到利己的目的,有很多的商家会去运用这些手段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就会被扭曲,甚至被扼杀,健康的经济秩序受到破坏,其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是不可挽回的、是触目惊心的。 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珀金斯针对由此及彼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提出了使市场经济顺利运转的四个条件:(1)商品必须通过市场而不是通过行政分配提供;(2)价格必须反映出从长远来说哪些商品相对短缺,而不能按计划来确定;(3)必须存在竞争,不能出现垄断,否则生产率便无法提高;(4)经理必须按市场规律,而不能按国家官僚机构的规定办事。④即市场经济需要取消计划和行政干预;反对垄断。因此,自由竞争不被扭曲,需要两个前提:(1)所有竞争者在平等地位上进行竞争。2)竞争者之间公平诚实地进行竞争。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调整范围相当广泛的立法,它和许多重要立法都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但其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利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的是工商业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保护公平竞争,其直接受益人是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的,是利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即工业家、生产者或商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也可以由企业联合会、社团、代表受损害的工商业者提起诉讼。消费者的利益主要是通过消费者利益保护法实现的。根据各国的消费者利益保护法,提起诉讼的是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间接的。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问题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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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市场经济 条件 反不正当 竞争法 有关 问题 | 2013-02-12 15:06:53【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