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从共同共有原理出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同样,夫妻对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等义务应平等的履行,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利,或不履行共同财产的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通过以上的论述,不难看出,立法者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出发,以公平、平等的法律原则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但是现实社会是变化万千的,一些规定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举其要者,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分居后债务的承担 夫妻双方婚后生活因种种原因关系不和会有分居期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夫妻分居已事实上解除了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分居表明夫妻间感情在疏远或变化,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在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逐渐减少,收入归各自所有,而对各自财产的处理,他方也极少参与。关于夫妻分居后新生债务的性质,本人认为从夫妻分居后的债务特点来看,根据民法学上关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债务的承担者一般为债务的主体,而分居后在债务 论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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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我国 《婚姻法》 夫妻财产 | 2013-02-12 15:09:27【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