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死刑制度及其完善 死刑,也叫生命刑、极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伴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同时出现,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最古老的刑种。由于它特殊的性质、作用和影响,使其在近现代刑法学研究中颇受重视,同时也正日益成为现代国际社会及广大民众所关切瞩目的焦点。因而我们不得不去面对如何认识死刑、评价死刑的问题,了解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地位,以便更好地促使我国刑事立法趋向完善。 我国死刑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现在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我国刑法在42个条文中规定了69个死刑罪名,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最多的国家。并且也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每年被执行死刑人数是全球其他国家执行人数之和。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刑法之所以还规定有如此之多的死刑,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对那些犯罪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其不再犯罪,从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也使那些试图铤而走险、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有所惧怕,不敢重蹈覆辙,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再者这也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的需要。总之,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符合我国国情,“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因此,我们必须端正对死刑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既坚持把保留死刑,又要坚持少杀、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对死刑既不可盲目要求废除,也不应滥用。 我国现存死刑的状况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具有较长的历史。从红色革命根据地时期、抗日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时期到1979年的刑法以及直至今天的一系列刑法立法2中都规定有死刑。我国的刑罚制度相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而言,是比较严厉的,是世界上暴露死刑最多的国家。在21世纪初,正值其他国家纷纷废除或减少死刑之际,还暴露如此之多的死刑,有必要对死刑的适用进行限制与完善。 通观现行的刑法典对死刑的理发设置,我国刑事法律对死刑的适用作了多方面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死刑适用条件 按照现行新刑法典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这一规定,对罪犯适用死刑除满足上述条件之外,必须全面考察其状况。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来判断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来说,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其重要。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对最严重的情况,如一方面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面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害,才能适用死刑。只有一方面,就不能认为是罪行极其严重,也就不能适用死刑。另外,凡具有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一律不应适用死刑。对于具备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虽然不绝对禁止适用死刑,但要全面衡量、慎重考虑是否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较长 略论我国死刑制度及其完善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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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略论 我国 死刑 制度 及其 完善 | 2013-02-13 12:59:55【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