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问题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即使用了数据电讯表象形式,因此,电子合同是数字化形式表现合同。本文针对通过介绍电子合同交易的相关问题让人们更加懂得电子合同的重要,探讨电子合同订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重点叙述自动交易或电子代理人问题、点击合同问题等。 一、电子自动交易及相关问题 (一)电子自动交易的概况 电子自动交易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先设置的程序,该程序能根据需求状况自动地发出和接收信息并作出判断以订立合同。自动交易的使用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当事人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交易系统,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例如,A公司是生产商,B公司是原料供应商,二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并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需要原料可以通过EDI向B公司订货,B公司收到订货信息后会直接发货。上述程序均由二公司电脑自动进行,无需人力干预。另一种是自动竞价系统。例如在网络证券买卖中,当事人向证券自动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由系统荀子相同报价的买方和卖方,达成交易。此自动交易系统即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电子代理人。电子自动交易早期应用在EDI贸易中,但这种电子信息交换需要用专用的网络和统一的标准格式,成本很高,所以局限在大型企业之间。随着Internet的应用推广,传统EDI以Internet为信息传输的平台,费用大大降低,电子自动交易得到普及。但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 所谓电子代理人是指在电子自动交易中能全部独立地发起某种行为或应对电子记录或部分独立发起某种行为或应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从表面上看,电子代理人的行为是独立的行为,自主地发出要约和作出承诺。这有点类似于自动售卖机当购买方投入规定的货币后,它会自动交付所购买的物品。而对于自动售卖机,理论上认为,,处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售卖机本身即是要约,购买方的投币行为是承诺。售卖机与设立人的关系不是代理关系,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本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具体各自独立的意志。而售卖机的自动售卖行为是设立人事先设计好的行为,售卖机本身无独立的意志,它仅仅是设立人意志的延伸,它们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电子自动交易是比自动售卖机更高级的自动交易程序,在这里,购买方的投币行为也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发出,但这一切行为均是按设立人的意志而为之,并没有改变电子代理人是交易工具的性质。 在另一种电子自动交易中,即自动竞价交易系统中,该交易系统虽然是无数多个当事人的电子代理人,但在技术上能够保证它独立地执行每个当事人的意志,竞价系统本身同样不具有自己的意志,因此不存在“双方代理”的情形。 可见,电子代理人最大特点是具有智能,能完全或部分独立进行判断,自动完成交易,不需要当事人的干预。但在实质上它不具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能力,仅仅是当事人设立的一种智能化工具,它的行为即是当事人的行为。 (三)电子自交易信息的效力归属 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问题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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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电子 合同 订立 特殊 法律问题 | 2013-02-16 10:29:02【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