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主观过错要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即为理论上所讲的表见代理。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学者根据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归属不同,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承认或追认,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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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 主观 过错 要件 分析 | 2013-02-16 13:18:08【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