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务工,并以务工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农民工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城市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其劳动权益并未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所谓劳动权益,是由劳动者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政治参与权益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包括就业权、职业安全权、自由择业权、休息权;劳动者的财产、经济权益包括劳动报酬权、福利权及社会保障权;劳动者的政治、文化权益包括结社权、职业教育权、民主管理权及罢工权。农民工现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层面上切实保障农民工充分实现劳动权益,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农民工遭受着既有制度也有观念的“非平等待遇”和“身份歧视”,其劳动权益被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一)民主管理权缺乏实现的机制 农民工大规模流动到异地就业,不可避免地改变了原有的乡村政治版图。由于他们常年在外,很难参与家乡的村委选举等政治活动,难以充分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而他们在流入地又无选举与被选举权,其民主诉求既难以通过原有途径,又缺乏合适的新途径,这就使得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事实上被排除在国家民主政治进程之外。 (二)难以实现平等的劳动就业权 农民工因受农村户口的限制,在城市就业时往往遭受不平等待遇。一些地方政府不但无视农民工在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中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反而视农民工为城市的不安定因素,对农民工在城市就业设置了种种障碍。如对城市农民工实施总量控制,收取各种管理费,限制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及工种等。有些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工时,对农民工存在严重的歧视心理,即使农民工完全符合招录条件,用人单位也不愿录用。 (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被严重侵害 许多企业主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延长劳动时间,采用绝对利余价值生产的方式,或变相提高劳动定额,采用相对利余价值生产方式,对农民工采取超经济剥削。采取各种手段,压低工人工资,使工人工资长期于一个很低水平,有的甚至长期处于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水平之下。这些都侵害了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相对于农民工所付出的辛苦劳动而言,他们所获得的工资收入不但很微薄,而且时常面临被企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克扣甚至拒发的境地。由于能否按时获得劳动报酬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基本生计,而拖欠、克扣、拒发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又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因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成为农民工众多被侵害的权益当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四)职业安全权被严重漠视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由于职业安全权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其在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受单纯的趋利目标的影响,对劳动安全卫生隐患视而不见,致使劳动安全卫生事故频繁发生。而此类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往往是农民工。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公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绝大多数。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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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农民工 劳动 权益保障 问题 | 2013-02-18 08:40:39【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