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与社会利益 摘要:中国法律上的“社会利益原则”还并没有真正重视社会利益保障,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我国利益体系是实际上主要表现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如果我们的“社会利益”仍然是传统的概念,那么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仍然不能正确加以处理,今后市场经济立法也将会是“新瓶装旧药”。 关键词: 法律 社会利益 利益关系 市场经济 我国现行法律对社会利益作了一些规定,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社会的利益”(第53条);部门法也有相应规定,如“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人共利益”(民法通则第7条),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民法通则第55条);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5条);不得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8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2条);等等。我们把这些规定概括为法律的“社会利益原则”它们是我国社会利益政策的法律表达形式,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法律上的“社会利益原则”还并没有真正重视社会利益保障,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我国利益体系是实际上主要表现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如果我们的“社会利益”仍然是传统的概念,那么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仍然不能正确加以处理,今后市场经济立法也将会是“新瓶装旧药”。 一、社会利益不是一种独立的利益 “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1]。社会利益是一个极具争议的概念。我们传统理论长期认为社会利益不成其为一种独立的利益。西方也有同样的观点[2]。然而从各方面看,否认社会利益独立存在的观点是不符合社会的客观实际的。 社会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共社会。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既不能与个人、 浅谈法律与社会利益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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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法律 社会 利益 | 2013-02-20 12:45:56【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