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的联系与冲突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围绕商标与商号冲突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式,以求教于大方。 [关键词]商标权 商号权 冲突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大量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市场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大,商标和商号的纠纷也逐渐凸显出来。例如1997年的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01年的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真善美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01年的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厂诉上海海菱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等四被告不正当竞争案。这些纠纷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2)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3)他人商标和商号并非同一文字,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并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在这些纠纷中,以第(1)类居多。 商标和商号的种种纠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首先它误导了消费者,使消费者购买不到或享受不到真正的商品或服务;其次也损害了经营者的信誉,消费者不易区分“盗用的”商标或商号,从而把责任都归咎于正当的经营者身上;再次它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一旦司法机关对商标或商号纠纷作出一方败诉处理,则败诉方在广告宣传上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付诸东流,为他人作了“嫁衣裳”。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我们必须引起重视,对其进行剖析。 一、 商标与商号的内涵分析 所谓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和商业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同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它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甚至是声音、气味。而商号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的法律地位的名称,按照19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有以下部分组成:(1)行政区划名称,即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另外,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也可以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根据1999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也可不含行政区划)(2)字号,即狭义的商号,是可以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有文字。(3)经营对象、经营范围或者所处行业或经营的特点。(4)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的表现形式只能是文字。在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中,除字号外,其他部分都带有公用性,不可自由选择,而字号则带有一定的创作性,真正体现了企业的特点。因此,为叙述方便,下文所指商号都是狭义意义上的。 商标与商号的联系与冲突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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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商标 商号 联系 冲突 | 2013-02-22 21:10:02【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