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 摘 要:现代社会,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者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努力开发和维持其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不仅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对于建立和维持良性的竞争机制极为不利。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论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性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表现形式,结合实际提出了完善措施。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 1 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各国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对其基本属性方面规定大体一致。即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秘密性。即不被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和核心特征。 (2)价值性。即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 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3)实用性。即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4)管理性。须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2 商业秘密的性质 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又称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指的是商业秘密是否是一种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历来众说纷纭,至今尚无定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1)无形财产论。这一观点认为,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它既不同于有形财产,又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我国有学者持这一观点。 (2)财产论。英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曾多次判定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从转让该项商业秘密的合同中所取得的使用报酬,按财产所得纳税。 (3)债权说。这种观点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债权,认为当事人围绕商业秘密建立的是一种保密关系,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就应当向商业秘密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既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也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特殊知识产权。 2.1 商业秘密财产性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 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即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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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我国 商业秘密 保护 | 2013-02-23 10:16:21【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