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 事实上,今天还没有一个较为全面、具有权威性的,能够为大多数人接受的电子商务的定义。全世界各个有影响的国际组织、跨国公司都有各自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其中有以下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说法: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电子商务定义为“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内容与需求交换的一个通用术语。” ·联合国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Internet上的包含商家与商家、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贸易。 ·Intel公司认为电子商务=电子市场+电子商务+电子服务。 ·IBM提出:电子商务是通过使用计算机和Internet技术对关键业务过程的转变,是通过新的业务过程来提高商务运作效率并创造新的机遇。 ·HP公司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化的手段来完成商业贸易活动的一种方式,电子商务使我们能够以电子交易为手段完成物品和服务等的交换,是商家和客户之间的联系纽带。 ·通用电气公司对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分为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中国专家王可研究员从过程角度定义电子商务为:“在计算机与通信网络基础上,利用电子工具实现商业交换和行政作业的全过程”。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是指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获取数据(条码)等。 与传统贸易形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①交易主体的虚拟化;②部分网上交易对象的无形化、信息化和数字化;③支付手段的电子化,高度信用化;④电子商务交易的全球化、跨国化。 电子商务的出现与蓬勃发展,给各国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同时也给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对电子商务出现了巨大的适用上的困难。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以确认和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已任,而对电子商务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法律应该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去解决,各国普遍均已经或正在将电子商务纳入法律的规范范围。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态度是十分积极的。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加速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构想。 但到目前为止,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只有一部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由于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行业的管理和规范,主要依靠国务院和各部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国内城市中,仅有广州、上海等地出台立法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上海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同时对其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交代。但由于网上交易大都跨地区完成,地方上的行政法规,对跨区域的消费者侵权行为,约束力非常有限。 但值得特别指出的是,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合同法》已经注意到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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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关于 我国 电子商务 立法 思考 | 2013-02-24 09:09:22【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