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依法治国的观念基础和实现的途径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从产生日益走向成熟,并在我国从理论迈向实践。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法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重要内容,由于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使得我国法的体系还不够完善。而实行法治不但需要具备一定成熟的社会历史条件,还必须立足于全面、系统、深刻的观念基石之上,没有一定的法制价值的观念作为基础和前提,实现法治只能是一句空谈的口号而已,本文试从依法治国的观念基础入手,分析现阶段我国的法制观念的形成与发展并探讨我国依法治国实现的途径和方式。 中国依法治国的观念基础 1、历史上的中国没有法治观念的传统。从文化类型来看,中国传统文化是人文类型的,其中,也有比较发达的法律内容,如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的形成对世界产生过重大影响就是明证。但是,在中国却始终不能形成过法治的传统,究其原因,一方面与中国封建集权统治时间较长有关,而中国选择封建专制而不选择法治,是由多种因素所造成的。从地理上分析,中国西部乃是高山与荒漠,北临苦寒之地, 东部与南部皆是海洋,在如此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文化的延续性在世界上都是极为罕见的,换句话说,其文化的替代性就极差;从经济上分析,中国大地土地肥沃,物产丰富,在衣食上自给自足,商品交换活动极不发达,且受到历代统治者的诸多苛刻限制,因而现代商品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理念也极不发达。相比较,在欧洲,其地形开放,民族之间文化的互相吸收与替代性较强,商品经济十分发达,从一开始就形成了商品交换中的许多规则,直到从习惯演变成法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下,法治的理念根深蒂固便不足为奇。另一方面也与中国社会长期受到儒家思想影响有关,儒家思想强调德治、礼治,而把法治放在次要的位置之上(当然,此处所说的法治同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治意义绝不相同),所谓大德而小刑、先德而后刑、阳德而阴刑是也。儒家的宗法伦理是不问是非及公平与正义的,而在于维护家长的绝对专制,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所重的亦是纲纪伦常,而非是非公平,如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认为“直在其中矣”。在这种宗法社会中是无法自然生成公平、正义之法治精神的。在这种统治者利用强制力推行的治国模式中,法律观念的形成必然受到极大的阻碍,而法律的地位并不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的一句话便可以随便改变法律的适用,如朕即法律就是说皇帝讲的话就是法律,皇帝的随心所欲便可导致朝令夕改,所有这些久而久之就使人们奉德教礼治为根本,奉法治为补充。我们并不排除也有少数人提出过所谓依法治国的理论(如春秋战国时的法家学说),但是封建专制社会中又有几人能赞同,更不用说形成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这在八十年代初那场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中得到证实,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历史上的中国根本不存在法治,当然也就不可能有法治的观念了,在中国的封建时代,就其实质而言,存在的应是“辅之以法的人治。”(1) 2、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对我国法制建设造成的危害。 论我国依法治国的观念基础和实现的途径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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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我国 依法治国 观念 基础 实现 途径 | 2013-03-01 10:27:27【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