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的实践 一、电子政务政府管理的基本模式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可以看出,政府管理对电子商务发展必不可少。在网络发展之初,曾经有人认为,网上构建了一个超越传统国家权力,只受计算机控制,没有政府、法律和警察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但是现在这种说法已经被摈弃。虽然网络世界与有形世界的差异是巨大的,但仍然是一个可以感知的存在,仍然应当置于国家法律的控制之下。不论从促进网络的发展,还是从制约网上的不法行为出发,政府都应当积极介入对依存于网络的电子商务的管理。 在具体如何管理电子商务上,各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有美国政府采行的“美国模式”和新加坡政府采行的“新加坡模式”。所谓“美国模式”,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以企业自律和市场驱动为主,政府采取自由放任主义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所谓“新加坡模式”,则是一种由政府进行全部投资和完全控制,企业在政府的全面扶持下自上而下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目前,EDI在新加坡广泛应用于报关、税收、贸易、运输、教育、医疗等各个方面;在贸易领域,EDI应用水平已高达95%以上,超过英美发达国家水平。 应该说,以上两种模式都有其合理性,但都不适合照搬到我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照搬“美国模式”显然不太可行。从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看,美国是在计算机普及率很高,网络非常发达的情况下发展电子商务的;而我国计算机普及率还很低,网络还欠发达。从电子商务的参加主体看,美国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从追求利润出发当然成为推行电子商务的最积极者;而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企业还没有真正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没有良好的效益和追求发展的内在动力作基础,因而企业信息化意识淡泊,缺乏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所以,如果采取自由放任的“美国模式”,我国电子商务可能始终无法全面展开,导致在新一轮全球经济竞争中居于劣势。但是,如果照搬“新加坡”模式也有问题。从我国政府的管理水平看,人员素质和管理经验等方面与新加坡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如果依靠政府全面推动,可能力不从心,而且过于严格的政府管理,可能扼杀电子商务发展的活力。 因此,我国政府在管理电子商务时,不宜照搬上述任何一种模式,而应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指导激励为主,政府宏观规划,企业积极主导”。首先,由于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生产力发展的方向,政府在对待电子商务的基本态度上,应该是以鼓励而非限制为主。这一点在“美国模式”和“新加坡模式”下都是一致的,而且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政府的倾向性态度。其次,政府必须对电子商务发展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制定必须的法律制度,而不能被动等待企业自下而上发展电子商务。第三,政府在管理电子商务时,应以引导和推动企业积极参与为主要目标,不能完全通过政府的统一计划、直接投资来进行。我国有人主张政府应该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该是从政府间电子商务到政府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再发展到企业与企业间和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这种说法不仅不现实而且有害。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交易模式,只能是企业作为基本主体。政府可以参与但不可能充当主力。如果政府在电子商务的大潮中将主要精力用于代替企业行事,又是建平台,又是建认证中心,凡事亲力亲为,实际上不仅将阻碍企业的自由发展,而且不能发挥作为电子商务的管理者所应起的作用。为达到积极引导的目的,政府可以采取强制使用或示范指导等手段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政务的实践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
| |
上一篇:东风汽车提升客户满意度与忠诚度 | 下一篇:电子邮件营销浅析 |
推荐论文 | 本专业最新论文 |
Tags:电子政务 实践 | 2013-03-05 09:30:44【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