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网络迅猛发展的今天,作为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功臣的网络服务商却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在对于网络服务商的归责上,世界范围内较为接受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的法律问题的复杂性,突出表现在链接和P2P这类较为先进的技术上面,其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也较为复杂,P2P软件在Internet上的广泛使用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作品版权及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p2p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 P2P版权法律问题 各类P2P软件的创造和传播基于同样一个客观事实:P2P网络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目前,美国产业界正在通过三种方式开发这一商业价值。其一,构建内部信息共享系统。P2P网络可以为企业内部的信息管理提供方便。目前,很多西方大企业已经尝试用P2P网络构建企业内部的信息交换系统。在这种系统中,即使企业不提供中央网站的信息发布和下载服务,员工也可以通过安装P2P软件的终端计算机形成的P2P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其二,提供Grokster、StreamCast、WhenU式的免费P2P软件派送服务。在这种商业模式中,软件经营者主要赚取广告费用。其三,提供最新的Napster式会员收费搜索服务。在这种商业模式中,P2P网络的经营者主要赚取会员费。 目前,与上述三种P2P应用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如下六类: (一)企业内部应用中的版权侵权问题 勿庸置疑,公司、大学等社团内部的P2P文件共享可能包含大量的版权侵权活动。鉴于唱片公司、电影公司等尚未对这类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本文不再研究与上述第一种P2P应用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完全P2P"软件经营者的版权侵权问题 2003年,位于洛杉矶市的美国地区法院裁决Grokster和StreamCast两家网络公司不需就其经营"完全P2P"网络的活动承担版权侵权责任。Stephen Wilson法官认为,上述两家公司的软件帮用户共享大量非版权材料、大量合法文件。而且,这两家公司都很难甄别、控制用户的下载行为,更无法排除用户共享版权材料。因此,这两家网络公司不应当就其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原告方的唱片和电影公司则主张,上述两家公司的软件用户主要在共享版权材料。法院的上述裁决将强迫它们这些版权人分别打压终端用户。鉴于上述两家公司主要依靠销售软件界面上的广告条来赚取收益,原告方认为牺牲庞大的版权产业而保护这样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产业是不可取的。从目前的趋势看,上诉法院很可能维持地区法院的上述裁决。这样,美国唱片和电影公司将被迫迅速开拓版权产品的在线市场。 但是,我们要注意如下情况:类似Gnutella的"完全P2P"中不存在中央服务器。用户可以共享各种文件,但是其查询要求在不同的Gnutella用户之间依次进行。而且,用户需要公布各自的IP地址,因此搜寻成本会增加,受到攻击的威胁也更大。共享文件中完全可以包含病毒等有害内容(例如VBS蠕虫)。Gnutella会传播故意冒用其他音乐文件名称的网络垃圾(Net-spam)。而且,一种叫做"Wrapster"的程序能够封装任何类型的文件,使其冒充合法的MP3文件,欺骗用户。安全限制使这种"完全P2P"适合相互信任的小群体使用。此外,尽管版权人无法监督"完全P2P"中的版权作品传播活动,无法获得版权许可费用,但是用户彼此之间同样很难从事有偿的文件交换活动。因此这类P2P中的文件交换缺乏利益激励,能够提供的侵权作品非常有限。具备商业激励的完全P2P中的地下市场可能是合法的在线版权市场的真正威胁,但是这个地下市场缺乏交易担保和有效的支付方式。其交易成本很大。目前,合法的在线版权市场上,有些歌曲定价仅仅为1.99美元。这宗小额交易有安全和高效的整套交易规则。因此有威胁的地下市场目前尚无法形成。总体而言,Gnutella等 p2p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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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p2p 企业 面临 法律问题 | 2013-03-09 14:03:09【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