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筹划的含义及特点
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三、生产中的税收筹划
四、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中注意的问题
内 容 摘 要
税收筹划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成本,取得利润最大化是每一企业的经营目标。而通过税收筹划,纳税人可以合理、合法、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资本回收率,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生机。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及特点
在我国,纳税筹划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虽然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还并不统一,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纳税筹划就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围,将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避税的本质区别在于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人发生之前所采取的措施,这主要体现在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投资、筹资、经营等事项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安排和筹划,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意义,这也是增强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税收筹划和偷税避税的结果都是少缴税款、减轻税负。但偷税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实施的,不仅违反了税法规定,更违反了立法意图,必将受到严惩,避税则是抓住税法的疏漏进行的,尽管不违反税法规定,但却违反税法立法意图,顶多一时得逞;而税收筹划以税收政策为导向,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意图。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 “筹划”就是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纳税人追求较低的税负和最大的税后财务利益是其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对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行为规定有差别的税收待遇,这是国家有意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的外在操作空间。这两点是税收筹划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 只有存在可筹划空间,纳税人才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取得最大的财务利益;只有纳税人有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国家才可用有差别的税收待遇,从利益上诱导纳税人对自己的投资、理财、经营活动朝着国家鼓励的方向做出规划、设计、安排,从而实现国家调控政策。因此,税收筹划是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与贯彻国家调控政策的统一,必须是纳税人对其投资、理财、经营活动的决策行为,是在这些活动之前进行的,而不是在既定的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后,对其既定结果以及纳税义务进行事后改变。这种改变目的只是少纳税款,并不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要进行这种事后的改变只有采用弄虚作假的方法,势必异化为偷税行为。 (3)整体性 整体性是指对纳税人而言税收筹划的最根本目的是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即使个人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不仅仅少纳税金,使个别税种税负或纳税人整体税负的降低。这是因为税收筹划的结果——纳税人税务计划只是财务计划、企业计划的一部分,税收筹划的目标必须服从以纳税人整个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目标。一种税少纳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纳,整体税负不一定要降低;整体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是使纳税人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尽量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如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贷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销售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对企业的管理水平 ,尤其是财务管理水平的依赖程度很高 ,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本行业、本产品的涉及到的特殊税收政策 ,统筹考虑各税收筹划方案 ,从整体上考虑其对企业的影响。因此 ,要真正做好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客观上要求企业统筹考虑从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始阶段到最后的利润分配阶段的所有领域。通过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降低增值税的纳税基础 ,从而降低企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税种 (例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的绝对缴纳数额 ,增加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
(1)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我国税务机关对两类纳税人采用不同的征收办法,由此会产生相应的税负差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不含税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基础,小规模纳税人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 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税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增值税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税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数称作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过程如下:
设X为增值率,S为不含税销售额,P为不含税购进额,假如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a,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b,则:
增值率X=(S-P)/S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a-P*a=X*S*a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b
令X*S*a=S*b
得X=b/a
计算可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为b/a,当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若企业的增值率等于17.65%,无论选择哪个没差别,其应纳增值税额相同。若企业的增值税率小于17.65%,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反之亦然。
(2)购货对象的税收筹划
企业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从一般纳税人那购买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增值税不能抵扣(税务机关代开除外),为了弥补购货人的损失,小规模纳税人有时会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在选择购货对象时,要综合考虑由于价格优惠所带来的成本的减少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带来的成本费用的增加。
在抵扣增值税时,供应商开进来的发票和其他发票都可以进行抵扣,金税三期上线后,税务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不再是单一的抵扣,现在也可以进行非链条抵扣票据,比如:租房子、买房子,装修,高速路、二级公路等都是可以抵扣增值税。
三、生产中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在固定资产计价方面,由于折旧费用是在未来长时间内陆续计提的,为降低本期税负,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要尽可能低。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来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人为估计值,虽然税法对固定资产规定了最低的折旧年限,税收筹划不能突破关于折旧年限的最低要求,但当企业正处于税收优惠期间或亏损期间时,较高估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助于其抵税效果最大化。
期间费用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只有部分能够计入所得税扣除项目,且有些扣除还有限额规定。例如企业发生的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与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原则,因此,企业应该严格规划招待费的支出时间,对于金额巨大的招待费,争取在两个或多个会计年度分别支出,从而使扣除金额最多。
四、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造成盈亏不能相抵而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若子公司亏损,母公司盈利,也不能盈亏相抵。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因此,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要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充分考虑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决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比如: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以抵减大量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立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设为独立法人。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享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选择合理的投资方式
按方式的不同,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一般来说,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要比间接投资多。因为直接投资者要面对企业缴纳的所有税种,如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对股息和利息征收的所得税。因而在直接投资中税收筹划有更大的空间,几乎是全方位的。 除需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问题进行税收筹划外,直接投资还面临着收购现有亏损企业或是兴建新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收购现有亏损企业可能增加企业负担,但可以省去大笔筹建费用,又可与被收购企业合并纳税,抵补被收购企业的亏损,少缴所得税,降低整体税负。新建企业可以不背包袱,但筹建费用很大,又得不到税收优惠。因而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选择。 间接投资按具体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投资。上述每一种形式又有不同的种类,每一种形式每一种类的投资收益又面临不同税收待遇。例如股票投资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必须计缴所得税,而国库券投资利息则可以免税。因此,间接投资必须综合投资风险和收益风险进行税收筹划。
(3)选择合理的投资地点 投资地点的选择,除了考虑基础设施、原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一般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公司,均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在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一般为15%,而国内一般地区则为33%,差幅高达50%,绝对差为18个百分点。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税率高达50%以上,差距更大。可见,投资地点的选择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4)部分免税收入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给予所得税优惠。因此,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其收益可享受免税优惠。但需注意的是,纳税筹划时必须分清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和营利性收入,其营利性收入是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的。
(5)聘用特殊人员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这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从而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减轻税负。
(6)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并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行15%的优惠税率。原企业所得税法仅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上的限制,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国家级及以下的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中小企业可以将现有的仅作为部门核算的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5)利用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获得较高利润的保证,需要持续和高额的投资。江泽民同志曾在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期间强调:“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
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
② 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税收筹划中注意的问题
(1)坚持合法原则
纳税主体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首先要学习和熟悉税法及相关条例、细则,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税收征管法等加以研究。
(2)坚持成本效益原则
纳税筹划以对预期收入和成本的对比为基础,只有筹划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时,该筹划方案才可行。
(3)坚持全局原则
在税收法律、法规(主要是增值税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企业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的分析,防止顾此失彼。
(4)坚持预见性原则
企业应当把兼顾短中长期利益融入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对于短期于纳税人有利、中长期于纳税人不利甚至有害的筹划方案,应坚决摒弃。同样,对于一些有些短期于纳税人无利或有害,但中长期于纳税人无害或有利,则应设法保留。
(5)坚持可操作性原则
任何一个纳税筹划方案都是以一定的生产、消费活动为背景,在一定时期、法律环境下制定的,而这必然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纳税主体应清楚筹划方案可实施的条件,行修正和完善,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参 考 文 献
1、张文忠 (中铁19局集团)《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3月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M].北京: 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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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 兰《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5期
5、林瑛.浅议新设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J].现代商业,2009,(03)
6、彭艳丽,仲艳平.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J],商业文化,2009,(04)
7、程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0(02):9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