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林银行的倒闭
二、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分析
三、从巴林银行倒闭事件中得到的启示
内 容 摘 要
作为世界上最老牌的商业银行,巴林银行于1995年2月27日的倒闭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从导致其倒闭的主要产品——衍生证券的自身特性及巴林银行内部控制、上级银行英格兰银行等的外部监管等方面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一事件的发生有其必然性。本文拟就巴林银行倒闭所暴露的风险及监管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对我国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规避的方法。
关键词:巴林银行 倒闭 原因 启示
证券投资风险分析
----“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的启示
一、巴林银行的倒闭
1995年2月27日,英国中央银行宣布,英国商业投资银行——巴林银行因经营失误而倒闭。消息传出,立即在亚洲、欧洲和美洲地区的金融界引起一连串强烈的波动。东京股市英镑对马克的汇率跌至近两年最低点,伦敦股市也出现暴跌,纽约道·琼斯指数下降了29个百分点。
事发后主要责任者尼克·里森却逃之夭夭。
里森是巴林银行新加坡分行负责人,年仅28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他以银行的名义认购了价值70多亿美元的日本股票指数期货,并以买空的做法在日本期货市场买进了价值200亿美元的短期利率债券。如果这几笔交易成功,里森将会从中获得巨大的收益,但神户大地震后,日本债券市场一直下跌。据不完全统计,巴林银行因此而损失10多亿美元,这一数字已经超过了该行现有的8.6亿美元的总价值,因此巴林银行不得不宣布倒闭。
二、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分析
作为世界上最老牌的商业银行,巴林银行的倒闭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从导致其倒闭的主要产品——衍生证券的自身特性及巴林银行内部控制、上级银行英格兰银行的外部监管等方面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一事件的发生有其必然性。
1、衍生证券的特点
衍生证券(Derivative security,也称衍生工具)是一种证券,其价值依赖于其它更基本的标的(underlying,也称基本的)变量。目前,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金融衍生品被称为“衍生证券”。 简单地说,就是证券的证券,也就是基础证券进一步证券化就成衍生证券或高级证券。衍生证券的价格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础证券,基础证券的价格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资产及其环境。
证券衍生产品(Derivative securities)可以分为契约型和证券型两类。
(1)契约型证券衍生品种,以股票、债券等资本证券或者资本证券的整体价值衡量标准如股票指数为基础,主要包括各类期货、期权等品种,如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其特点在于三个方面:
契约型衍生品种是以证券交易场所设计的标准化、规范化的合约的形式存在,而不是以证券的形式存在。
契约型衍生品种不具备融资功能,主要是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而存在。
契约型衍生品种没有发行人,交易的方式为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持仓限制、逐日盯市等交易风险控制措施。
(2)证券型证券衍生品种,是股票等基础证券和一个权利合约相结合,并将其中的权利以证券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了一种新的证券品种。有代表性的证券型证券衍生品种,包括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例如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作为以股票为基础的衍生证券,是股票和选择权合约的结合,其中,合约的主体是权证的发行人和权证持有人,合约内容是权证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在约定时间、按约定价格向权证发行人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与一般的契约型衍生产品不同的是,认股权证中的合约,并不是以标准化、规范化的合同的形式存在,而是以证券的形式存在,合约的内容已证券化为权证的基本要素。从法律上看,认股权证作为证券型证券衍生品种,具备证券的基本特征,并由此区别于一般的契约型证券衍生品种。
任职新加坡巴林期货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里森买卖的就是典型的“证券型证券衍生品种”,他从日本大阪和新加坡的股票交易所买卖在两地市场上市的日经225种股票指数的期货,利用两地不时出现的差价从中牟利。如果买进和卖出是等量的,就没有多少风险。但是期货属于“衍生证券”,它的价值来源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者在购买期货合同时只需按合同金额较小的比例付一笔保证金,到合同期满时再按合同所定的金额进行分割,由于签合同时与交割时的价格是不一样的,于是就有合同增值和贬值的情况出现,于是也就有了获利和赔本的情况出现。所以这类衍生交易有着巨大的利润诱惑,也有着巨大的风险压力。一开始,里森是按照规定工作的。1993年为公司赚了1400万美元,他自己获得100万美元的奖金。从1994年秋天开始,里森在上司和同行的称赞声中有些忘乎所以,一反常态地做起了投机交易,而且胃口越来越大,一发不可收拾。而里森的上司及远在伦敦的总部却没有加强监督,反而给予里森更大的权力。结果在1995年2月里森做的日本股票和利率期货交易大亏,初步估算已有4亿英镑之巨。关键时刻里森一逃了之,巴林银行得知讯息为时已晚,经过两天多的昼夜努力,仍回天无术,只得宣布破产。一家具有233年悠久历史的英国老字号银行,就这样毁于一旦。
因此,基于“套利”为目的的衍生产品交易本身就存在极大的风险,这是巴林银行倒闭的第一个原因。
2、巴林银行内部控制问题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并在英国金融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巴林银行集团,照理说应有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序的监管措施,但事实上它的内部管理存在严重的弊病。
(1)制度上的问题
先来看事件主角尼克·里森的发迹史。里森于1989年7月10日正式到巴林银行工作。由于他富有耐心和毅力,善于逻辑推理,能很快地解决以前未能解决的许多问题,使工作有了起色。因此,他被视为期货与期权结算方面的专家。1992年,巴林总部决定派他到新加坡分行成立期货与期权交易部门,并出任总经理。他素以稳健、大胆著称,在日经225期货合约市场上,他更被誉为“不可战胜的里森”。
正因为里森是明星交易员,他在这一领域内的权威被巴林银行总部认可,并赋予其相当大的权力。里森在1992年去新加坡后,任职巴林银行新加坡期货交易部兼清算部总经理。作为一名交易员,里森本来应做的工作是代巴林银行客户买卖衍生性商品,并替巴林银行从事套利这两种工作,基本上是没有太大的风险。因为代客操作,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交易员只是赚取佣金,而套利行为亦只赚取市场间的差价。例如里森利用新加坡及大阪市场极短时间内的不同价恪,替巴林银行赚取利润。一般银行给予其交易员持有一定额度的风险部位的许可,但为防止交易员将其所属银行暴露在过多的风险中,这种许可额度通常定得相当有限。而通过清算部门每天的结算工作,银行对其交易员和风险部位的情况也可予以有效了解并掌握。但不幸的是,里森却一人身兼交易与清算二职。里森在新加坡独立操作,集操作权、会计权与监督权于一身,银行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而里森既直接从事前台交易,又担任交易负责人——新加坡巴林期货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这为他逃避监督创造了条件。里森未经授权从事高达270亿美元的交易,而巴林银行竟未及时发觉,这是银行控制系统的失败。
由里森在新加坡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期货与期权交易部门,是典型的“事业部制”模式,而事业部制管理模式设计的前提是:必须确保总部的三大权力:重大决策权、合理监控权、高层人事权。
重大决策权:即总部对各个事业部在战略方向、重大战略性项目等重大经营管理问题上的决策权力。
合理监控权:即总部对各个事业部合理的监控权,主要体现在财务监控与业务监控(业务监控权,指对业务经营状况的知情权、整体经营业绩的考核权等)。
高层人事权:即总部对各个事业部高层管理人员(包括事业部的财务人员)的任免权、奖惩激励权等。
该三种权力不仅是总部所拥有的核心权力,而且是总部所拥有的最底线的权力。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总部对事业部的管理就不会出现失控的问题。
而巴林银行在行使这三种权力时,全都出现了问题,对新加坡分行控制力的散失也顺理成章了。
(2)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问题
里森是通过一个名为“88888”的“错误账户”进行了一系列操作才导致巴林银行的倒闭的,何为“错误账户”呢?其实,无论做什么交易,错误都在所难免。但关键是看你怎样处理这些错误。在期货交易中更是如此。有人会将“买进”手势误为“卖出”手势;有人会在错误的价位购进合同;有人可能不够谨慎;有人可能本该购买六月份期货却买进了三月份期货,等等。一旦失误,就会给银行造成损失,在出现这些错误之后,银行必须迅速妥善处理,如果错误无法挽回,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将该项错误转入电脑中一个被称为“错误账户”的账户中,然后向银行总部报告。
里森于1992年在新加坡任期货交易员时,巴林银行原本有一人账号为“99905”的“错误账号”,专门处理交易过程中因疏忽所造成的错误。这原是一个金融体系运作过程中正常的错误账户。1992年夏天,伦敦总部全面负责清算工作的哥顿·鲍塞给里森打了一个电话,要求里森另设立一个“错误账户”,记录较小的错误,并自行在新加坡处理,以免麻烦伦敦的工作,于是里森马上找来了负责办公室清算的利塞尔,向她咨询是否可以另立一个档案,很快,利塞尔就在电脑里键入了一些命令,问他需要什么账号,在中国文化里“8”是一个非常吉利的数字,因此里森以此作为他的吉祥数字,由于账号必须是五位数,这样账号为“88888”的“错误账户”便诞生了。
几周之后,伦敦总部又打来电话,总部配置了新的电脑,要求新加坡分行学是按老规矩行事,所有的错误记录仍由“99905”账户直接向伦敦报告。“88888”错误账户刚刚建立就被搁置不用了,但它却成为一个真正的“错误账户”存于电脑之中。而且总部这时已经注意到新加坡分行出现的错误很多,但里森都巧妙地搪塞而过。“88888”这个被人忽略的账户,提供了里森日后制造假账的机会,如果当时取消这一账户,则巴林的历史可能会重写了。
在“88888”账户的损失达到5000万英镑时,巴林银行曾派人调查里森的账目。事实上,每天都有一张资产负债表,每天都有明显的记录,可看出里森的问题,即使是月底,里森为掩盖问题所制造的假账,也极易被发现——如果巴林真有严格的审查制度。里森假造花旗银行有5000万英镑存款,但这5000万已被挪用来补偿88888号账户中的损失了。查了一个月的账,却没有人去查花旗银行的账目,以致没有人发现花旗银行账户中并没有5000万英镑的存款。
最令人难以置信的,便是巴林在1994年底发现资产负债表上显示5000万英镑的差额后,仍然没有警惕到其内部控管的松散及疏忽。在发现问题至其后巴林倒闭的两个月时间里,有很多巴林的高级及资深人员曾对此问题加以关切,更有巴林总部的审计部门正式加以调查。但是这些调查都被里森以极轻易的方式蒙骗过去。里森对这段时期的描述为:“对于没有人来制止我的这件事,我觉得不可思议。伦敦的人应该知道我的数字都是假造的,这些人都应该知道我每天向伦敦总部要求的现金是不对的,但他们仍旧支付这些钱”。
尤其是巴林的许多高层管理者,完全不去深究可能的问题,而一味相信里森,并期待他为巴林套利赚钱。尤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巴林破产的两个月前,即1994年12月,于纽约举行的一个巴林金融成果会议上,250名在世界各地的巴林银行工作者,还将里森当成巴林的英雄,对其报以长时间热烈的掌声。
1995年1月18日,日本神户大地震,其后数日东京日经指数大幅度下跌,里森一方面遭受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购买更庞大数量的日经指数期货合约,希望日经指数会上涨到理想的价格范围。1月30日,里森以每天1000万英镑的速度从伦敦获得资金,已买进了3万口日经指数期货,并卖空日本政府债券。2月10日,里森以新加坡期货交易所交易史上创纪录的数量,已握有55000口日经期货及2万口日本政府债券合约。交易数量愈大,损失愈大。
所有这些交易,均进入88888账户。账户上的交易,以其兼任清查之职权予以隐瞒,但追加保证金所须的资金却是无法隐藏的。里森以各种借口继续转账。这种松散的程度,实在令人难以置信。事实上,巴林银行管理层知道里森在神户大地震后仍在增加仓位,却继续在1995年1月至2月间将10亿美元以上资金调拨给新加坡分行,充分说明巴林银行风险意识的极度薄弱。
巴林银行内部制度控制及经营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严重问题是其倒闭的最主要原因。
3、外部监管的缺失问题
(1)从1993年到1994年,巴林银行在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Exchange Ltd.,SIMEX)及日本市场投入的资金已超过11000万英镑,超出了英格兰银行规定英国银行的海外总资金不应超过25%的限制。为此,巴林银行曾与英格兰银行进行多次会谈。在1994年5月,得到英格兰银行主管商业银行监察的高级官员之“默许”,但此默许并未留下任何证明文件,因为没有请示英格兰银行有关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违反了英格兰银行的内部规定。
(2)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存在监管漏洞。巴林银行新加坡分行所持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占整个市场未平仓合约总数的三分之一。单一的经纪行为占有如此大的市场比重,SIMEX也没有采取措施制止,明显存在监管漏洞。
外部监管的缺失是巴林银行倒闭的第三个重要原因。
三、从巴林银行倒闭事件中得到的启示
1、完善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
在新加坡巴林公司,里森一人同时身兼交易及监察二职,严重违反银行内部控制规定,这是造成整个事件的根源。对于我国金融企业来说,完善内控制度要做到以下几点:
(1)梳理工作流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对于不相容的岗位,必须实行岗位分离,以达到相互制约、预防风险的目的。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金融机构往往会把投资银行或资金部门分离成清算、风险监控、财务管理及交易执行等相互制约的后、中、前台单位。如果资金交易部门比较小,无法独立成为多个单位,银行也往往会通过其他办法来加强内部控制,包括上收权限、分离相关岗位、构造相互制约关系等。类似的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密押与印章的管理、系统维护和设计与系统操作、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诸多业务岗位。如果不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仅凭职员的道德底线来约束,很容易使人在利益面前动摇。只有切实实现不相容岗位的分离,才能有效降低道德风险。
(2)重点岗位重点监控。
应在明确内控重点的基础上,设立顺序递进的三道监控防线,以实现立体交叉控制效果。第一道自控防线为一线岗位制度落实情况;第二道防线为相关部门、岗位间相互监督制约制度落实情况;第三道监控防线为内部监督部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适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建立重点岗位人员轮换及强制休假制度。
(3)实行授权授信控制,包括授权批准的范围、层次、责任、程序等。
一是进一步健全风险管理和授信决策机制。要尽快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风险评估及控制。另外经营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都要注重内部纵向与横向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在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授信管理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二是完善风险预警机制。要科学设定和持续监控关键风险控制点,前瞻性地发现客户潜在风险并通过风险预警快速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三是增强风险管理部门的“前台”风险意识,主动投入经营部门的经营过程,分析风险、识别风险,制定风险处置预案,自觉帮助经营部门防范和化解风险,形成合力。四是建立有效的风险纠偏机制,定期不定期进行跟踪监测。不仅要及时发现存在的错误,还应找出错误产生的原因、分清错误产生的层面,进而对症下药,及时整改。
(4)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以保证内部控制机制的高效性和可靠性。
在事前监督方面,重点是加强对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前提是制度必须科学合理、严密周全、便于操作,能够有效预防以权谋私现象。在事中监督方面,重点是对制度执行的监督。以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为依据,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当事人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方面的偏差,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问题。在事后监督方面,重点是加强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查处。通过查处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促进制度的可靠和健全完善。
但是,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不能面面俱到,要有选择有重点对重点岗位进行补偿性控制,才能保持监督体系的高效性。
(5)严格违规必究的处罚机制,树立规章制度的权威,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坚决按标准处罚。
建立对事不对人的处罚标准,在同一支行内实行统一标准。防止重检查轻整改,必须树立规章制度的权威,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坚决按标准处罚,对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在巴林银行案中,对于里森的违规行为,巴林银行总部高层始终置若罔闻,这也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6)进行人性化管理,实施德治,加强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与管理。
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在强调按制度办事的时候,必须注意人的道德品质教育。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建设企业文化等等,用先进分子的人格力量去感召人,提高每位员工执行内控制度的意识和自觉性,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内部控制的自觉控制意识和行为,是做好内控工作的根本。
2、完善金融行业监管体系
除商业银行需要做好自身的内部控制外,金融系统也应尽快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实现监管的法制化、科学化、高效化,使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实现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在监管方面我们应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主体法律,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
首先,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其次,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2)构建科学的金融监管的信息系统,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
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
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建立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主要为整体或宏观风险的控制服务,它不仅能对一国的金融运行实施有效的监测,而且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国民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借鉴世界各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中国金融业的风险实情,我国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从宏观层面上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
一是建立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系统。可由国务院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各大金融机构共同参加,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组建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组织系统。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并对全国各区域、各地区预警系统进行组织和指导。同时,负责监测国际金融风险走势,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及时传输到政府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二是建立区域金融预警系统。由人行跨省区分行、区域内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辖内各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传送到辖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三是建立地区金融预警系统。可由人行中心支行或县支行与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警情信息及时输送到辖内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去。
(4)加强对海外分支银行的监管,严格按《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执行,加强现场检查及处理力度。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是依据中国现行的《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并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境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各国通行做法制定。
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建立适当的控制结构,明确规定每一业务层次上的控制措施,包括:高层检查;对不同部门或处室实施适当的行为监控;实物控制;对是否遵循了风险暴露限制进行检查,若否,则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审批与授权制度,以及验证与核查制度。
(5)加强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
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建议:一是在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以及社会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业同业公会,并提倡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业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二是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具有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行业自律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有益补充。
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3、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
(1)要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及各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
要求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每一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管理队伍等。通过制定一定的比例限制内部资金交易,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贷延期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数量限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须有严格限制。另外,还要求金融集团旗下的各子公司具有相当的自主权,金融集团公司只能通过股权对子公司实施管理,保证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客观、科学,权、责明确。由于金融集团内部交易,使得各子公司、各业务之间风险具有传染性,对金融集团公司进行并表监管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大宗内部交易可能诱发的风险集聚。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把金融集团内部交易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风险在各业之间的相互传播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2)要建立关于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的程度、准确性、完整性的准则要求,设置信息完全的“防火墙”。
研究表明,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信息,金融市场失灵究其根源在于非对称信息和不完全契约,金融的脆弱性、传染性等只是这一根源的外在表现。金融监管应集中解决金融过程中非对称信息和不完全金融契约问题。这比较适合目前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状况。因此,对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和外部交易必须制定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公开的程度和准确性、完整性制定明确的准则,要求金融企业集团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内部交易,尤其是大额关联交易,增强信息透明度。对集团内部信息流动也必须加以严格的控制,内部信息只能在各会员公司间进行适度流动,坚决打击利用信息的非法转移损害客户的行为。通过这种安排,监管当局、客户、投资者应该能够对金融集团及其成员的资本状况、利润水平以及真实风险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于金融集团的信息披露必须做到:强调资产价值的公允表达,充分表达资产的真实价值。实施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制度,以法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保证信息的正确、公平、公正。由内部信息规范向外部信息规范转变,信息规范机制必须依赖于国家的审计体系而非银行内部审计。
(3)要正确对待衍生产品投资,控制投资风险在一定的可承受的范围内。
随着国际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金融衍生产品日益成为银行、金融机构及证券公司投资组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时,尤其是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时,应对其交易活动制定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措施,包括交易头寸的限额,止损的限制,内部监督与稽核等。
4、认清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合理推进其发展
总结国外三十余年的实践经验和我国开展国债期货失败的教训,充分考虑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性、投机性、高风险性、虚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应该认识到,只有在客观环境相对成熟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建立才能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其风险管理功能而不会产生新的或更大的金融风险。
衡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环境是否成熟的指标主要有四个,一是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二是投资者结构及其风险承受能力,三是法规体系的健全程度与监管水平,四是相关现货市场成熟度,而我国投资者结构不平衡,机构投资者占比较低,风险承受能力较差,法规体系不够健全,金融监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现货市场需要不断完善,总体看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环境尚不成熟。
因此,尽管市场迫切期待推出衍生产品,但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培育适于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环境,待其相对成熟后再行推出。
参 考 文 献
1、张屹山,《金融衍生证券理论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12月出版
2、李国义,庞海峰,《现代证券投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3、叶永良,《证券投资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
4、蔡弈,《巴林银行十年祭》,《深交所》200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