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之比较(二)
正确。当出现程序性错误时,可撤消裁决。①只有裁决地国的法院才有撤消裁决的权力;②承认与执行都要符合相关国家的仲裁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申请撤消与拒绝承认与执行:国内 民诉217条(六种情况);国际 民诉260条(四种情况)。申请撤消:由申请人。申请执行:由被申请人举证。
2.ICSID:原则上是一裁终局。①裁决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拘束力, 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公约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除依照公约有关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外, 各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但是,争端当事方可以依据公约第52 条, 向中心行政理事会提出撤销裁决的要求。②不排除各缔约国现行的主权豁免原则。
3.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关:相当于两审终审制。争议的当事方有权对专家组的建议或裁定提出上诉评审程序。但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或其做出的法律解释。
机构裁决的执行:
1.国际商事仲裁:大多数仲裁裁决是能够得到自动履行的,但是也存在着败诉方不愿履行裁决的情形,此时胜诉方除了向败诉方施加商业上或其它方面的压力以促其履行外,还可以求助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迫使败诉方履行裁决义务。①本国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A.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B.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内立法;C.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a.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b.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两项声明:第一,中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第二,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根据一定的条件(如仲裁协议)还可以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
2.ICSID的裁决:《华盛顿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承认中心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把它视为如同本国法院最终判决一样加以承认和执行,不得对裁决进行审查或拒绝承认与执行。
3.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具有较强的可执行。(1)《谅解》规定了完备的执行监督措施, 将已生效裁决的执行置于争端解决机构的全程监督之下, 直至问题解决为止。(2)引入了“交叉报复”机制,这种跨部门、跨协议的“交叉报复”机制具有很强的威慑力, 它意味着若一成员方不执行某一投资性协议下的WTO 裁决, 其他成员方可以在货物贸易等领域寻求报复。
十、评述:
1.国际商事仲裁:是契约性、自治性和司法性的有机结合,以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为基础的、高度自治的、并以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实施的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制度。
2.ICSID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评述:《华盛顿公约》以及ICSID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涉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纠纷所引起的紧张关系,并为改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创造了条件。但是,从本质上说,《华盛顿公约》既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矛盾的产物,又是相互妥协的产物。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私人投资者可基于《华盛顿公约》将本来属于东道国管辖的争议转移至ICSID管辖,该公约为外国投资者指控一个主权国家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将本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交付ICSID管辖,属于对本国的主权权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参加《华盛顿公约》并不意味着当然放弃本国的管辖权,它更多的体现出一国愿意变化投资者利益的决心,有利于创造一种良好的投资气氛。
3.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评述:(1)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更加明显,设立了专门争端解决机构,规定了强制管辖权,增加上诉程序,加大裁决的执行力度,程序时限明确。(2)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很高程度的统一性。(3)强化了多边体制。(4)从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情况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日益赢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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