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中明确规定企业内部各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形成以权责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治理主要是由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组合的对公司内部事务进行直接管理的体系。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具备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且能够形成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股权集中度较高,这使得中小企业的治理权利非常集中,并且存在权力集中、责任不明的问题,这对于中小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非常不利。
(二)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的困境
1、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匮乏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于外部环境的要求较高。在法律方面,一方面,必须具备完善细致的法律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进行规范,才能够促使中小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思路明确。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中必然遭遇一定的利益阻碍,只有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机制对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进行系统,对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行为进行保护,才能够促进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与深入。但是,目前我国企业法与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将中小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独立出来,没有对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的特殊性进行界定,也没有对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这就不利于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操作,也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一些不当操作可能引发一定的企业危机等,这都是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的。在政策方面,中小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势必需要将传统的乡镇企业等不同模式的中小企业组织机制转变为现代的股份制结构,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利益受到一定影响,地方政策上更倾向于发展乡镇企业而不是现代企业,这就必然阻碍中小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2、中小企业产权改革的困境
产权深化改革是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必然要求,但是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产权改革逐步陷入困境,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中小企业的股权结构失衡,在那些股权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的中小企业而言,其主要股东对于产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不高,而目前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对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行明确的要求,因此,在少数大股东阻碍因素的影响下,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难以深入。第二,中小企业股权中国有和集团股权缺位,尤其是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中国有股权的产权归属,以及乡镇企业等具备集体企业性质的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中对应产权的归属很难实现科学的划分,这就使得产权明晰化在这类中小企业难以实现。据统计,在2012年,我国中小企业中乡镇企业等具备集体产权色彩的中小企业比重高达35%,而国有中小企业有12%,私营中小企业中家族式企业占据28%的比重,也就是说,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产权不明并且主要股权缺位的问题较为显著,这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非常不利。第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中逃避债务的问题增多,促使商业银行等利益相关者对于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并不支持。在2009-2011年我国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中,中小企业借助产权改革而转移和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其债务的金额不断增加,在目前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很好的解决之一问题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难以完全深入发展。
3、内部人治理的问题有所加剧
内部人治理简单而言就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形成合谋,为谋求共同私利的同时忽视其他相关者利益。在我国中小企业中,以股份制公司为代表,中小企业的内部人治理严重。这里所说的内部人主要是少数的董事会大股东、职业经理人和监事会主要成员。内部人治理将会导致企业的经营管理受制于少数人或集团利益,导致其管理核心方向偏离与企业长期利益的轨道,向着为少数人服务发展,降低股份制公司治理的综合效果。造成内部人治理的原因较多,一方面,股份制公司的股权集中,监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于企业董事及董事会任命成员,在此情况下,中小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影响下的公司治理主要服务于少数企业股东。而经营者或职业经理人通常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管理,更倾向于牺牲长久利益,片面追求短期利益而制定效果相对有限,甚至风险较大的管理策略等。另一方面,监督能力不足,中小型股份制公司的内部监督主要由监事会完成。但实际上,我国股份制公司的监事会职能形式存在较大的缺陷。一方面,监事会的成员多数来自于股东,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到股东大会的影响。另一方面,监事会在股份制公司的实际地位往往成为董事会的附属部门,其监督的行使存在严重不足。在此情况下,监事会职能的行使更倾向于对自身利益有利,缺少全面的市场分析等,这对于股份制公司治理的影响是不利的。在此情况下,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中权力集中而制衡不足,这必然导致中小企业的人员胜过公司规章制度的影响力,很难促进中小企业自身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化发展。
四、我国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发展困境,我国中小企业必须认识到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从企业自身出发,不断提升产权和组织制度的现代化程度,更努力的提升自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深度,才能够真正的实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力发展。
(一)构建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实践的外部环境
鉴于法规政策等对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必须注重对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完善。一方面,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提炼出独立的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法规,对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原则、步骤、权责等进行明确界定,对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阻碍因素进行归类和处罚机制建设,进而维护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认识到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期影响,明确对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行政支持,优化和精简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流程,并为现代化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扶持,这对于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与深入是非常重要的。
(二)调整产权结构,深化产权改革
鉴于当前产权比率过高情况下中小企业发展中产权结构失衡且产权归属不明。我国中小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需要有效的调整产权管理计划,强化对企业原有产权的管理,并适度扩充产权资本能力,不断优化产权资本效益,提升其产权比率基数,降低产权比率,逐渐形成到较合理的产权比率结构。在这一过程中,中小企业需要结合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形成在资本市场的适当股权计划调整,利用增发新股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产权结构,但需要注重原有股权权益的保障。企业要真正的提高对产权的保障程度,实现产权结构的优化,还必须注重对产权归属加以明细。尤其是注重明确国有股、集体股和家族股的具体控股权归属,并以控股权为基础划分相应责任,要求其承担对应的企业风险和债务,进而为中小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奠定良好的产权制度基础。此外,中小企业在产权改革中必须注重对产权改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在法律范围内逐步推进,不可以一蹴而就的完成产权改革,而为中小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埋下隐患。务必明确不同的股权出资模式及比重,明确股权、产权关系,明确产权所有人的对应权利和义务,才能够为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中小企业的深入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
(三)注重改进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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