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被公认为是较完备的法规体系。1906年和1907年的《食品和药品法》和《肉类检验法》开始,到迄今为止的90多年的时间里美国制定和修订而成了30多部法律。这些法律从一开始就集中于食品供应的不同领域,而且所秉承的食品安全原则也不同。主要的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火鼠剂法》《食品质量保障法》等。其中以《联邦食品、药物、化妆品法》为核心,它为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5]
如目前转基因食品特别是转基因农作物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欢迎,但其安全性在各国争论不休。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松式”立法。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十分宽松,且未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作出专门立法。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市场准入,美国政府出台了《转基因食品管理草案》,规定来源于植物且被用于人类或动物的转基因食品在进入市场之前至少120天,生物工程制造商必须向FDA提出申请,并提供此类食品的相关资料,以确认此类食品与相应的传统产品相比具有等同的安全性。[5]
2.欧盟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欧盟历来十分关注食品安全。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盟形成了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早在1980年欧盟就已经颁布实施了《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2000年欧盟又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2002年欧盟新食品法正式生效, 该法是欧盟迄今出台的最重要的食品法,填补了在欧盟层面没有总的食品法规的空白,其目的是通过统一手段,为欧盟创造了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框架。它强调了关于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了欧洲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以及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程序。近年来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同样以转基因食品为例,以欧盟为代表的“严格式”立法。欧盟国家是排斥和抗拒基因改良作物及转基因食品的典型,特别是高科技发展国家如德、奥、瑞、英、法等国。注重生态保护的欧洲公民,主张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的监控,他们以大量的指令与条例严格规定了欧盟转基因食品上市的条件、风险评估标准和审批程序、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制度、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度等,以期通过对转基因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等各个环节的严密监控,防止风险的发生。[6]
3.日本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立法主要有五个方面: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日本《家畜传染病防治法》把向日本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分为四类。日本厚生省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农林水产省根据《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开展管理、监督工作。
日本所代表的是“折中式”立法。日本对转基因食品的到来是十分欢迎的,进口转基因食品及其原料可为消费者提供廉价且多样的食品,同时也能解决其耕地极少而人口密集的实际困难。[7]
4.国际组织对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
CAC组织及其食品标准。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峻和食品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日趋国际化。196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为食品工业提供一套国际标准,联合成立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我国于1986年加入CAC。CAC管理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制定的食品标准计划,而计划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的公平贸易。该计划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努力协调食品标准。CAC的食品标准包括:食品说明书、食品的主要成份和品质特征、卫生要求、标签要求,以及关于如何取样和分析产品的科学程序的详细说明。食品是否安全,决定于对风险的科学分析和毒物学研究。一旦一个食品 配方标准被通过了,CAC就鼓励成员国将其通过国内立法予以采纳,但CAC允许成员国保留采取单边的更严格的食品标准的权利。
此外,欧盟的立法机构包括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法律体系分为法令和法规两个层次,颁布的法令在各国采纳后对采纳的国家有效,颁布的法规则直接有效。目前,影响欧盟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包括欧盟食品法(EC)NO.178/2002、欧盟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健康监管条例(EC)NO.882/2004,以及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管理的动物健康条例(2002/99/EC),另外,还包括《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以及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规范要求(诸如:对检验实施 控制的规定、对食品的官方监控规定)等等。[8]
(三)国外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借鉴
1.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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