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官要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民生是一桩桩、一件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执法为民不仅是一个工作能力、工作方法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政治立场、群众感情的问题。法官背离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淡漠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无论多么神圣的法律都难以赢得民心。法官不仅应该有感情,而且应该比普通大众有更加坚定、更加深沉的感情,这种感情体现在对于正义的坚守之情,对于祖国的忠诚之情,对于人民、社会的挚爱之情。
(二)司法改革对法官业务素质要求
1.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法律不能自绝于社会之外,法官不但应该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也应该是通晓人情世故的练达之人,是有相当深厚社会生活经验的人。广博的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是法官智慧得以拓展更广阔空间的依托。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法官必须要兼顾和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最大限度地实现两者的统一。
2.具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当今时期,化解矛盾纠纷并不仅仅是“一判了之”和“不服上诉”那么简单,法官在诉前要擅于借力,通过指导人民调解、诉调对接等机制过滤、化解大量简单的矛盾纠纷,也让当事人在维护权益时尽量选择更加便捷、经济的路径。诉讼中更要加强调解,尽量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对无法调解解决的案件,要通过充分说理、恰当裁判,指引社会规则,促进管理创新。裁判后还要加强答疑解惑、法律释明,防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引发涉诉信访、上访。
3.具备表达公正的能力。法官每天处理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法官的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而人的工作可以说是天下最复杂的工作。首先,法官要能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求同存异。其次,要善于识别当事人的品性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恰当的沟通方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要谨守司法礼仪,保持庄重大方,自觉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4.具备应对复杂局面的掌控、驾驭能力。法院每天面对的都是矛盾纠纷,农民工工资追讨、食品安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引发的强制搬迁案件等,稍不留神就可能经过炒作、发酵、爆发,形成热点事件、突发事件甚至重大群体性事件。因此,法官除需要具备化解个案的能力之外,对复杂局面的应对、掌控和组织协调能力更加值得期待。
5.具备获取信息的修养和能力。法官信息素质是人民法官适应社会信息环境及信息环境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对信息活动的态度,以及从信息社会中获得信息、利用信息、开发信息、应对信息等方面所应具备的修养与能力。法官信息素质培养要立足于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业务技能,促进信息能力的形成与迁移,加快促进知识更新,努力提高与工作职能相关的网络信息基础知识,掌握相应的信息操作技能,提高信息处理、利用、传递、应对网络舆情和运用信息技术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各种审判信息更加准确快捷地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三)司法改革对法官心理素质要求
我国《法官法》中明确规定,身体健康是担任法官的必备条件。除了拥有健康的身体之外,作为法官,还应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是指人的情感、意志、个性等心理特征。人的行为是受人的意识和心里因素的控制或支配。法官的心里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他在司法中如何处理复杂的关系,如何进行案件的审理。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一个冷静平和的心态去面对当事人,那么案件审理将会很难顺利进行。在各种利益得失交织、矛盾错综复杂的今天,法官在审判中总是受到人情、金钱、舆论等各种因素的干扰和纠缠。因此,只有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五、我国法官素质的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法官素质的现状
1. 思想素质较低。法官队伍构成复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人员只占很少一部分。不少法官是调干、招干、复转军人进入的人员,文化基础与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理念和诉求的差异性也很大,并且不具备正规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往往这些人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法官政治边缘化,有的法官对政治理论学习不感兴趣,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政治是空的,讲学习是虚的,搞教育是走形式。没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不重视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法官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法官管理行政化,忽略了法官的特殊性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一直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进而也无法保证处理纠纷的公正性。[6] [8]
2.业务素质偏低。法官具有较高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是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条件,然而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各地区、各法院发展不平衡,司法群体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良莠不齐,高级法院的法官素质较高,但越往基层,法官的素质就越低,总体来说,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甚理想。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形势下,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案件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法官的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而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法律功底薄,法律知识更新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9]
3.心理素质不稳。法官存在攀比自卑心理。 曾一度有望改善法官经济待遇的《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津贴至今没有配套政策,不能兑现落实。严重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造成法官工作没有激情,进而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法官消极倦怠心理。工作的特殊性,使法官近距离地接触到太多社会阴暗面的同时,也灰暗了法官的心理。这种心理不仅影响了法官对工作的兴趣和态度,甚至给法官的整个人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法官烦恼焦虑心理。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严格的队伍管理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前提。因此长期以来,“从严治院”是各级法院坚持不懈的工作宗旨,各级法院都建立了严格的法官绩效考评机制和制度约束机制,法官办案的多少,办案质量的高低,社会政治效果的好坏,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发放改判率、案件的审理时限等各项指标如座座大山压头,使法官时刻处于紧张焦虑之中,身心难以放松,工作束手束脚,没有活力也难有创举。[10]
(二)法官素质偏低的原因
1.选拔任用法官的标准过低。长期以来法院实行的是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法院的人员大多从其他行政机关、学校调入或从转业军人中补充,这些人大专以下学历占多数,他们中绝大多数没有法律背景,吸收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极其有限,法学专业毕业的毕业生就更少。虽然现在通过统一招考的方式法院系统招进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员,可是在整个法官队伍中来说法律专业人员的比例还是很小。但是在美国法官任职资格必须是大学法学院毕业,当过律师者才能成为法官。而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只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入校,就是说在美国只有研究生层次才能学法。这种专业程度是我国现在的法官队伍无法企及的高度。
2.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法官级别比照行政级别,把法官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工资也是套用行政级别来晋升和发放,这种管理模式影响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在实际运作中,现实所实行的考核,仍然沿用国家机关干部的一般考核办法,而强调效率优先的行政考核办法并不能充分体现法官工作的特点,尤其是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在法官任命方面,选任层面较窄,法官任命过于简单化。在法院领导的任命方面,有些法院院领导和庭领导是直接任命的,没有通过竞争上岗的选拔机制,还有一些是从法院以外的部门调过来的,本身不具有法官的资格,法律水平较低,根本上是很难开展工作的。管理和竞争激励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有些法官得过且过,丧失进取心。
3.法官职业保障不到位。法官的待遇相对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较低,缺乏与其职业地位和现代司法形态相符的物质基础,造成优秀人才流失或吸引不到优秀的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已是不争的事实。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提高了任命法官的门槛后,更是造成法官队伍的断层现象严重。相对于法官来说,律师工作自由,收入高,风险低,而法官是一个需要耗费大量脑力劳动并具有一定风险的职业,不仅待遇低,还要受到机关单位的条条框框的限制,而且还要抵抗原告、被告、亲戚朋友及各方面的压力。所以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首选的是律师这个职业。法官职业保障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和职业安全保障等方面,而职业收入保障是居于首要地位的。[4]
4.对法官队伍的监督不力。合理完备而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权力缺乏公正而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必然导致腐败,也就是说,法官行使审判权不能离开一定的监督机构,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因素。目前对法官队伍的监督力量主要有几个,一是法院内部的监督,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三是检察机关,四是媒体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但可以说,这几个方面的监督力度和强度仍不够,措施仍不到位,一些法院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这些监督被弱化为“领导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仍不闻不问,有些检察机关的监督更是挂个名而已,以致腐败问题仍时有发生。尽管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工作监督有所加强,但法官腐败的案例仍屡禁不止。几乎媒体对司法中腐败现象的每一次曝光,都会唤出一片切齿之痛的叫骂,同时引来一片改革的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