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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责任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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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责任制(三)

    2.司法问责的构成

    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应当形成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司法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重要指引。因此,比较科学合理的责任构成必不可少。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法官问责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违法审判行为的问责基准,但是该意见引起了学者的讨论,不乏直接反对声。山东大学周长军教授认为,鉴于法官问责实践中的客观归责现象及其负面效应,司法责任制中的法官问责基准应当体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10]笔者认同周长军教授的观点。

    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错案的评价标准本来就无法定论,如果依据一个片面的错案定论即展开问责工作,难免会挫伤司法人员的工作意识。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并不能以判决结果来衡量法官的职权是否合法行使。另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司法人员的认识水平和对法律的理解有所局限,有所差异,忽略主观过错直接问责的手段都不合理。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发展,必然绕不开问责制度科学化这一命题。

    3.司法职业的精英化

    司法人员素质总体上在不断提高,司法职业的精英化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趋势。如前文所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司法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培养高素质司法人才能够促进我国司法工作水平提升,能够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建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离不开高素质的精英人才。司法责任制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人员有专业素养,有职业操守是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目标的主体条件。

    三、当前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考评制度不合理

    司法人员的内部考核问题一直是制约司法质量的重要因素,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法院就将法官的绩效管理考核作为管理的重要手段,近阶段,法院系统对工作业绩考核不断改革,但是变化在指标上并没有实质性变化。法官的工作业绩考核以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为主,现阶段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考核的方式和结果运用逐步改善,日渐科学,但是尚未引起质变,目前无法改变现有状况。追求办案数量和质量值得慢慢思忖,许多司法人员并不能够在追求数量的同时兼顾质量,直接导致了众多办案人员追求数量,虚构质量。对于数量的追求远比质量简单,办案质量需要建立在较高水平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基础上,面临办案能力和精力的考验,因此,忽视质量,往往能达到增加数量的效果。以此指标作为考评主要依据,给司法责任制改革造成极大的困难。

    2014年底内蒙古呼和浩特“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仅隔一天,1996年承办“呼格吉勒图案”的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带走调查。“呼格吉勒图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之一,错案发生在三个环节,公安机关在未深入调查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获得有罪供述,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明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然起诉至法院,法院在明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判决被告人有罪,并迅速执行了死刑。据媒体报道,冯志明等负责“呼格吉勒图案”的警察因“迅速破获大案”而获二等功等嘉奖。且不论当时特定的司法环境,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办案人员因为追求“速破大案”的急功近利而导致的悲剧。为了保证办案效率,对数量提出要求无可厚非,但是历史之镜犹在,顾此失彼,因小失大是不得不警惕的问题。

    (二)错案追究的启动存在阻力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明确,办案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或工作纪律规定办案,或者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造成错案从主观上来说应当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故意的错案。比较典型的就是为了某种目的,故意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例如常见的因谋取经济上的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而故意制造错案、亲友人情关系而故意制造错案此种错案的形成,完全是基于司法人员的严重违法,无论何种学说,采取何种归责方法,都因该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办案人员自然会排斥错案追究的调查。第二种是过失造成的错案。审判员因为专业能力有限,造成对案件的理解不透彻,或者对案件事实不深入思考,玩忽职守,轻易判决造成的错案,这类案件必然也会追究责任,造成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抵触。除了以上两种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的错案之外,也存在因为案件较为复杂,存在巨大争议的案件,审判员本身不认为自己经手案件为错案,对错案界定并不认可,当然也无法认可错案追究的调查。

    除了“呼格吉勒图案”,湖北“聂树斌案”同样是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极大的影响。1994年9月,河北一名叫聂树斌的青年工人因涉嫌强奸杀人被公安机关逮捕,次年4月,聂树斌终审被判死刑,判决两天后被执行枪决。十年后,该案真凶在河南落网。聂树斌被判处死刑后,其母亲张焕枝因无判决书,多次申诉未获受理。2007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此后七年,该案没有任何进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审查此案,2016年再审判决撤销河北高院死刑判决,判决聂树斌无罪。至此该案前后整整过去22年。再审判决的背景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今天,但是案件前后却用了整整22年,启动错案追究的阻力无处不在。该案中间存在许多插曲,聂树斌代理律师向河北省高院先后申请54次阅卷均被拒绝。另有消息,在河北落马的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原河北政法委书记张越就是本案最大的阻力。实际上,让办案的司法机关正视错误,承认错误本身就存在不小的阻力,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今天,如何将追究程序进行下去,任然是一个问题。

    (三)权力界限不够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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