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富盼立法护身
中国的网络用户呈几何级递增,而虚拟世界里的虚拟财富随着玩家群体的扩大,以更惊人的速度膨胀。虽然已成庞然大物,但根基却如沙堆积而成。对于虚拟财富,无论业界,或是玩家,还是经济人士,均认为虚拟财富法律地位不明朗。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上算不算财产到目前还是一个空白,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尽管最近几年,不断有网络游戏玩家因为游戏帐号或装备被盗而诉诸法院,但法院也没有统一法定的依据来加以审理,只是依据一般法理进行判决,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与我国相比较,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电子游戏产业和立法都更要发达,参考他们的立法例对我们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规定也相对比较完备,近期台湾法务部已经做出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欺诈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这就直接承认了网财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会被视为犯罪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立法例对我国有关虚拟财产的民事和刑事立法具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作用,但考虑到虚拟财产的债权性质,笔者并不同意象台湾法那样将虚拟财产作为动产加以保护,除此之外考虑到虚拟财产的特性我们还要从程序法上对游戏玩家予以保护。
具体来说,由于虚拟财产只是记录于债权人服务器的一组数据,债权人只需删除数据就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地将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否定,这就使得债务人在诉讼时举证非常困难。虚拟财产与传统债权的这一重大区别是我们不得不在立法上对债务人与以照顾,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举证责任规则在此时显然是不合适的。
和玩家相比,运营商在财力上更雄厚,在技术上也更为强大,并且与游戏相关的数据也都由其保管,因此应该给予其更多的义务。但另一方面,完全的将所有的举证责任强加给运营商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如果是玩家因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致使其ID被盗,他对自己的财产丢失是应该负责任的。至于如何具体确定玩家和运营商的举证责任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但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在网络案件方面规定的滞后,导致网监部门受到不少网民的质疑。以网络游戏装备被盗为例,尽管公安机关对于该类虚拟财产的价值有相关了解,但由于法律法规上对于虚拟财产如何认定并没有细化规定,因此网监部门对于虚拟物品被盗在立案和认定犯罪事实上,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另外,网络案件的管辖问题,由于网络虚拟世界的无边界,导致网络犯罪往往是横跨两地或多地,而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发生地”立案原则,很多本地受害者的案件往往难以立案侦查。
结束语:目前,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攀升到1亿2千万,稳居世界第二的位置,另根据最新的IDC调查,中国网络游戏玩家的数量已经超过了2000万,但是相关的立法工作却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地区,这种法律的滞后性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将无法保护网民的合法权利,更无法维持虚拟世界的良好秩序。因此我们应该加快相应的立法进程,尽快弥补虚拟世界的法律漏洞。
参考文献
1、《虚拟财产保护若干问题》高富平
2、《如何规避网络风险系列-概述》温孝东
3、《全国首例虚拟财产案判决的评析》红月
4、《虚拟财富亟待保护》任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