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上区分
走私毒品对社会危害极大,因而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不包括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凡是事实了走私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情节轻重和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原则上均可以追加其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刑法13条规定,对于其中确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不认为是犯罪”或免予刑事处分。
(2)从主观方面区分
走私毒品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是过失携带毒品进出国(边)境的,则不构成走私毒品罪。对于受人欺骗、被人利用,笔者认为应归为行为人的过失,也不构成本罪。
(3)从主体方面区分
根据《刑法》规定,凡未满16周岁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本罪。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走私这一问题,虽然存在分歧,但我们仍应恪守罪刑法定主义的立场,以《刑法》为行事根据。
(二)走私毒品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
(1) 走私毒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
在主体以及主观方面,两罪是一致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本罪的走私对象为特定物品——毒品,即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大麻等。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对象范围就较为广泛,其包括两类:一:国家禁止进出境的;二:一般应纳税的货物、物品。另外,就罪与非罪的区分,两罪也有不同。走私毒品罪属行为犯,一旦行为,就要负刑事责任;而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定罪与否是以偷逃关税的数额大小来认定的,凡偷逃应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刑。
(2)走私毒品罪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此罪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有不同的客体:1 贩卖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2运输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制;3 制造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制造的管制。以上三点与走私毒品罪的侵犯客体——国家外贸管理制度中对禁止进出境的毒品进行的监管制度都不同。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走私”二字,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则表现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在主观特征方面,贩卖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有所区别。走私毒品罪中,“牟利”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而贩卖毒品除了主观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
(3)走私毒品罪与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区别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邮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的行为。此罪与走私毒品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区别于走私毒品罪的毒品。
至此,我们大致了解了走私毒品罪的特征,为的是能寻找出遏制这一现象的方法。在这方面,我国找到了问题的根源——吸毒。因而,我国将"禁吸"作为禁毒工作的首要任务,以断截毒品在我国的去向。但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借鉴国外经验,打击走私毒品现象。美国与澳大利亚,他们就利用了“建立专门机构、搞好内部协调、充分利用科技、密切外部配合、发动群众举报、加强国际合作”等手段,现已卓见成效。这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另外,相信通过合理的立法、健全缉毒执法职能机构、完善和加强毒品缉查工作也能有效地遏制走私毒品的现象。
【参考书目】:
《走私犯罪论》作者:陈晖 法律出版社 2002.2版
《走私罪研究》作者:张大春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4.1版
《走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作者:黄芳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