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的含义
二、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
三、法治实现的方式
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内 容 摘 要
亚里士多德指出,服从良法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乐于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制定出来的法律,其二是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绝对良好的法律,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不可能完全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社会情势的变更很多时候也绝非法律所能预测。因此,只能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而这种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实就是符合正宗政体的正义之法。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因此,符合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不合乎正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指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恶法而治。他简单地将良法的判断标准与政体等同,认为凡是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变态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不合乎正义,现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承认,应该尊重法律,合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应获得尊重,但是这种尊重并不是无条件的,如果法律规定违背了基本人权,公民就可以不遵守这类法律。进而,法是否因其恶法而不予尊重,也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众所周知,否定法律的正义价值,单纯强调法的形式,将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可能重蹈纳粹的覆辙;但一味强调法律的价值,按照单一标准评价法律的善恶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为正义本身就是一个人人各有想法的东西。过分强调单一价值,将导致法律稳定性的丧失,法律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社会规范的作用。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这样,良法正是通过正确的政体制订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政治机制的运行以法律为最高原则,并为法律所制约。”“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各种官员只须对个别的特例进行裁决。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法律至上”也是我们目前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良法原则与法律至上原则是构成法治的基本要素. 亚里士多德很明确地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这一论断不是纯粹的理论幻想,而是出于两个推论,即,一是以人性的弱点进行逻辑推论,二是以不受约束的势力是政体稳定潜在的祸患而进行实证推论。首先,亚里士多德从人的本性相对于法律特性的局限性出发对法治优于人治进行论述。他说:“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这是因为“法律是免于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合理性的体现”,它是完全没有感情的,因而能够避免“一切情欲的影响” 而人类的本性使谁都难免有感情。也就是说,人具有罪恶的本性,失德的人会淫凶纵肆、贪婪无度,堕落而为最肮脏最残暴的野兽。大泽水多而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在邦国(国家)之中,自然而平等的人,人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应当配给同等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上“轮番为治”就是主张以法为治。 其次,亚氏从政体稳定性的需要方面推导了法治优于人治的理论。在城邦政体形式方面,他将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种,而在其中他首推共和政体为理想的政体。这主要是由于他认为大多数人之治优于少数人或一人之治。少数人与一人之治在他的政体理论中分别属于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以及与之对应的变态政体、寡头政体和暨主政体,这两类统治的统治权掌握在少数人手里,难免因其内部的相互倾轧,或大多数人因不满等原因而推翻统治以取而代之,为政体的稳定埋下巨大的隐患。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最高的统治应寄托于群众整体, 这不仅因为群众智慧总体上的优胜,“假如一个城邦中大群的穷人被摒于公职之外,这就等于在邦内保留着许多敌人”。 而且,多数人统治的平民政体甚至于共和政体,由于人性的本性而天然追求更大的利益和幸福,“穷人”很容易触犯“富人”的利益而引起富人的反抗,或者许多穷人领袖也容易成为暨主或寡头,因此,这样的政体有时也易变更。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立法的好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否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如果立法和守治均达成法治的要求,法治就将因内在于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而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方式,法治社会也就由理想转变为现实。对于立法,亚里士多德强调必须遵守以下原则:第一,立法时要详细研究城邦的具体情况,包括国境的大小、境内居民人口的数量及与邻邦的关系。另外还要注意规定私有财产的限额和保证军备的实际需要等等。只有考虑到这些情况,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保障城邦的安全和统一,维护公民的正常生活。第二,立法要符合相应的政体。第三,立法时要注意保持法律灵活性和稳定性的统一。第四,立法时要考虑公民的利益。其次,守法是法治的关键,“没有比别的什么事情比促使人们奉公守法更要紧了,在细小的方面尤其要严加警惕”。在守法方面亚里士多德主张培育一种有利于推行法治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的构成部分,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法律从来只能是人类需要的产物,人的心理态度、价值观念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必然使与人的需求息息相关的法律发生变迁。实现法治仰赖于培育公民的民主观念、法治思想,造就符合法治要求的人,使法治的实现获得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强大的力量源泉。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果仅仅靠国家的命令来推行法治,而不注重清除存在于法治的主体与法治的要求之间的不和谐因素,法治的实现将遇到极大的阻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国家的倡导和制度的力量而使“法律之治”得以推行,也必将与法治的精神相违背。 最后,亚里士多德还别强调执法的重要性。他还认为,法律虽然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但是人类的预见能力不可能发挥得精确无误,不可能预见某个法律问题之内的所有可能发生的案件。并且法律毕竟只是一般性的规则,而所要处理的案件却是个别的行为。因此,具体的法律规范在执行时不可避免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通,但是法律的精神及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改变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 首先,制定符合国家和人们意愿的良好的法律。因此,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我们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中国最优良的政体,制定和认可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谨慎立法。法律稳定性有利于法律权威的保持,而及时立、改法律则是保持法律的合理性和效率性。再次,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中国长期处于一种“熟人社会”的状态,因此,自古就没有形成对于法律权威的认同,而且中国与西方不同,没有稳定的、大众的宗教信仰,法律也当然没有如此的神圣性。这就需要我们做到使人民知法、懂法,并且正确引导他们凡事以法律为行动准则,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做到“有法必依”。第四,在治理方式的选择方面,要法治不要人治,克服特权的存在。中国从古到今一直没有摆脱专制和人治的束缚,“特权”现象存在,严重阻碍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法制建设受到挑战。第五,重视法学教育,普及全民法制教育。这便需要培养公民的言行,提高公民的守法思想意识和守法的主动性。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影响世界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也是影响巨大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立法、法制教育等思想都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启示。在这些启示的指导下,中国在立法、守法,法学教育等诸多方面加强完善机制,促进中国的法制建设,早日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亚里士多德是一位非常成功,影响力巨大的哲学家,我希望我们后代能够好好的传承这种法治精神下去,代代相传。
论文题目: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参 考 文 献
亚里士多德全集以及网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