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的危害
醉酒驾驶的标准
醉酒驾驶的处罚
酒后驾驶的成因与现状
怎样防范、减少酒后驾驶
我国现行法律对醉酒驾驶的立法处置及其缺憾
几点思考
内 容 摘 要
本文针对醉驾入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所谓醉酒驾驶行为罪入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从当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即增设的“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醉酒驾车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
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
现如今,在私家车越来越多,人们出行愈加方便,对酒后驾驶处罚如此重的情况下,仍然有许许多多的人,抱着侥幸心理不停的拿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再开玩笑。须知,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道理,只是往往都是等自己摊上事了,才知道后悔两个字怎么写。始终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爱自己只有一次的生命。
醉酒驾驶的危害
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醉酒驾驶的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三、醉酒驾驶的处罚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定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罪名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
四、酒后驾驶的成因与现状
(一)、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调查中发现有40%的人盲目自信,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喝一点酒开车应该没事。有些人是想借酒后壮胆,在众人面前特别是异性面前总想“炫耀”自己高超的车技,并以惊险刺激的驾车动作换取异性的惊呼、尖叫声为快感。
(二)、经不起酒桌上朋友、上司的再三劝酒。在中国,劝酒、逼酒现象相当普遍,醉酒者呕吐不止,跌倒昏睡,丑态百出。尽管如此,许多人在酒桌上还是经不起再三劝酒,他们认为喝少了不够朋友,不够意思,会伤害朋友之间的感情;上司敬酒不喝会有不尊重领导的嫌疑;生意伙伴敬酒不喝会丢单。总之,都不愿因为喝酒得罪人,伤身体也不愿伤感情。
(三)、喝一点酒不会影响开车。不少人认为“喝一点是可以开车的”,即便被交警逮住,也难以测量出来。那么喝多少酒才算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时,即达到酒后驾驶处罚的条件。据推算,成年人在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啤酒后(约一钢化玻璃杯),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20mg/100ml,就达到酒后驾车的处罚条件了。
(四)、喝酒后大量饮用浓茶、咖啡或苏打水可以解酒。很多人认为饮用浓茶、咖啡或苏打水可以解酒,不会影响驾车。而实际上,大量饮用这些东西只能增加体内的水分含量,并不能有效加速体内酒精的代谢,对于血液酒精浓度的影响微乎其微。
(五)、违法成本偏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对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更多没有造成重大伤亡的事故的酒后驾车只给予罚款、扣分,最多也只是拘留15天的处罚。这种轻微的处罚根本不足以引起驾驶人的重视,使其违法成本大大降低,对酒后驾车者震慑力不足。有关专家表示,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宽容”,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人情关系网影响交警正常执法。人情关系网问题的存在,给交警公正的执法带来诸多障碍,亲戚、朋友、同事、上级领导部门的说情者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查酒”专项行动小组在执勤时不得不关闭手机,以免在执勤中收到众多干扰。说情者的纵容说情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酒后驾驶人的嚣张气焰。
五、怎样防范、减少醉酒驾驶
完善酒类行业管理立法。一是要借鉴烟草行业的管理立法,强制要求在烈性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印制诸如“饮酒有害安全”的字样,警示公众酒后驾驶的危害。二是要健全公务接待方面的立法,强制规定公务员接待活动不得饮酒或驾车人员不得饮酒,从而封堵公车酒后驾驶。同时要将公务员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严禁饮酒”作为一项纪律要求,树公务接待之新风。
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使其“一滴酒、一滴血”。一是酒后驾驶犯罪化,即在刑事立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一旦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一体构成犯罪,从而增加其酒后驾驶的犯罪成本。二是加重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驶坚决实行“零宽容、零放行”。如规定,首次发现酒后驾驶的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第二次给予终身禁驾的处罚,以此提高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三是规定对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无证驾驶或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做法,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此外,还可规定增加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者的损害赔偿比例,赋予知情劝酒者的连带责任。
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政府要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饮酒观,引导公众树立“酒后禁驾”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巨大危害,如在源头场所“宾馆、酒店、饭店”等处,在道路两侧张贴警示图宣传,随时提醒警告过往的驾驶人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时、定期播放“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坚持科技强警的方针,利用科技手段预防酒后驾驶。基层交警大队、中队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执勤民警上路应随身携带并正确使用。对可疑人员随机进行检测,用现代化的科学仪器证明驾驶人是否饮酒,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使其心服口服,增强执法的科学性。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汽车制造商研发酒后驾驶的防范装置,重视和加强人体酒精含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研发适用简便、准确度高的新产品供执法部门使用。
分析掌握酒驾的规律,加强对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先进经验,如:酒店、宾馆登出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人在驾驶前进行自测;特别要对饭后从宾馆、酒店驶出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根据男性驾驶人喝酒几率大的特点,将青年男性驾驶人员作为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重点。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力度;对年轻驾驶人或刚获驾驶证的人员规定更低限值等。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防范酒后驾驶的新的管理途径。
赋予酒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积极展开“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设定酒类经营者生产商、销售商的告知义务,酒类生产商必须在其所有酒类产品的包装上标示“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语。酒类销售商出售酒类产品时应主动告知酒后禁驾。在销售酒类产品以及停车场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标牌。提倡和支持酒类销售商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并尽早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类服务予以防范,明确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发生时的救济途径。有关部门应督促销售商履行代驾服务的义务,加强代驾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市场监督。
六、我国现行法律对醉酒驾驶的立法处置及其缺憾
饮酒驾车同样划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笔者以下图表演示我国实定法上对饮酒驾车的处罚体系: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对于制裁醉酒驾驶这种危险极大的违反行为而言,其规定的法律后果较之于刑事处罚不够严厉。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太低,缺乏威慑力,不足以抑制醉酒驾驶行为人的违法欲望。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处罚,较之刑事处罚确定性较差。相比于刑法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对自身的要求要低得多,它并没有象刑法一样确立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没有完整确定的违法行为构成,更未确定需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处罚的行为的特征和类型,因而,对于违反者和广大公众来讲其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就十分薄弱,对于被害人而言,缺乏具体的程序性制度和措施确保被害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醉酒驾车的刑法立法例仍然是典型的过失实害犯罪规范模式。这一规范构成存在三个缺失:一是构成要件对危险结果的要求过高。如果有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尚未有法定程度的结果发生就只能予以行政处罚,即使是高度危险驾驶致人轻伤,也无法纳入刑事制裁范围;二是对高度危险驾驶使公共安全面临严重威胁,如引起公众恐慌、造成严重交通堵塞但尚未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的无计可施;三是整体刑罚配置过轻,对危险驾驶造成的交通肇事罪量刑与普通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量刑没有体现出差别,罪责与刑罚不均衡。过失实害犯对危害结果的规范性要求使得刑法只规制造成严重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注定了使大量的高度危险驾驶游离于刑法规制体系之外,使刑法抗击公共风险的功能极大受损。 可见,我国对危险驾驶处罚体系存在的弊端是:刑法是过失实害犯的构成模式,对单纯的危险驾驶不能涵盖;行政处罚威慑力不足,不足以抑制危险驾驶。反思我国对醉酒驾驶的立法处置,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不利于有效遏制醉酒驾驶行为。
七、几点思考
、为什么始终有人在醉酒驾驶
“习惯成自然,自然成本能”。一个人在第一次喝酒开车后没有被查到,第二次仍然没有被查,慢慢的他就觉得,我喝酒开车很稳当不出事故不会被查,这就导致了醉酒驾驶始终存在。
、怎样有效加大查处力度
对管辖区域内的商业繁华区离去必经的路段,在沿途设置关卡,进行不定时检查。不时组织联合执法,严格管控进入辖区车辆的状态,登记并核实车辆驾驶人现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
、能否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一经发现,直接吊销驾驶证,并终身禁驾。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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