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银行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的发展情况
2、政策法规对银行保险市场影响的理论分析
3、政策法规对银行保险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
4、相关政策建议
内 容 摘 要
我国银行业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以及依托存贷款业务的中间业务,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和保险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发展迅速,从而产生了目前广为流行的银行保险。如何适应国际金融业的竞争,促进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必须适应中国特色的新时代的银行保险业的经营和发展。
金融政策法规对我国银行保险市场的影响分析
一、我国银行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的发展情况
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是于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端倪,在经历了初期的快速增长和随后的转型调整之后,现在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稳定的业务中坚。在银行保险业务不断发展的同期,与其对应的法律制度和监管环境从谨慎和严格的形态逐渐转变为科学和有序的形态。
我国首次规范银行保险合作的文件是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规定了银行、邮政等机构兼职代理保险业务首个需要遵循的指令性文件。但是由于当时我国保险业监管不到位,市场不规范,屡屡有违规现象发生。1993年,国务院为了改变这种混乱的状况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要适当发展各类专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施分业经营”。自此确立了我国银行保险“分业经营,兼业代理”的基本制度。随后国家按照《决定》的精神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贯彻执行这项制度,1995年7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允许直接投资于企业股票,不允许投资于商业银行。
进入21世纪之后,国家加大了对银行保险行业的扶持,逐渐放宽了相关正常法规的约束,这种政策的变化是随后银行保险业务爆炸式的增长的首要原因。2000年8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明确了银行可以作为兼业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同时也正式规定了一家银行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即独家代理模式,银行保险业务的首次在法律上获得了认可。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对于银行等兼业代理人,只要依法取得兼业代理资格并与委托人签署代理协议,取消了“1+1”限制规定,从法律上认可“一对多”业务合作模式。
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初期法律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都限定在各自领域。“分业经营,兼业代理”的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不能进行长期战略合作,无法进行资本融合,从组织结构和产品开发上均阻碍了银行保险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更好的发展,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2006年9月,中国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可参股银行。2007年9月,国务院原则同意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
止的销售误导行为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题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通知》的下发可谓是对诸如银行保险违规行为的一记重拳。与此同时保监会也于2010年11月发布《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激励行为,最大限度地防范化解风险。
二、政策法规对银行保险市场影响的理论分析
总结我国金融保险政策法规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出对银行保险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政策法规有两个方面:一是扶持发展型,即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加强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文件;二是规范经营型,即规范银行代理保险公司业务,防止销售误导、降低行业风险。扶持发展型政策法规为:1992年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了银行、邮政等机构兼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推动了银行保险在我国的发展。1993年颁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国当时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扶持金融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文件制定了“分业经营,兼业代理”的基本制定。1995年实行和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贯彻执行了“分业经营,兼业代理”的基本制度,在法律上保证了这项金融基本制度的运行。2000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法律上认可了银行保险,制定了独家代理的模式。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从法律上制定了“一对多”的代理模式,打破了代理数量的束缚,让银行保险市场化率得到了巨大的提高。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鼓励了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资本融合,使银行保险的发展进入了新时代。规范经营型政策法规为: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变相增加了保险公司核保要求;在银行保险产品销售增加了提示风险业务,提高了对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要求;提高了对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的要求,新《保险法》从法律上规范了寿险的发展。2010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取消了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采取了具体的客户风险提示措施,减少了银行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银监会采用了具体的客户风险提示措施,减少了银行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银监会采用具体措施整治销售误导和欺诈现象,使银行保险的销售模式、从业人员和合作模式都发生了变革。2010年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规范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激励行为,从销售误导和欺诈的根源入手,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银行保险的风险。
三、政策法规对银行保险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
1、国内生产总值与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具有正相关关系。国内生产总值提高说明了国民收入水平普通提高。当国民拥有更多的财富时,选择银行保险作为理财产品或者风险保障工具的人就越多,这反映了国民经济整体情况对银行保险的影响。2、一年期存款利率与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具有正相关关系。一般认为银行保险产品和定期储蓄互为替代品,两者的关系应为负相关,但是实证结果显示为正相关。原因可能为:首先,利率提高吸引更多的人走进银行,间接地拥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银行保险产品,提高购买的可能性。其次,利率上升使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更具有吸引力,从而使更多的客户选择银行保险产品。最后,近年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逐渐规范银行保险销售行为,强调不能将银行保险产品收益率和存款利率作比较,弱化了人们对银行保险产品和定期存款互为替代品的观念。3、存款准备金与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具有负相关关系。存款准备金率是中央调整货币政策的工具,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使银行上交更多的存款准备金。这一方面将减少社会上的流通资金,另一方面减少了银行资金,降低了银行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积极性,这种影响主要是政策对销售渠道的影响,反映了银行的销售策略和战略意图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关键作用。4、股票市场指数与银行保险费收入具有负相关关系。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保险产品的主要的替代品,股票市场指数反映了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的景气情况,两者的负相关关系说明了他们之间明显的替代关系。5、季度因素与银行保费收入具有正相关关系。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具有很强的季节性,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会在每年末压单,放到来年一季度非常高。6、2009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具有负相关关系。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要求银行赋予风险提示义务,保障投保人能知悉合同内容;提高了代销要求,确保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这些条款增加了银行保险产品销售的难度,并且提高了代理要求,降低了银行保险保费收入。7、2006年6月解除资本融合障碍的《国务院关于保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与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具有正相关关系。保险公司和银行在资本上融合,使双方在渠道、信息、战略上保持高度的协同和一致,有力的促进了银行保险的发展。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强化股权合作
银行保险业务主要指银行或者保险公司采用的一种发展战略,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股权合作,利用股权关系的连接促进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由此来实现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一体化的战略。我国政府在2006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解决了资本融合的问题,意见颁布之后国内出现了很多金融控股的企业,例如,中国光大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中信集团等,事实证明,由此提升集团利润在以上模式的推动下,资源分配和利益分享机制的调控方式更加完善,能够将原先的经营成本花销在集团的框架下逐渐内部化,由此能够显著降低银行和保险企业之间合作的摩擦成本开支,对保险业务的推进具有促进作用,商业银行和保险企业可以共同合作创新保险产品,结合银行地 理财和保险企业的保障制度,由此建立起全方位的金融产品服务体系。
(二)规范专业经营
根据近年来的保险业务经营现状来看,银行保险业务的风险问题不断加剧,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同时阻碍了商业银行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我国针对银行保险的监管开始从扶持行业出发,开始转向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经营的方向,2009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项法现在立法的层面上强化了对保险人和对投保人的维护,我国在2010年11月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针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提出具体措施,利用措施控制我国银行保险公司内部不断加剧的风险隐患,为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努力,因此我国保险公司需要在金融政策法规的指引下,业务发展朝向专业化和规范化的道路,第一,银行保险业的经营需要符合金融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需要对保险业务员进行管理和培训,由此建立起科学性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升保险业务的经营水平,避免业务失误,第二银行和保险企业需要以客户为中心,转变原始观念,争取提升客户满意度,认识到客户是保险业务发展的与安全和根本。
(三)转变盈利模式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经营将新进入金融市场的很多小保险公司看作是打破原始市场束缚和实现快速扩张的一种武器,但是由于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和保险业务经营上同质化现象严重,随着市场恶性竞争的加剧,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举步维艰,我国银监会在2010年11月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 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其中针对保险业务的门槛增加了要求由此显著减少了银行网点保险公司的数量,很多大型的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具备的良好客户基础和品牌效应,在时长范围内扩张经营范围的时候,需要利用大量资金和先进技术来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创新,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竞争优势,中小型的保险公司需要转变原始的银行业务的盈利模式,将客户作为服务中心,不断创新新型保险产品和特色性强的产品,利用专业化路线来强化自身和银行的合作。
参 考 文 献
马延霞,构建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监管体系的探讨,《新金融》,2013.07
陆静,马杨,中国上市银行法律风险案件披露的市场反应,《金融论坛》,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