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对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有关论述及规定。
1.我国立法对妇女人身权益保护的规定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3.老年人法律援助保护的规定
二、现实生活中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表现及原因剖析
1.家庭暴力侵犯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2.儿童权益缺少保护的现状及原因
3.老年人权益受侵的现状及原因
三、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对策及其建议
1.清除家庭暴力对侵害妇女现象的对策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对策及实践探讨
3.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保护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把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国家实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施好这一基本原则,对于促进公民家庭和谐,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大意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实施男女平等、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要在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方面为妇女权益提供制度保障。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平衡发展、公平对待及共同保护的原则,保证中华民族事业后继有人。保护老人合法权益,主要是实施法律援助,帮助和支持那些需要救助和服务的老年人走出困境,远离贫困和伤害,以达到颐养天年之目的。
关键词:
妇女儿童老人 合法权益 保护对策
浅论我国婚姻法对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是依据宪法制订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把“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妇女、儿童、老人具有在社会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上的脆弱性的特点,成为了社会的弱势群体。而婚姻法作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正是法律所追求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家庭制度实施的准则和司法实践的依据。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探索这项基本原则的新含义、新定位,对于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建设是非常必要和具有深远意义的。
一、我国法律对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有关论述及规定。
1.我国立法对妇女人身权益保护的规定
我国立法对妇女的人身权益虽已有不同层次的保护条款,2001年,随着我国新的婚姻法出台,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规定,从法律的层面进一步保护了家庭弱势群体的利益,填补了婚姻立法上的空白。2005 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部基本法对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都作了比原有法律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实际体现和基本法律保障。其中第2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46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但现实生活中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仍时常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儿童就是祖国未来和希望。儿童的身体、智力发展还没有完成,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也缺乏自食其力能力,他们需要一个幸福成长的环境,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需要法律对儿童给予适当保护。婚姻法从两方面规定:① 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依然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姐抚养未成的儿童。② 不同情况的子女地位平等。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女、继养子女,其地位都平等的。
3.老年人法律援助保护的规定
尊敬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为国家、社会、家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尊重和照顾。婚姻法对老人的婚姻自由权、赡养权、继承权给予了保护,同时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1)另外,现在家庭赡养大多注重经济方面,而对老年人渴望“精神赡养”却关注不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1)虽然有法律的支持,但是老年人的再婚权得不到保障。
二、现实生活中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表现及原因剖析
作为现实生活中的妇女、儿童、老人一般在经济、生活和自主能力等方面都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妇女受到家庭暴力的摧残,儿童身心健康受到摧残,老年人在医疗婚姻房产等方面得不到保障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
1.家庭暴力侵犯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据全国妇联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即8100万个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而施暴者90%以上是男性。面对家庭暴力,绝大多数女性都选择了隐忍,很少向公安机关报案戴主动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2)。在我国,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家庭暴力日益增多,呈上升趋势,来之全国人大、部分省市法院、检察院、妇联等单位的资料表明,家庭暴力大约占婚姻家庭纠纷的30%,个别地区高达50%,而其中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妇女。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诱发家庭暴力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⑴.社会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之一。法律援助的普及性不够,社区援助无力,用于援助妇女的社会有效资源短缺。西方强调家庭隐私权不可侵犯,我国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这些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很多女性曾向娘家及亲朋好友、派出所、村委会等求助过,但因受暴者和施暴者是夫妻关系,很多家庭暴力往往被淡化为“家务事”而一推了之,受到处理的极少数,最多只是批评教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惩戒。
⑵.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妇女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和惩罚措施还不够严密和完善。且现行保护女性人身权利的立法太分散,有的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中国至今没有《反对家庭暴力法》。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联组织在维权中的权利和维权的方式、反映、投诉权、支持起诉途径等,诉讼作为保障妇女权益最有力的手段,但没有对法律责任、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⑶.传统观念作祟,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既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也带来了不少封建文化糟粕。其中,“男尊女卑”思想尤为突出。它以“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为主,强调妇女的依附性、屈从性,妇女完全缺乏独立人格。
⑷.政策环境尚不理想,妇女干部培养和选拔制度不健全。在妇女就业政策和女干部成长领域,男女平等的立宪原则和男女平等的国策,缺乏相应的支持系统,有利于妇女参政议政的社会舆论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新闻舆论对妇女参政议政宣传不够,对妇女参政政策的执行有偏差。有些干部人事部门存在重男径女的倾向,在选拔女干部时,求全责备,不敢把女干部放在重要岗位上。由此造成了“三少”现象,即: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少;在高层领导机构中的女干部少,担任领导职务的更少;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少。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制度不完善。干部选拔时给女性的门口窄,公共政策中存在不利于妇女参政的因素。一些政策或措施含有男女不平等的条款,具体实施时对妇女带来不利影响。如:国务院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规定(男60岁,女55岁),减少了妇女进一步提升的机会,造成女性人力资源的浪费;社会保障中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女职工下岗多等问题不解决,都会影响到女性的发展,并直接间接影响到妇女参政议政。
⑸.其他原因诸如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准下降、家庭信任危机、普法力度不够等等,都有可能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
2.儿童权益缺少保护的现状及原因
⑴.“留守儿童”问题的突出。我们中国花了半个世纪的时间,特别是近20多年来,由传统的农业国向现代工业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转变。这个变化促进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这种发展,改变了中国“一穷二白”极端贫困和落后的面貌,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少有的突飞猛进的发展时期。但是,这种转变也伴随而来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给儿童健康成长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改革开放和中国现代化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变化,推动了中国境内人口大流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有3000万农民进城打工,2005年达到1.47亿人。这么多农民进城务工,冲击农村传统的婚烟制度,造成不少家庭结构松散、缺损或者破坏,影响对儿童的抚养、教育和身心健康成长。现在社会上广泛提出的“留守儿童”的问题,说明这个问题的尖锐和突出。而家庭解体等因素,又是造成遗弃儿童、流浪儿童、儿童辍学和不良行为儿童的直接原因。
⑵.儿童身心健康受摧残。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时,中国城市有190座,城市化是18%;现在城市有661座,城市化巳达到43.9%,小城镇也由2176座,增加到20312座。城市化和城镇化如此迅速地发展,这在中外历史上是所没有过的。城市化发展快,城市配套建设和生活保障建设跟不上来,幼儿园、少年宫、儿童医院以及儿童娱乐活动场所的建设都滞后,目前许多城市存在着儿童上幼儿园难、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不能满足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工业化带来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生态的破坏,造成对水、空气和土地的污染,直接侵害人们,特别是广大儿童的身心健康。近年来,儿童疑难疾病增多,大多是工业污染的恶果。而全国14岁以下的387万残疾少年儿童中,大多数人是先天残疾,其中,不少人是因为父母受污染侵害所致。
⑶.“网络黄祸”对儿童的危害。现代化促进网络化。中国未成年人网民有2000万人。网络一方面给儿童学习、娱乐开辟了新的天地,另一方面“网络黄祸”的肆虐,也毒害了广大儿童。此外,还有童工问题、儿童超负荷学习负担问题、儿童食品安全问题、儿童玩具问题、社会腐败和不良社会风气对儿童身心影响的问题,等等。
3.老年人权益受侵的现状及原因
老年人法律援助,主要是帮助和支持那些需要救助和服务的老年人走出困境,远离贫困和伤害,以达颐养天年之目的。据调查,目前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⑴.赡养得不到保障。在无收人和低收入的老年人中,老年人需要子女赡养或者不能为子女提供经济补贴的,就被有些子女视为累赘,常常顶撞老人,甚至歧视和虐待老人。
⑵.房产侵权纠纷已成涉老问题的焦点。房改前老年人房屋侵权多为居住空间遭到侵占,房改后,老年人房屋产权成为侵权的主要目标,其中包括因动迁引发的家庭房产纠纷,因分房承租人变迁或同住人户口变迁而造成的房屋侵权,因老年人再婚造成的家庭关系变化而引发的房屋问题也不占少数。目前老年人房产权纠纷居高不下,这与子女敬老意识不强有关。有的子女贪图私利,把亲情关系变为金钱关系。此外,老年人法律维权意识薄弱,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使不孝子女得寸进尺。
⑶.老人婚姻成为社会问题。老年人婚姻状况的重要特点是有配偶率低和丧偶率高,这种情况随年龄增长而加剧。因此,丧偶老年人再婚问题是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据统计,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老年人丧失了配偶,其中大部分有再婚要求。但老年人的恋爱、婚姻阻力很大:一是老年人具有怕说“不正经”、“对前夫(妻)不忠”等陈腐观念;二是子女反对,甚至是暴力干涉;三是经济收人少和缺乏住房。
⑷.老年人缺少医疗保障。老年人是疾病高发人群,他们和自己年轻时相比更加需要医疗资源和保健服务。据卫生部调查:“老年人发病率比青壮年要高3—4倍,住院率高2倍,全国老年人因病和老龄生活不能自理的约有一千多万人。” 目前,城镇医疗保险覆盖率低,还有部分离退休人员未参保,参保者需自付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有部分企业因效益不佳,医药费难以报销。农村老年人由于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缺医少药、看不起病的现象更为普遍。
三、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对策及其建议
新婚姻法中对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追求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加以落实和保护。
1.清除家庭暴力对侵害妇女现象的对策
⑴.加强制度建设,从政策和法律上为妇女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①.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而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都有明确的处罚条例。如对家庭暴力问题,民事诉讼法上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对虐待罪问题,刑事诉讼法上应规定一律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面对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趋势以及国外对于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我国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的出台势在必行。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对于“反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法律责任,难以操作。在制定和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应主要把握好几个方面:
一要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家庭暴力除了身体上的伤害,还应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二是这项专门的法律应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目击证人、家庭成员、受害者亲属、公安或私立医疗机构、街道社区、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都有责任向公安机关举报家庭暴力事件。三是规定公安机关不仅要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对施暴人员进行查处,还应在举报人指出其暴力行为正在戴即将发生时,就进行干预,从而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四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应加大惩处力度。五要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有义务让受害人明白自己享受的权利和能够获得的帮助。
甚至有人士建议,我国应该对现行刑法进行适度的变革,其中的当务之急就是借鉴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设“家庭暴力罪”(3)以加大刑法的打击力度。另外,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证据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无相应的特殊规定致使受害方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难以胜诉。因此在诉讼程序救济制度这点上也应该进行完善。
②.严格执法
在国家还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之前,社会应严格遵守和实施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不得打任何折扣。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得到及时的救济。警察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一些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卓有成效,离不开警察的干预。同样,我国的人民警察也应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
⑵.完善社会互助制度,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首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完善对家庭矛盾的调解程序,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作为我国最大的妇女群众组织,妇联应该进一步发挥自身的优势和影响力,积极履行职能,深入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也不是某机构的事,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应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持体系。妇联、新闻媒体、司法等部门要充分结台自己的职能,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并切实加强多机构合作,形成密切、良好的互动关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其次,有必要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并形成有法官、医疗、鉴定、律师、民间机构、公安及心理康复机构组成的“反家庭暴力网”,各组织相互协调配合,从根本上来控制家庭暴力,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行动。
建立对受害妇女援助的社会机构,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妇女热线电话,联手在社区居委会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及时调解家庭暴力及家庭纠纷,把家庭暴力解决在基层,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是势在必行的。如很多人士倡导的设立“妇女庇护所,反家庭暴力热线,家事法庭,家庭暴力伤残鉴定所”等服务机构,从而达到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控制和预防。
⑶.为女性提供良好就业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女性人格独立
建立女性就业培训机制,女性的自立是应对家庭性别妓视的最好的办法。要加强女性就业技能倍训,使女性掌握基本的生产技能,有能力参加社会平等的就业竞争,通过诚实劳动,有维持基本生活的经济来源。为女性就业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禁止性别妓视,保证女性在就业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家庭暴力已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反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需要各方面的相互协助,需要全社会的努力。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将得到有效地遏制。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对策及实践探讨
中国现在一代儿童的健康成长,得益于工业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成果,但现代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为我们保护儿童的权益和健康成长提出了新的课题。根据中国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儿童的权益。
⑴.要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保证儿童健康成长,必须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和处理各项社会问题。要从精神到物质、从道义到法制、从家庭、学校及社会各个方面,按照儿童基本权益的需要,兴利除弊,从社会层面创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条件,消除不利于儿童成长的消极因素。政府和有关部门、团体,应着力解决当前儿童上幼儿园难、看病难等问题,逐步实行儿童免费上幼儿园和免费看病的问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儿童成长的基本需求。
⑵.坚持经济、社会发展和儿童健康成长平衡发展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的事实表明,儿童死亡率、儿童被遗弃率、儿童失学率、青少年犯罪率的增长,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儿童成长需要不平衡有很大关系。我们常讲,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如果对花朵不勤施肥料,就不可能使花朵鲜艳地开放。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将未成人保护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人本政府预算”,但是,在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不少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中,我们很少看到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计划。我们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政府部门能带头执行。
⑶.在道义上要以公平的原则对待儿童。公平的原则是处理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包括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个原则说起来大家都能接受,但是,由于受中国旧道德的影响,父母与子女、大人与小孩、长辈与晚辈之间的许多事,难以公平对待。现在社会上确实有对老人不敬、对父母不孝、对长辈不尊的问题,但是大量的现象是长者不能平等对待幼者,以老压小,父母对子女使用暴力,有人甚至为不公平地对待儿童进行辩护。以公平的原则对待儿童,就是在人与人之间,儿童的权利平等,儿童的利益机会均等,社会给予儿童的福利同享,儿童不因任何原因受到歧视,等等。如果大家都能把公平的原则体现在儿童生活的一切方面,那么所有的儿童都能在关照、爱护、和谐的氛围中生动活泼地成长。
⑷.努力造就对儿童的保护原则成为社会风尚。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由于缺乏自制力和抵制能力,他们自己难以保护自己,当儿童受到不良影响和侵害的时候,需要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的保护。通过舆论宣传使“人人尽保护儿童之责,行行不做损害儿童权益之事”成为社会责任和规范,并形成社会风尚。
本人所在的太仓社区近年来在整合社区教育资源,发挥育人载体作用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尝试。一是建立了社区青少年校外法制学校。每年寒暑假期组织青少年学生回社区参加法制教育活动。由镇司法办干部、社区法律志愿者对典型青少年犯罪进行案例剖析、引出教训,组织青少年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未成年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二是在全社区青少年中大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与培育尊荣恶耻与扬荣抑耻的良好氛围,树道德新风、扬社会正气、做文明新人,引导青少年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三是积极开发利用当地的人文历史资源,如利用好太仓之根——维新遗址、双凤抗倭三塔遗址,太仓革命烈士陵园、革命英雄纪念馆等乡土文化历史资源,建好用好社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定期组织未成年人瞻仰和缅怀革命先烈的英雄业绩,形成了社区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大特色。四是组织“五老一小”开展“夕阳托朝阳”活动。社区50多位老干部、老工人、老农民、老教师、才复退军人组成了关心下一代志愿者队伍,与社区80多位青少年学生结对互帮,组织青少年开展假期学习、读书交流、公益敬老等活动。聘请社区抗日老干部高贤同志为青少年讲述当年抗日斗争革命故事,用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陶冶学生情操,使青少年学生在寒暑假中离校不离教、放假不放学。构筑起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平台,社区也成为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摇篮。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当务之急要在全社会优化、净化文化生活环境。现在社会上一些乌七八糟的东西。如色情、暴力影视作品、手机有害短信,互联网上的垃圾信息等等已是无处不有,因此,清除市场上这些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下的作品,文化、公安、广电、工商等有着部门必须要下决心,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要彻底销毁淫秽录像刊物,铲除社会精神污染土壤,各级政府要重视制订文化环境整治方案,尤其要出重拳打击那些引诱青少年走上赌博、暴力、色情、恐怖等犯罪活动的犯罪人员,净化精神文化环境,还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片洁净天地。
为此我们太仓社区成立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统一抓好和协调社区文化环境建设,开展了诸如“青年志愿者进社区”、“法律科教文卫进社区”、“文明社区大家乐”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了社区的文化生活。社区还配合公安、城管、工商、文化等部门结合各自的工作环节选派了义务网吧监督员,护村护区志愿者等,加大对学校和社区周边文化环境的整治力度,尤其是加强了对网吧的整治力度,为未成年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社区还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使他们自尊、自爱、自重,增强了他们自控能力。同时社区聘请有丰富教育经验的退休教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治工作,通过对不良心理因素的清除,对扭曲心理的矫正,对创伤心理的修复,阻止了某些不良行为的发展,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近十年来,社区未成年人犯罪率降到了零。
3.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保护的对策
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惠及亿万老年人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把此项工程建设好并有效发挥作用,应特别注意健全运行保障机制。
⑴.加强立法,必须紧紧依靠法制
我国为老年人维权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还不够完善、健全。今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调研,真正掌握当前我国社会老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老年人的意愿和要求,制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具有前瞻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等,进一步明确老年人法律援助方面的重大和基本性问题,界定国家、社会、单位、家庭及公民对此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样各方面才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趋利避害地将老年人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⑵.加强领导,必须得到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与支持
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一定要把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问题纳人工作日程,在制定区域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将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优先考虑,重点安排。形成尊老、敬老、爱老风气的普法宣传教育制度;执行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定期检查制度,真正把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都调动起来,支持配合广大法律工作者,把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做好。
⑶.加强协作,必须有组织和人员保证
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健全必要机构发挥组织、协调、规划等职能作用。在我国,负责老年人工作组织机构是各级老年工作委员会、党组织中的老干部局以及政府组织中退休办等。要结合机构改革的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适当充实这些党、政职能部门的力量。同时这些职能部门,应适当拓宽业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主动与人民法院、司法部门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密切协调配合,努力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作用,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多做实事、好事。
⑷.加强服务,必须有良好的制度和工作作风
司法审判机关和各级法律部门,不断拓展工作覆盖面,全方位出击,为老年人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大力倡导和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职能范围内,认真参与涉老法律服务工作。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办理公证等项服务,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酌情减免所需费用。对老年人的求助和投诉案件,简化程序,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对较复杂和易反复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立案、开庭、送执行款物的“三上门”服务制度。切实提高各级调委会对涉老纠纷的调处水平和调解成功率,增强涉老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周晓光 《<反家庭暴力法>就尽快出台》中国妇女报 2008年3月
3、邵岳蕊 《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国家检察官学报 2008年
4、国务院新闻办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 2006年12月
5、杨遂全 《婚姻家庭法新论》 法律出版社 2003年1版
6、党志全 《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载 《中外法学》 1998第4期
7、杨立新 《亲属法专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