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建议及对策
受暴农村妇女的社会环境分析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特点及成因
参考文献
致谢
内 容 摘 要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社会和谐,更残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在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大多数人以为极大的摧残女性精神与身体的家庭暴力问题,会渐渐被人们摒弃在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然而,事实证明,家庭暴力仍然存在,甚至在农村愈演愈烈的趋势。根据一项调查显示,农村妇女作为受害者占百分之九十,另一方面,这个数字对于研究家庭暴力的学者们是痛心疾首的。由于农村相对封闭,农村妇女在承受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同时,还饱受着暴力摧残。自身的维权意识亦十分有限等因素。使得农村妇女诉求无门,找不到切实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农村妇女 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研究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农村,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家庭暴力问题的新名词。**某,大学毕业生,学的建筑工程,先在**建筑设计公司供职,后转到**分公司。因家境贫寒,从小父母经常吵架,母亲又早世,造成**某性格内向,心理自卑,后又因**婚后多年未孕,疑心病较重。他对**的伤害,更多的是言语上的辱骂。对**来说,精神上的损伤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1、经济方面的原因。经济是生活的基础,在家庭中,谁为家庭生活取得的多,做出的贡献大、收入多,谁就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很多农村妇女婚后因多种原因待家照顾小孩,没有经济来源,造成夫妻间经济收入差距悬殊,对丈夫的经济依附严重,生怕离婚后失去经济来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
2、法律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群众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建议及对策
1、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国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是反家庭暴力的关键。要广泛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纠正“打老婆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清楚打老婆也是犯法的,这一浅显道理。要大力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倡导在家庭内发扬民主,男女平等观念,应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优秀家庭成员”等评选活动,促使婚姻美满、家庭和睦。
2、加强立法,从源头抓起。一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建国以来,我国有关法律也明文规定了禁止虐待妇女。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真正落到实处的少。为此,执法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应建立公、检、法、司、妇联参加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妇女维权的政府行为,做到维权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各级妇联组织要定期向有关党政部门汇报和通报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支持配合,使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三是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应当在各级人民法院成立妇女维权法庭。审理维权案件时,妇联干部以特邀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审理。四是对受害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条件差,用法律手段解决时,受到很大局限,各级妇联和司法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尽量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如: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代为辩护等等,使受害者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五是举证责任倒置,彻底改变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的状况。
3、建立警民结合的农村家庭暴力投诉站。家庭暴力因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使得受害者投诉不方便,不及时。若能在农村设立报警点,并开设家庭暴力投诉业务,则受害妇女能够就近及时投诉,使家庭暴力得到有效遏止。也可以在110报警点增设家庭暴力处理业务,以防止家庭暴力在农村的升级。
4、在指定医院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在家庭暴力造成的离婚案中,受害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索赔。而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场合的隐蔽性和私人化,难以寻找证人,而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是最好的证据。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的建立应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医院设立,伤情鉴定应做到及时、快速、准确、科学可信,同时还应做到保密和对受害人应有的关心和尊重。
5、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在现代社会,教育越来越成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担任社会公职,从事社会劳动的必要条件,文化素质偏低,不仅限制了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能力和担任社会公职的广泛性,也使许多女性对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持冷淡和消极的态度。她们往往不敢也不愿同男性竞争,在家庭中也往往处在被支配地位。因此,一定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决杜绝新文盲的产生。鼓励女性通过各种渠道,提高文化素质,掌握生产技能;其次,要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由于文化素质低,妇女缺乏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能力,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淡薄,以致有的妇女在家庭中遭到歧视、虐待或残害时,不懂得也不敢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认为是“命中注定”。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妇女都能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培养女性的“四自”精神。几千年封建社会对妇女的压迫和歧视,造成了妇女的弱者意识,依赖性大,自卑感强,缺乏“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相当多的妇女没有意识到歧视是对她们的限制和人权的侵犯,反而认同传统观念,这在农村妇女和文化水平低的妇女中特别明显。这种精神上的束缚和困惑,压抑了妇女的才能和潜能的发挥。要大力培养妇女的“四自”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女性的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培养女性的“四自”精神,必须从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抓起,在家庭中要消除性别歧视,在学校要加强平等教育,平等的教育必然会造就出未来平等的男女公民。
四、受暴农村妇女的社会环境分析
(一)婆家的态度,农村妇女出嫁后是到另一个陌生的环境去生活,心理上很孤独,家庭中夫妻双方存在很明显的强势和弱势之分,家是以男人为主的家,女人为客居身份,很多受暴妇女都被赶出过家门,有的婆婆知道儿媳挨打后,甚至感到高兴,认为自己的儿子有能耐,还有的夫家人也帮着对其施暴。 (二)娘家的态度,在农村,传统文化影响深远,'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女儿婚后属于丈夫的家庭,与娘家只有感情上的联系,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和责任,娘家不能成为其后盾和庇护地。为老人提供经济这样根本性支持的是儿子,而女儿则更多地为父母提供感情沟通和日常生活照料等辅助性的帮助。这就使有强烈的养儿防老需要的农民偏好儿子,婚后女儿与娘家联系较少、依靠儿子而不是女儿养老,以及其他的传统习俗使得女儿在家庭中的效用较低。而且农村中把离婚视为一种很丢脸的事,很多家庭会对女儿进行呵斥,还有施暴者控制妇女的常见方法就是对妇女的娘家人进行威胁,上述多种原因造成妇女得不到家庭中太多的保护。部分妇女离婚后,回到娘家,居然被娘家兄嫂嫌弃,甚至不让其居住;其父母尽管主张去报案,但也只是提建议。
(三)村民的态度,在农村中,由于妇女是从别的地方远嫁而来的,周围都是男方的社会关系,妇女是个外来者,一旦发生暴力关系,更显孤独。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打老婆甚至被村民们默许,认为打老婆并不犯法,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这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四)基层政府及执法部门的态度,在农村,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家庭暴力不过是家务纠纷,夫妻打架稀松平常,是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一般村委会、派出所不便也不该插手,而且'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清官难断家务事',认为是自己家的事,觉得插手干预会有一种出力不讨好的结果。在调查的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中,有一半感到'求助无门'、'束手无策',不少人到妇联大声哭诉:'难道非要把人打死了法律才管吗?'一些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所以,在以上四种环境中农村的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系统很脆弱,遭到暴力时孤立无援,而且有些发生在农村的家庭暴力的情节十分严重,暴力程度惨不忍睹!
五、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特点及成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反复性和反抗性的趋势和特点。
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暴力对妇女健康造成的后果有:身体受伤、性传播疾病、骨盆炎症疾病、意外怀孕、流产、头痛、酗酒、气喘、急性肠炎综合症、部分的残疾或永久的残疾。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二)严重影响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和心理素质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了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不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矫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对'家庭暴力不是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陈明侠指出,对于这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只有全社会——包括妇女本身行动起来才能将之消除。反对家庭暴力,这是一个大课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哪一个团体或组织可以单独完成的,需要全民提高认识,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让我们每个人都举起双手,构建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优化农村妇女儿童生存的环境,共同擎起没有家庭暴力的蓝天。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首次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加大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和打击力度,在司法部门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是很有必要的。近年来,石家庄市做了一些大胆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可供参考借鉴。
当今时代,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是妇女实现进步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因为,要通过多种渠道对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宣传教育,使她们意识到每个人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意识到家庭暴力是社会事务,家不安则社会不稳,消除说出来怕被人笑话的心理。教育引导她们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的双手获得经济上的独立,不断提高适应能力、自立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创新创造能力,做有技能、善创造、懂经营、会管理的智慧新女性,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加强对妇女的法律知识培训,启发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对各类先进典型的树立和宣传,教育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从自身做起,培养高尚品德,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做促进和谐的文明新女性,使她们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在处理家庭中的各种关系时得心应手,从而使自己的家庭和睦、美满幸福。
此外,要重点加强对政府公务员、司法执法人员、医务人员、新闻工作人员等群体的培训教育,使他们正确认识家庭暴力及其成因、危害,具备对家庭暴力的敏感性,及时发现问题并能做到有利于受害妇女的处理,共同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对妇女的暴力没有藏身之处。整合资源,发挥妇联组织推进反对家庭暴力的作用妇联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有数据表明:妇女遇到家庭暴力在家庭内部无法解决需要求助外力时,首先想到的是妇联,占90.1%;2001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妇联权益部门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0多万人次,其中有家庭暴力的占24000多人次,可见,妇联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妇女权益的保护神',也是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1.加强源头参与,推进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各级妇联要从调查研究入手,把握新时期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反对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种途径呼吁,积极向当地人大提出立法、执法检查等建议;主动与公、检、法、司等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反家庭暴力的政策、规定、具体措施等。充分发挥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在制定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时,将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进行布置和检查,加大政府行为力度,积极推进党委、政府在反家暴中的领导和组织作用。
2.履行妇联职能,完善反对家庭暴力的维权机制。要不断加强农村妇联组织建设,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农村妇代会组织结构与农村经济组织相适应的途径和方法,提高农村妇代会主任的知识文化水平和引领、发动、带领、帮助、服务妇女的能力,将妇联组织的工作重心下沉,真正成为农村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和农村妇女利益的维护者;利用妇联的组织优势,积极协调,逐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反家庭暴力网络,为农村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及时提供法律援助;认真履行妇联职能,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完善妇女儿童利益协调机制、妇女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妇女群众矛盾调处机制、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政策体系建设。
3.注重社会协同,构筑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妇联要积极协调,促使人大牵头建立由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并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主题,深入讨论、研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积极争取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女维权协调组'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把妇女法律援助纳入政府法律援助体系,在人力、财力资源上实现共享,高标准地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协同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大张旗鼓地命名表彰设立'妇女维权岗',向受暴妇女伸出援助之手;通过开通反家暴热线、举办反家暴周和'三八'维权月等活动,为妇女群众提供专业、规范、权威的法律咨询和帮助,着力协调解决一些涉家暴案件;协调政法委(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民调会等部门,共同开展创建'零家庭暴力村庄'活动,积极实行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治理的方针,将有可能发生的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将家庭暴力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在每一起家庭暴力发生时,政府领导下的各级维权机构和组织要及时介入干预,制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依法查处每一起案件,达到介入率为100%,介入的盲区为零;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和'美德在农家'等文明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 建立完善一支反家暴志愿者队伍,联合女法官协会、女律师协会、女检察官协会等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为受暴妇女排忧解难。开办'巾帼科技大讲堂',协调农业、林业、畜牧、科技等部门专家,深入农村进行致富信息、项目、技术等服务,帮助农村妇女实现增收致富,增强其自主自立能力;开展'巾帼城乡牵手'活动,组织'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集体等先进集体,巾帼建功明星、三八红旗手、十大女杰、十大民营女企业家等先进个人,到农村开展助文化、助科技、助项目等帮扶活动,既扶贫又扶志,增加农村妇女的'造血'功能,使她们能够正确地认识自我,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所摆布,勇于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家庭中处于平等地位,成为有知识、有能力、有活力、有魅力的时代新女性。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要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致谢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对我论文的研究方向做出了指导性的一件和推荐,在论文的研究撰写过程中及时对我遇到的困难和疑惑给予悉心指点,提出的许多有益的改善性的意见,投入超多的心血和精力。易老师对我的帮忙和关怀表示诚挚的谢意!同时,还要感谢所有同学们,大家在学习中互相学习,互相帮忙,共同度过了一段完美难忘的时光。
此外,还要感谢朋友以及同学们在论文编写中带给的大力支持和帮忙,给我带来极大的启发。也要感谢参与文献中的作者们,透过他们的研究文章,使我对研究课题有了很好的出发点。
最后,衷心感谢我的家人、朋友,以及同学们,真是在他们的鼓励和支持下我才得以顺利完成此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