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3
2.酒驾的概念、界定3
3.酒驾违法犯罪行为突出的原因3
3.1侥幸心理3
3.2酒驾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青年居多3
3.3传统酒文化影响较深4
3.4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4
3.5对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力度不够4
4.酒驾违法犯罪行为逆流抬头问题的对策4
4.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对象的针对性4
4.2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查处力度,形成高压管控的态势4
4.3建立惩戒联动机制5
4.4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5
4.5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社会管理机制5
5.与国外法律规定之比较5
6.完善对酒后驾驶的法律法规7
6.1建议尽快修订有关的行政法规、交通法规、刑法7
6.2在财产处罚方面,尽量做到只要酒后驾驶就重罚 7
6.3在刑法规定方面,尽量做到酒后驾驶就重罚 7
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
【摘要】: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也越发增多,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重视。自2011年酒驾入刑以来,对酒驾的查处和打击力度都得到了巨大的提升,酒驾引起的事故也呈下降趋势。但是当前酒驾违法行为还没有得到完全遏制。为进一步提升酒驾查处成效,找出酒驾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对此,本文从实际出发,试谈酒驾问题的防范与治理,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共同构建“安全出行,平安中国”。
【关键词】:
酒驾 机动车 道路交通
【正文】:
1.前言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道路交通事故日益成为影响各国卫生与发展的一大关切问题。道路交通伤害已成为15至44岁青壮年人群的主要死亡原因。在世界各地的道路上每年约有130万人死亡,此外每年约有2000万至5000万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非致命性伤害。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饮酒后驾驶有关,饮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交通事故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就越大。 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 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实施后,全国公检法联合打击酒驾刑事犯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查处酒驾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宣传力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涉嫌酒驾的交通肇事案件逐年下降,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酒驾违法犯罪行为逆流抬头问题仍不容忽视。
2.酒驾的概念、界定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 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车上道路行驶时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并且小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交通违法行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3.酒驾违法犯罪行为突出的原因
3.1侥幸心理
根据调查表明,40%的酒后驾驶人 “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这类驾驶人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总想用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的技术,结果造成险象环生。27%的酒后驾驶人的“安全意识不强” 。 此外,酒后驾驶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以前饮酒驾驶从来没有出过事故,也没有被抓过,而且也经常看到其他人酒后驾驶,于是便侥幸酒后驾驶,造成惨剧。有了以上思想作怪,驾驶人往往把酒后驾车不当回事,使酒后驾驶屡禁不止。2011年5月1日 “醉驾入刑”时,人们对酒驾相当注意,酒驾、醉驾行为明显减少。但随着过去七年时间的推移,许多人的思想逐渐放松了。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部的驾驶员,即使知道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则自己的驾驶技术过硬,只要小心驾驶、注意安全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二则就算交警查究也不一定查到自己身上,往往酒后驾驶冒险一搏,造成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
3.2酒驾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青年居多
之所以犯罪嫌疑人年龄集中在中青年,是因为他们正处于事业的上升期,这个群体经过多年的打拼,一般事业有所成就,社会交际范围广,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汽车是他们酒后的主要交通工具。
3.3传统酒文化影响较深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走亲访友、婚丧嫁娶、应酬接待等活动均少不了酒。酒宴聚会为了尽兴,总有人想出各种办法劝酒或者强迫别人喝酒,驾驶者往往为了顾及情面喝酒。《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79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其实,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有的人虽然自己觉得很清醒,根本没醉,但血液酒精浓度却已经达80mg/ml00以上了。一般来讲,如果喝得极少,血液酒精浓度不到20mg/ml00,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能已经超过80mg/ml00。所以驾驶人往往前脚出酒店,后脚就上车驾驶车辆,造成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 3.4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
醉驾案件虽大部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但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判决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此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都采用取保候审措施,部分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负罪潜逃,逃避法律制裁。一些非公职人员身份的驾驶人员往往认为只要不限制人身自由、不判实刑就对自己没有什么影响,对判缓刑持无所谓的态度,从而造成酒驾违法犯罪行为逆流抬头。 3.5对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力度不够
“醉驾入刑”七年多来,尽管相关部门都开展了一些法律宣传,但宣传力度依然不够大,宣传的方式方法不够多样,未能在社会上形成广泛的认知,尤其是身处农村、工厂的人员由于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缺少有效的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对危险驾驶罪往往不甚了解,导致发案率较高。
4.酒驾违法犯罪行为逆流抬头问题的对策
4.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对象的针对性
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将农民和外来务工等非公职人员以及青壮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将车站、饭店、KTV、重点路段等作为重点宣传场所。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媒体和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让广大群众加深对“酒驾”、“醉驾”严重后果及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是用手机微信群建立“塔形”宣传架构。定期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工厂等重点交通违法人员密集群发送交通安全短信,达到“人人受教”的目的。三是强化商家的提示义务。在酒店、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友情提示饮酒者和醉酒者请勿驾车,不断增强警示作用。 4.2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查处力度,形成高压管控的态势
交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要加大对嫌疑车辆和驾驶人的检查力度。联合巡特警和辖区派出所等部门多警联动,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采取定点武装设卡和机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特别是在晚间,要在餐饮娱乐场所周边科学部署警力,加大查处力度。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查处能力。现有的酒精检测仪,数量少且精度不高,以此来取证难度大。如果要抽血化验,则在时间、精力、财力等各方面均需大量投入,而且在化验期间又给违法人一些“找人说情”的机会,增大执法难度。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增加酒精检测仪数量、质量,提高查处能力,把“科技强警”落到实处。公检法部门在制约中相互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路面检查工作力度和酒驾证据的收集力度;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和巩固证据,对于符合条件的要一律起诉,并做到正确、快速起诉;法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准确量刑,实现设酒驾入刑的初衷。同时,还要增加酒驾刑事犯罪的实刑判处,提高酒驾违法犯罪的成本,增强刑事惩罚的威慑力。
4.3建立惩戒联动机制
一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醉驾人员,要依法吊销驾驶证;对同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要取消终身驾驶资格。对醉酒驾驶的公职人员,除判处刑罚外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企业工作的醉驾人员,要依照《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建议用人单位解除与醉驾者的劳动合同,增强驾驶人员对法律的敬畏意识。
二是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强化与保险、银行的机构的协调联动,建立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人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并由银行采取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行为人信用等级等措施,提高危险驾驶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遏制危险驾驶犯罪的目的。 4.4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
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切实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要加强酒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4.5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社会管理机制
打击犯罪不能只通过宣传教育和法律来解决,还需要社会相关的管理机制来配合。如政府支持培育地方代驾行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酒店或餐饮场所提供“酒后代驾”有偿服务,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培训、考试机制,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关,重点教育驾驶人认清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减少和杜绝侥幸心理,增强其安全驾驶意识。
5.与国外法律规定之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我们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酒后驾驶犯罪又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如下:该刑法只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用很小的一个篇幅对此做出了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致人死亡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得到的惩罚却是如此轻,违法成本之低,真是让人匪夷所思,与许多汽车业发达的国家相比不是等到醉酒者开车造成他人死亡才处以重刑,而是平时就严格管理,将事故隐患降到最低,我们来看看国外是如何从严治理酒后驾驶的。
美国是世界上拥有汽车最多的国家,如此高的汽车密度同时也造成了高车祸的发生率。在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随即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其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当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时,则以酒醉驾车论处。如属首次,醉酒驾车,除了罚款250~400美元之外,还可判处坐牢6个月,倘若酒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
美国有些还将酒醉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者,最高刑罚可判死刑。在洛衫矶,酒后驾车若被发现,除受处罚外,还要花300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装置,这种装置对酒味非常敏感,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在哥伦比亚,交通部门会强迫违章驾驶员看一套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影片;在加利福尼亚,对酒后驾车的普通处罚是罚款,罚扫大街等,若罚后照喝不误,便会去参观城内停尸房,让他们看车祸中死亡者的解剖过程。
日本是一个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律上趋严规定的国家,纵使无伤亡事故发生,最高亦处拘役3年。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醉酒开车两次以上要处六个月的徒刑,违章者被关在特殊的监狱里,令其盘腿静坐反思,检讨自己的错误。在2001年,把违法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5年,到了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刑期提高到20年。2001年以前,日本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较接近,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2000年,发生了“小池大桥案件”,无照酒后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由此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3.7万人联暑签名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
2001年12月,关于“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在2007年还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同样严厉惩治条文,严刑的威慑力是显见的,近年来在日本已极少发生酒后开车伤人的恶性事件。对于超速的处罚,日本2008年实施的新《道路安全法》非常严厉。一般的超速会根据超速的多少增加罚金。如果超速不多,需缴纳800美元罚款。如果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面临服苫役半年的命运。
通过上述对比,我们应该可以看出差距在哪里吧!我国的法律对酒后驾驶的各种法律规定无论是行政上,还是刑事上都体现不了“重罪重罚”的原则,明显落后许多发达国家的做法。首先是违法成本太低,相对于国外的相关行政法规和刑法,我国的法律明显处罚太轻。无法体现法律的严肃和严厉。对人身的处罚无非是行政拘留,最多15日,对财产的处罚也不过二千元的处罚。就算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也不过判七年有期徒刑,再加罚款就了事。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规定的太过于简单,让执法者难以操作,针对性不强,处罚手法单一,也体现不了震慑的作用,更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刑事处罚的力度太轻,没有把法律的威严显现出来,体现不了严刑峻罚的效果。反观国外动辄就逮捕,判刑入狱,我国的刑罚规定的确过于简单和笼统了
6.完善对酒后驾驶的法律法规
6.1建议尽快修订有关的行政法规、交通法规、刑法
将行政拘留直接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罚款也可改为1万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提高处罚力度,降低门槛,加大违法的成本,使醉驾者只要喝酒想开车的想法彻底胆寒,就好似头顶上悬了一把利刃一样,时刻敦促他警醒。对屡教不改的酒后驾车人永远吊销其驾驶执照,永远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也不能再考取驾驶证,交管部门不予核发驾驶证。并且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如果一经发现驾驶机动车,必须重罚。空洞的教育已经对这些屡教不改的人起不到任何作用了,只有通过一些非常的手段才能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酒驾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让这种观念深入到每个驾驶员的脑海中才行。否则,对他们的放纵只会带来更大一次的危害。
6.2在财产处罚方面,尽量做到只要酒后驾驶就重罚
酗酒的人是酒醉心明,并非是真的什么都不知道了,要不然刑法有明规定,醉酒的人酒后犯罪要负完全刑事责任。据交警介绍,虽然驾驶员知道目前全国范围内都在开展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但仍有一小部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从而铤而走险酒后驾车。我认为这种说法有些不负责任。对此,我也不敢苟同。法律规定的软弱和漏洞,以及不完善才是真证的原因,试问如果你一饮酒驾车,我就罚你个五万、十万,甚至倾家荡产,请问还有谁再敢触这个高压线呢?所说罚款太低了,二、三千对大多数人来说不痛不痒,罚这些钱对很多人来说就跟什么处罚也没有一样,并没有动到他们的痛处,如果最低的罚款就是三万、五万、十万、二十万,我想面对如此高昂的罚款,对中国还处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来看,应该是可以见效了,所以说一千道一万,我以为提高罚款额度是第二良策。
6.3在刑法规定方面,尽量做到酒后驾驶就重罚
刑罚的规定太简单,判处的刑罚太轻。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需从几个方面改正。首先由原来的事后处罚改为事前处罚,也就是趁他还没造成后果时就处罚,而且处罚的要狠,对初次酒驾有记录的一经查实,直接逮捕法办,最少是二年有期徒刑,屡教不改酒后伤人的,以故意伤害论罪,判处故意伤害罪的刑罚,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直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酒后驾车致人伤亡逃逸的,直接判处死刑。从法律上就明确。只有这样,操作起来才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相信通过采取以上种种措施,酒后驾车的行为会慢慢被扼制住,并且会有一天消灭,因为只要有严刑律法,就会有法制的社会和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