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空白票据概述
(一)空白票据的含义
(二)空白票据的种类
第二章:空白票据的构成
(一)空白票据构成要件
(二)空白票据授权行为的性质
(三)空白票据的交付
第三章: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一)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二)空白票据的失票救济
(三)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
第四章:对我国空白票据法律规定的评述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二)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的评述
(三)立法建议
内 容 摘 要
摘要:本文着重研究空白票据的含义、构成、法律效力等问题,以期总结出有关空白票据一般规律性的内容。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对我国空白票据的规定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简要介绍我国空白票据的立法不足,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现实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等。
第一章,空白票据概述。本章首先阐述空白票据的概念,并介绍常见的几种空白票据。接着本文对两大法系关于空白票据立法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结论是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都认可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空白票据的构成。对于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学术界有不同意见。笔者赞同四要件说,并在本章第一节对各要件加以阐述。
第三章,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基于空白票据的特殊性,本章首先详细分析其在补充权行使前后的不同法律效力。针对空白票据在流通中常见的两个法律问题,即失票后的救济和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加以论述。
第四章,结论----暨对我国空白票据法律规定的评述及立法建议。本章研究目的和意义的总结部分。在对我国空白票据规定评述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逐步完善有关空白支票的规定。
关键词:空白票据;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论空白票据之研究
空自票据法律制度作为票招法主干制度的补充制度,它体现了社会交易的多样性和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但同时也不能损害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故实有对空白票据制度进行研究的必要。
一、空白票据概述
(一)、空白票据的含义
空白票据,又叫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有意识地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齐全,留给持票人以后填补记载的票据。英美法将这种票据称为未完成的票据。日本票据法上称其为白地手形。(1)票据为严格的要式证券。各国票据法一般规定,票据欠缺法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为无效。《日内瓦统一汇票木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德国票据法》和《支票法》、《日木票据法》和《日木支票法》,均有类似的规定。今天,法律之所以一定程度地认可空白票据,完全是由商业实践最初各国票据法不承认所谓的空白票据,旧中国票据法中也没有关于空白票据的。(2)
空白票据不同于未加记载的“空白格式票据”。所谓空白格式票据,指的是己经作成固定格式,并标明为何种票据,但未曾作任何记载,也未交付的空白表格。空白票据也不同于空头票据。空头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票据金额超出其付款时
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票据。我国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显然,空头票据是完全有效的票据,只是出票人明知己无力支付票据企额而镶发,愈在骗取财物或达成交易,其行为因严重损害票据信用而为各国所禁止。空头票据涉及行为人刑事、行政、经济等多方面责任。而空白票据签发时出票人以承诺自己履行相应的票据义务为前提,作为有效票据,持票人在补记后依一般票据主张票据权利。
(二)、空白票据的种类
依不同标准,空白票据可作不同的分类。依票据是本票、支票还是汇票,可将空白票据分为空白本票、空白支票和空白汇票。学说上则一般按出票预留空白的内容进行分类,依此种分类标准,空白票据可分为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和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四种。现分述之。
1.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
票据具有融通资金的功能,如果出票人鉴发票据的目的在于融通资金,出票人即可有意将收款人作预留,将空白票据交付给贴现斡旋者,以方便其向银行申请贴现。
2.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
出票人签发定日付款票据时,可以将出票日作预留,以利于收款人方便贴现。英国票据法承认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的效力,其《汇票法》第3条第4款(a)规定:“汇票不以出票日之欠缺而失其效力”。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预留出票日期,预留出票日期者,票据无效。
3.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
票据金额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若欠缺该项记载,票据当为无效。我国《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4.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
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票据时预留票据到期日,授权持票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在适当的日期填充补齐到期日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
二、空白票据的构成
(一)、空白票据构成要件
有关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学术界有三要说和四要件说之分。三要件说认为:“空白票据的要件有三者:1.须有空白票据行为者之签名;2.须有票据要件之欠缺;3.须有空白票据之补充预定。此说为通说。”四要件说认为:“空白票据的成立要件除三要件说的三个要件之外,尚包括“空白票据行为人交付空白票据”一项。
1.须有空白票据行为者的签章
原三要件说认为须有空白票据行为者的签名,笔者认为签章较签名更为兼容,因为签章不仅包含签名还意味着可以加盖名章和财务印鉴。名章与财务印鉴在票据流通中的使用可以说是十分广泛。所以,如果空白票据遗失,应当进行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从而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空白票据用纸只是一种已经印制完毕的票据用纸,尚未由出票人签章使用,因此不具法律效力。同时,签章也是票据行为人愿意承担票据责任的一种意思表示。
2.须有票据要件之欠缺
关于票据要件之欠缺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还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对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是全部欠缺还是部分欠缺。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票据不因此而无效,即当然适用法律规定作为补充。我国规定空白票据仅存在支票领域,包括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支票和预留收款人名称的空白支票。
3.交付空白票据并授予持票人补充权
交付空白票据并授予持票人补充权作为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之一,具体表现为两种行为:
(1)出票人授予空白事项的补充权;
(2)将授有补充权的空白票据交付给持票人。在空白票据理论中,无论是授予补充权还是交付空白票据都是出票人真实的意思,特别是补充权的授受更是票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意。补充权的授予起着关键的作用,直接关系到空白票据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能否实现。
(二)、空白票据授权行为的性质
票据有票据行为,空白票据亦当然有空白票据行为;因为空白票据与票据相类似,都是由法律行为而发生。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及保证等之区别,而于空白票据行为也有空白出票、空白背书、空白承兑及空白保证等之区别。因此,特就学者们有关空白票据授权行为之学说简介如下,加以评介:
1.委托说 此说认为空白签名人与空白票据持票人之间有委任关系,即空白授
权票据的补充,是空白签名人委托空白票据持票人进行的。
2.代理权说 此说主张基于空白签名人对空白票据受领人授与代理权的原故,
空白票据的补充,不是以补充权人的名义而为之,而是以空白签名人的名义为之。
3.准委任说 及授权说即出票人将空白票据交付给受领人,受领人成为空白票据的持有人,这时受领人就取得了空白票据的补充权。该补充权并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委托,仅是依授权补充空白票据记载的欠缺而做事实上的记载,不受民法上法律行为的限制。
4.要约说 认为空白票据的交付,是票据合同的要约,补充权的行使则是承诺,此为要约说之主旨。
5.预约说 此说认为基于空自票据”事人为空自票据的授受而订.立合同,约定空白票据持有人取得一定内容补充权。
综上所述,以上观点均有偏颇之处。这是因为:空白票据与完全票据一样,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性质完全可以采用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来解释。之所以说空白票据是附条件的票据证券,根本原因在于授予持票人补充权,以补充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作为空白票据生法律效力条件。
(三)、空白票据的交付
票据于依法记载完毕后,必须由票据行为人交付与持票人,有关的票据行为始告完成。该票据才算有效产生。(3)所谓交付,就是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交付是票据行为完成的必要要件。世界各国票据法在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上均坚持票据交付为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4)中国《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此规定表明,“交付”也是中国票据法规定的使票据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三、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一)、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1.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前的法律效力
在票据法理论中,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基于有关票据的书面记载来确定。一方面,票据权利人应基于票据的有关记载行使权利,另一方面,票据债务人必须墓于而几也只需基于票据卜的有关记载承担责任。
在有关空白票据中欠缺的必要记载事项补充补充记载之前,该有关空自票据在票据法具有特殊的效力。这种特殊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由于有关票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确定,收款人或持票人自然不得实施票据法上有关行使或促使其票据权利的行为,其提示空白票据、请求票据权利并作成拒绝证书的行为不能发生票据法的效力。例如,不能依空白票据进行承兑的提示或者付款的提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票据上权利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票据义务人无法根据该票据提示,决定自己如何履行票据义务或者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因此,依空白票据进行的承兑的提示或者付款的提示,属于无效的提示,不能发生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提示的效果。
(2)、空白票据记载完全以前属于未完成票据,不具有完成票据所特有的机能和效力,但基于交易需要,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允许空自票据准用完成票据的流通方式进入流通领域。所以,收款或持票人取得空白票据时,还有权依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有的空白票据及其补充记载权转让给他人,其转让方式与完成票据一样,可以依背书或交付进行。
(3)、有关空白票据一经签发,出票人不得要求返还票据,也不能搜自撤回或变更其有关的内容。也就是说,虽然出票人具体的票据债务应于有关空白票据补充记载完全时方开始发生,但其票据债务人的地位则于其签发该有关空白票据时即告成立。出票人及其他有关的票据债务人虽然并不承担完全现实的票据债务,但他们应承基于该有关空白票据的签发行为而发生的预期的票据责任,承担该有关空白票据一旦补充记载完全即负完全的票据责任的担保义务。而空白票据关系中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空白票据时,即取得与该空白票据有关的票据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遗失或者被盗的空白票据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据此,票据当事人的空自票据遗失或者被盗,空白票据的出票人可以申请法院发出止付通知。此时,丧失空白票据的票据当事人是否可以像丧失完全票据的票据当事人一样,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认为,在空白票据遗失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公示催告,用除权的方法宜告空白票据无效。究其原因前文己有论述,此处不再重复。当然如果失票人已确知拾得空白票据的人而拒不返回的,失票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回。
2.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后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据的持有人行使了补充权,就使未完成票据成为完全票据。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后,将发生下列法律后果:
(1)持票人按授权补充空白票据的,补充后的票据依票据法关于完全票据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在补充记载完全以前所为的出票、背书、保证等票据行为自行为实施以后,从空白票据被补充记载完全时起,开始发生其票行为的效力。(7)须注意的是,虽然这些票据行为应从空白票据被补充记载完全时起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但其票据上法律关系的内容,应依行为时的记载文义及实际行为时间来确定。如补充记载前,其出票时所记载的出票日和到期日,即为该票据的出票日和到期日起算,而不是从空白票据被补充记载完全时开始计算。关于票据行为人的能力也应以实际行为时为准.
(2)持票人未按授权补填空白票据的,属补充记载权的滥用。此时,票据债务人
可以以空白票据的补充与预先所为的约定有异为理由对其直接当事人主张票据抗辩。
(二)、空白票据的失票救济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的行使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所以持票人一旦丧失所持票据就无从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我国《票据法》在对待票据丧失补救措施上,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例,即将实际上现存的主要补救措施!请公示催告、提起诉讼、挂失止付并规定在法律上. (8)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失票人根据失票的具体情况来选择。
1.空白票据的公示催告
空白票据被盗或遗失,可以申请挂失止付。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对他人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发表的支票遗失的产明没有充分注意的义务。因此,空白架据的签发人除非能够证明取得据票人有恶意或者有明显的过错,否则,不能对抗票据的持有人”。(9)
空白票据附有补充权,可通过行使补充权使其成为完全票据,补充记载完全的票据,与自始即为记载完全的票据有着同样的效力。空白票据在补充记载完成以前,并不仅仅是一张纸,而是一种附有补充权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证券。(10)具体地说,它是指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丧失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11)从公示催告的立法目的看,公示催告是在票据丧失情况下,法律确立的对失票人的一项救济措施,
2.空白票据适用公示催告后果的特殊性
空白票据丧失纸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但它毕竟欠缺部分应记载事项,故与完全票据丧失公示催告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空白票据公示催告的法律后果与一般票据公示催告的法律后果不同。首先,一般情况卜,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无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申请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做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实质就是票据无效的宣告。
(三)、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善意日_无重大过失,从无权利人手,受计票据,从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可见,我国虽然没有从正面规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但若从反面解释,票据法第12条即为善意取得的规定无疑。
依本文前述,既然允许空白票据流通,就有可能发生空白票据善意取得的情形。
对于此时权利人能否取得票据土的权利,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不承认空白票据的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票据上权利。理论依据主要是他们认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五个,即:必须是从无处分权利人处取得票据:必须是依票据汇、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必须是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必须是取得形式完整的票据、)`而据此,空白票据是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不完整票据,不能成立善意取得。而大多数学者认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无须考虑票据的形式完整。
四、对我国空白票据法律规定的评述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只承认空白支票,而对于空自汇票、本票未做任何规定。空白票据款式可分三种:一是只欠缺金额的空白支票;二是只欠缺收款人名称的空白支票:三是既欠缺金额又欠缺收款人名称的空白支票。对于欠缺的金额记载事项,只能由收款人补齐,不允许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补记。对于空白支票未填充补齐前,不得使用。
(二)、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的评述
纵观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空白支票的问题,这对我国空自票据制度的建立,无疑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但与此同时,由于有关票据法的理论研究在我国还刚刚起步,而涉及空白票据制度内容的论述更少,所以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还只限对我国经济生活中所存在的空自支票的认可,即以立法的方式承认空自支票的存在,从条文观之,我国《票据法》对于空自票据制度应具备的四项基本内容:1、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2、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取得和行使;3、空白票据的的效力:4、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而对于空白支票在流通中所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也都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更没有涉及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的问题,与现代西方各国的票据法律制度相比较,其间所存在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
(三)、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规范票据活动的主要法律规范有: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0年2月24号通过)三是国务院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三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从这几个法律规范立法风格来看,票据目前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支付结算功能,这也是与我国目前法制没有完善的建立起来,信用差的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此种规范,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减少纠纷。但是,毕竟现阶段是一个过渡时期,将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经济生活中信用档次的提高,票据的流通功能。
笔者认为,考虑到票据法是一种具有高度的国际统一性和极强的技术性的法律规范,为适应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有必要使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逐渐与国际社会的票据法律制度接轨。
参 考 文 献
(1)郑孟状著:《票据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
(2)谢怀拭主编:《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5页。
(3)唐广良、房绍坤、郭明瑞著:《民商法原理》,中国人大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页。
(4)陈柳裕著:《票据法详论》,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5)赵新华着:《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6)谢石松著:《论空白票据的有关法律问题》,《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第79页。
(7)陈柳裕著:《票据法详论》,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
(8)王小能著:(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9)童兆洪、鲍圣庆主编:《经济审判法律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页。
(10)李硅著:《浅析空白票据的公示催告》,《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沉〕年第1期,第57页。
(11)唐厂`良、房绍坤、郭明瑞著:《民商法原理》,`扫国人大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