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今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凭证,其稳固与否,直接影响到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宗旨,较好地解决了之前普遍存在的诸如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等一系列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不按法定的程序甚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以致造成实践中还是产生大量的劳资关系纠纷。本文以解除劳动合同之程序为例,对解除劳动合同实体方面的若干难题略作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需要,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 解除 程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依法出让劳动力,用人单位合法使用劳动力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及其内容、形式和期限作了相应规定,并且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等作了详细规定,足见解除劳动合同涉及问题的重要性。
一、劳动合同解除程序的基本理论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它是一系列动态的过程,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出现劳动者死亡,或者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其后果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法定终止情形的出现;劳动合同的解除则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因某种原因提前依法消灭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关系的提前消灭,在一定意义上,它属于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1]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因解除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在这里必须了解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两者单方解除。就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而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权利角度称之为辞职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称之为解雇权。[2]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的意见能够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不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不需要征求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通知解除和随时解除两种:①通知解除。即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后,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具体有两种情形: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解除合同的办法都规定了需要有一定的提前告知日期。②随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两点:首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其次,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但劳动者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4](关于此类情况后面会有进一步的阐述)。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5]
(1)过错性辞退。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其适用情形有以下几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其适用类型有以下几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以解除劳动合同之程序为例(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