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说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反映了诉讼的民主与进步,那么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程度,同样也反映了该国的人权状况,提高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加强被害人的权利是大势所趋,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顺应了这一潮流,但是被害人在权利实现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正确确定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是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所急需,本文以提高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写作目的,将从被害人权利现状,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等入手,来阐述这一问题.
【关键词】:被害人 法律地位 刑事诉讼 权利保障
【正文】:
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既包括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命的单位,在诉讼理论上 ,有学者将被害人划分为狭义的被害人和广义的被害人。(注1)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广义的被害人则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此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
二、研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意义
(一)研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意义
1.被害人参与诉讼是揭露犯罪、及时查明犯罪事实的重要条件
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处于被侵害的当事者地位,他们多亲历了犯罪的全过程,对犯罪有着强烈的印象,他们对犯罪事实的揭露生动、具体,具有说服力,对于反驳犯罪分子的狡辩、抵赖和翻供有很强的证伪作用。 “就司法实践来看,被害人如能在案发后立即报案,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助于及时侦破案件、迅速查明犯罪事实,并使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把握更客观、准确,有利于打击犯罪” 。(注2)从被害人及其受害情况与正确定罪、量刑的关系看,也必须重视研究被害人,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是认定经济犯罪的基本标准;被害人的受害情况严重,危害情节恶劣是加害行为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要件;被害人的法定危害后果是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2.充分、有效地参与刑事诉讼,是被害人的基本权利
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看,充分、有效地参与刑事诉讼,是作为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由于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侵害者,他们都要求追究犯罪,同时也存在着获得物质和精神赔偿的要求,从原则上说,公安检察机关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根本立场是一致的,都承担着控诉职能,但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仍有特殊的利益需要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从国家和社会全局的角度出发,有时难以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十分周到的考虑,加上具体办案人员认识上的偏差等原因,可能造成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力,甚至被忽视。因此,作为相对独立的诉讼利益主体,由于与诉讼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害人直接参与诉讼是十分必要的。
3.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制约司法权、确保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从保证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讲,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也是制约司法权、确保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办案,但也需要正当合法的监督,正当合法的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被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参与诉讼能够对司法机关进行直接和有效地监督。
三、刑事被害人的法律地位、权力现状及世界各国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的权利
目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被害人存在以下几项权利 :1.控告权;被害人对侵害其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享有向有关侦查机关检举的权利,对于某些轻罪和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被害人有权以原告身份直接向司法机关进行控告,也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2.求刑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3.要求赔偿权,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其经济上遭受损失的,法律规定其可以申请经济赔偿的权利。4.知情权,被害人作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了解诉讼的进程、相关的实体性的和程序性的处理结果。5.隐私权,法律规定要保障被害人的隐私权6.诉讼参与权,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某些阶段,被害人有权参与进去,并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7.获得法律帮助权,被害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或申请律师为其辩护。8.监督权,被害人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否秉公办事,被害人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有权监督。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现状
我国刑诉法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亦规定了如上所述的各项权利,但在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许多情况下仍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被害人的知情权、诉讼参与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得不到有效行使
(1)在立案阶段,在被害人直接控告的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对不立案侦查案件的知情权,但案件若属他人报案、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则没有规定应告知被害人,这使被害人无法及时获知诉讼情况,不利于对其自身权益的保护;对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法律也未规定需要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对个别司法人员的超期办案、以罚代刑甚至故意拖延办案、搞不了了之等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丧失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良机”(注3)。
(2)在侦查阶段,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却未规定要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特别是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未规定告知程序,被害人可能因此一无所知,这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失去平衡,大大削弱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地位。
(3)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对告知方式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采用邮寄送达告知书的形式,容易丢失;再如被害人众多的案件,如有几十甚至上百被害人的盗窃案件,如何告知是一大难题,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采取有选择的告知,或者干脆全部不告知,被害人就难以获知有关信息,丧失及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在审判阶段,由于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法律送达裁判书给被害人的期限与方式,除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作为证人通知出庭,法院一般不通知被害人出庭,判决书一般也不送达被害人,这样被害人很难及时获知案件的裁判情况,影响了被害人对一审裁判的请求提出抗诉权或终审裁判的申诉权的行使。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