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
即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故又称普通法院审查制,美国是采用此种模式的典型国家,目前世界上已有六十多个国家采取此种模式,其特点是只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这种审查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提起宪法救济,使得公民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第二,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由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经常而有效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宪法的有效实施。
但是,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并不适合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首先,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系建立在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原则基础之上,而我国并不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种审查模式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政体。其次,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与法官独立、司法权优越、判例法等理念密切相关,而我国并没有此等相关理念的历史背景。再次,司法审查模式是一种“附带型”、“消极型”的审查体制,这种有侵权、有诉讼才有审查的单一审查方式也难以适应我国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需要。
(三)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
这种违宪审查模式又称凯尔森模式、欧洲模式,它由奥地利在1920年首创,是在普通法院或立法机关之外另设一定的专门机构来负责违宪审查,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即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
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模式,即由宪法委员会来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法国是实行该一模式的典型国家,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的特点是:第一,在法律公布生效之前由宪法委员会作抽象的事先审查;第二,除对组织法和议会规则实行法定审查以外,其他法律只有应特定国家机关或议员的请求方可审查。这种审查模式的优点是违宪审查的制度化与程序化能有效地避免和化解政治危机,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然而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缺乏对法律合宪性的事后审查,不利于解决随时可能发生的违宪问题,因此也不适合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需要。
宪法法院审查模式,即由特别设立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该模式以奥地利、德国为代表,后为大陆法系诸国以及许多亚、非、拉国家普遍采用,其特点是:宪法法院是一个独立于行政、立法和普通法院的专门性司法机关,宪法法院既能行使抽象审查权,还能受理宪法控诉,兼具立法机关型和司法机关型违宪审查制的特色,一审终审,而且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其优点有:一是能随时解决宪法争议,为公民提供宪法救济;二是程序化的规定促进并保证了宪法法院的规范性、司法式的运作,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但是,我国并不具备滋生宪法法院的历史条件和渊源,否定现有的最高权力机关审查模式而另立宪法法院来适用宪法,也没有相关的制度来支撑,因此纯粹的宪法法院也不适合现行宪政体制下的中国。
以上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是当今世界主要的审查模式,它们大都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制度的基础之上,其目的主要都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其实践来看,各有其优缺点。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来从事违宪审查工作,不仅可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地位,而且也有利于维护该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违宪审查工作的技术性、专业性很强,使得最高权力机关难以胜任该项工作。因此,该模式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现代世界各国采用该模式的国家已很少。普通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体现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全球约有60多个国家采用了这一制度,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这一模式巩固了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它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使宪法争议的解决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保障,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直接将宪法纳入司法审查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强化宪法至上的观念。但其弱点同样也很明显,一是程序启动的被动性,二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并没有撤销违宪法律的权力。而由专门机构进行审查的模式,不仅审查范围广泛,而且审查方式灵活多样,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此种模式不仅对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的政治稳定有好处,而且专门机关也比较容易胜任这项工作,其缺点主要是政治性太强,因为它是用政治手段解决法律问题,而不是用司法手段裁决争议,难于解决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违宪问题。
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现状来看,由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已为数不多,特别是二十世纪中期以来,许多原来实行立法机关审查制的国家也纷纷改变原体制,转而采取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司法化,已经成为当代世界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
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国外违宪审查模式的运行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经验,而重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不是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否认,因此在借鉴、参考国外制度的同时还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违宪审查制度。目前最为现实可行的模式,就是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专司违宪审查而又具司法属性的常设机关,其好处在于,一方面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法律的违宪审查问题,另一方面也符合违宪审查机关专门化、司法化的世界性趋势。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关于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制度,存在不同的模式设计。至于我国应采取哪种模式,或者说哪种违宪审查模式更适合我国的国情,首先应从我国的政治体制角度考虑。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受其监督。所以,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必须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在坚持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前提下,吸收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的先进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逐步完善和丰富这一监督机制。但是,如果由最高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设立完全独立的专门机关来行使宪法监督权,就抛弃了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打乱了我国的政治体制,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