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合意、解决行政争议所进行的活动。行政复议调解有简便高效、成本低、合意公正等优点,充分体现灵活性和人性化,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本文对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进行归纳,行政复议调解在短短几年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定位问题,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问题以及行政复议调解司法审查问题。因此,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探讨解决办法,从而完善行政复议调解机制。
【关键词】:行政复议调解;可行性;必要性;问题;完善
【正文】: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妥善化解社会各种矛盾,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然而,行政复议案件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能完全实现通过行政复议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为了能使行政复议在最大程度上提升解决纠纷的应对能力,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将调解制度纳为行政复议案件纠纷解决的补充机制。笔者以为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藉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须大力发挥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涵义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合意、解决行政争议所进行的活动。行政复议调解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调解发生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由于行政复议调解是复议机关审理权的拓展而不应当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的延伸,因此,只有在审查过程中复议当事人的协商行为完全处于复议机关的主持和监管之下,才能确保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裁判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发生双方恶意串通或行政机关单方施压等违法行为。
2、行政复议调解的主体除了复议机关外只能是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可能因这样或那样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多方参与人,然而作为协商调解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其他相关人员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能称为复议调解的关系形式。当然,如果调解牵涉到他人利益,复议机关应基于信赖保护原则防止复议当事人恣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调解应针对行政争议标的进行。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调解必须也只能针对这一行为进行,如果被申请人以许诺事后利益的方式暗示申请人达成合致,那么就不是就具体行政行为本身达成的谅解,这非但没有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而且有可能引起新的纠纷。
4、行政复议调解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在这一点上行政复议调解与民事调解并无本质区别,都必须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于自愿达成协议。同时这一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还需由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严格审查。
二、行政复议适用调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行政复议适用调解的可行性
事物总是在不断地发展与变化,而人们的认识水平也在不断地进步。传统思想一再坚持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可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之中,并且对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于是众多专家学者开始深思“行政复议是否适用调解制度”的问题,答案显然是肯定的,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行政复议适用调解。那么调解被用于行政复议有哪些可行性呢? 论行政复议的调解制度(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