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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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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探讨(一)

【摘要】:

    本文探讨了遗产税通过税收手段将一部分富人的财富进行转移,用于扶持贫困人群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缓解贫富差距,达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并通过分析我国实际经济、社会情况,对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借鉴国外有关遗产税制度的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基本框架及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关键词】:遗产税 财产税 税制改革

    【正文】:

    一、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的状况

    (一)世界各国遗产税概况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留下来的财产都要征税,只是征收的税种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印花税。对赠与行为的文件、不动产和证券的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如马耳他对国内的不动产和证券要征收印花税;巴布亚新几内亚对赠与的文件征收5%的印花税;百慕大群岛按死者财产价值依5%一15%的三级累进税率征收印花税。

    第二,遗嘱认证税。在泽西岛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对死者课征的遗嘱认证税按第一个10000英镑征50英镑,其余部分按0.5%计征。爱尔兰对超过10820爱磅的遗产征收2%的遗嘱认证。

    第三,资本所得税。如以色列,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对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捐赠,在财产转移发生时征收资本所得税。

    第四,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另外有些国家开征赠与税作为补充税种。

    在对死者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征税时,上述几个税种不是独立存在和排他的,有些国家是两个或三个税种在不同的环节发挥作用。如爱尔兰,既有对继承人取得应税遗产征收的继承税,对受赠人取得财产权利或利益征收的赠与税,也有对超过一定数额遗产征收的遗嘱认证税。

    (二)部分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情况

    1.遗产税起源及开征情况。遗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最早起源于欧洲。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美国(191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100多个。

    遗产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最重要的特点是遗产继承税的征收工作是偶发的、一次性的。其次是征税面窄,对因发生死亡而转移或接受财产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才征税。即使是在发达国家,遗产税或继承税的课税人数也仅占死亡人数的 1%-6%。日本的遗产税课税人数占死亡人数的比例较高,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左右。三是收入少,财政意义不大,在多数发达国家;遗产税收入也仅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1%左右。1992年英国的遗产税占国税收入的1.6%;1995年美国的遗产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1%;1997年日本的遗产税收入占国税收入的4.1%。四是征税难度大,征税投入力量相对较多。遗产税的征收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而遗产的核实、评估和征收又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日本全国从事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资产税的职员约占全部职员的7%,征税成本相对较高。

    2.开征遗产税国家的税制模式。目前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有三种税制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又称为“死亡税制”,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全部遗产征收遗产税的制度。纳税人是遗产的被继承人,纳税义务人一般为遗嘱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这种税制一般设有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项目,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特点是先税后分税源集中,易于控制,一次性征收,计算方便,征管便利,征收成本低。但未考虑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有失公平,防范贫富差距能力较弱。实施国家有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

    分遗产税制,又称为“继承税制”,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先对其遗产进行分配,然后以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为课税依据,以各个遗产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进行课税。既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而适用不同的税率,又根据各个纳税义务人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等具体情况确定税款的减免和扣除标准。特点是先分后税充分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有益于公平。计算复杂,征收程序比较繁琐,同时必须以具备相配套的完整的遗产登记制度为前提,征收成本较高,而且容易发生逃税现象。实施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和波兰等。

    混合遗产税制,又称为“总分遗产税制”,综合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的做法,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总遗产税,然后在遗产分配后对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征收分遗产税。这种遗产税的纳税人既有遗嘱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也有遗产继承人。特点是先税后分再税既能有效控制税源,防止偷漏税,又兼顾了纳税人的能力,体现了公平原则。但实际上是对同一遗产两次征税,而且纳税主体发生变化,手续繁琐,计算复杂,课税时间长,征管成本太高。实施国家有伊朗、意大利、菲律宾等。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1.开征遗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缓解贫富悬殊。经过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总量和居民收入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收入差距也在逐年扩大。贫富差距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对在中央党校学习的部分地厅级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领导干部认为“居民收入差距问题”是当前我国要特别注意解决好的问题(注1)。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来看,我国的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首先是城乡差距,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81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4761元,城市居民收入为农村居民的3.31倍。按照国际的一般情况来看,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GDP为1000美元左右的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1.7倍。由此可见,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太大。而且,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仅仅体现在人们可计算的“名义收入”上。如果将城市居民还享受的许多农民所望尘莫及的各种福利,如养老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救济等计算在内,那么城乡收入的实际差别远比3.31:1大很多。其次是地区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区域间收入不平衡愈加明显。东、中、西部已有的收入差距,由于倾斜式发展战略实施而被进一步扩大,从区域差异来看,人均GDP的差距在不断扩大。据统计,2006年位列全国各省(市、区)之首的上海人均GDP已经高达7189.1美元,而贵州仅为721.3美元,是上海的10.03%;甘肃和云南也仅分别为上海的15.27%和15.64%。而深圳市人均GDP更高达8518.4美元,是贵州的11.8倍。再次是行业差距,中国的行业收入差距越来越突出。“中国纳税百强”几乎年年是石油、烟草、钢铁、电信、电力、金融等具有国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上市公司中的能源、电力、钢铁、交通、汽车等企业总能出现在沪深两市业绩增长排行榜的前列,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草制造、铁路、航空、电信等行业企业在各行业的企业景气指数中总能名列前茅。按行业大类计算,2005年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之比为4.88:1(注2)。中国社会的传统是“不患寡而患不均”,严重的贫富差距,在经济和社会方面都造成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演变为潜在的巨大社会不安定因素。中共17大首次提出,在初次收入分配中也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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