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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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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一)

【摘要】: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未出资、出资不足或者出资物存在瑕疵。本文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即补缴差额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区分公司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法人资格被否认时的责任形式。同时就股东抽回抽逃出资责任以及验资机构及其人员责任,进行了大胆地初浅地探讨。

    【关键词】:瑕疵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违约

    【正文】: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出资瑕疵与否,直接影响了公司的资本是否充实、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健全、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护以及社会交易是否安全等问题,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规定了严格的出资责任。在实践中,由于股东出资瑕疵情形多种多样,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对公司、对公司债权人以及为出资瑕疵股东验资的验资机构和人员究竟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故本文拟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一探讨。

    一、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及基本规定

    (一)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未出资、出资不足或者出资物存在瑕疵。所谓出资物存在瑕疵,是指用于出资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数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质量瑕疵是指质量有不符合要求、假冒或者价值和效用灭失、减少的缺陷。数量瑕疵是指数量有不符合要求,缺斤短两、缺尺少寸等数量不足的缺陷。权利瑕疵是指权利为他人所享有,即第三人对出资物享有全部或者部分权利,或者权利根本就不存在的缺陷。(注1)

    (二)公司法关于出资瑕疵情形的规定

    《公司法》所调整的出资瑕疵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出资评估不实,即公司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的情形。其二,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情形。其三,抽逃出资,即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且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情形。可见,我国《公司法》侧重于对出资行为瑕疵的规范,而对因出资物的本身存在瑕疵导致的出资瑕疵未予规范。(注2)我认为出资物本身存在瑕疵,应视为出资瑕疵,法律应予规范。下面我就出资物存在权利瑕疵法律是否有规范的必要作简要分析:

    1、无权处分物出资的权利瑕疵。

     学说普遍认为,作为出资的实物,必须是股东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实物。而且必须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因为股东将实物作为出资投入公司,是一种所有权的转让。《公司法》要求用作出资的实物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我认为,不能一概否定以无权处分物出资的效力。实物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首先,就无权处分物为动产而言,由于目前我国权属证明制度主要针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而设,对于大量通过交易获得的动产并无专门的权属证明制度。因而以该类动产出资的,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无疑是不现实的。所以,当股东将合法占有但没有所有权的动产,作为实物出资的标的物时,只要公司或其他股东出于善意而接受该项出资,就可以成立民法上的“善意取得”。纵然出资人没有转处分权,但公司作为善意的第三人,亦能自占有取得出资物之时,立即取得出资物的所有权。并且该股东的出资行为也已完成。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公司返还原物,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即使无权处分物是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动产和不动产,股东以他人财产出资实际上涉及到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并非当然无效。我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实物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这实际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以及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准备了时间条件。依此推断,即使签署出资协议时出资物属于他人所有,但只要在交付日到来之前,出资人能及时取得其所有权或得到所有权人授权,出资行为是有效的。即使得不到权利人的追认或无法取得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只要合法占有无权处分物,可以转化为以相应的用益物权出资,重新评估该权利的价值,这比否定出资的有效性更利于公司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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