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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零口供定罪 沉默权 无罪推定 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零口供”与沉默权的比较分析
【摘要】自2000年8月辽宁抚顺市城区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院办案零口供规则》以来,在我国的法律界、新闻界引起了较大的轰动。“零口供”的核心内容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作出犯罪情节的供述的情况下,以其他证据行程的完整证据锁链作为最终定罪的一句。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正确定罪,无疑是现代法治理念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产生作用的结果。“零口供”是对“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一种落实,是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一种保障,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种体现。认真把握“零口供”与沉默权的概念及其二者的区别,对“零口供定罪”与各类证据的定位,“零口供定罪”与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构建与零口供定罪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零口供”
(1)“零口供”概念
“零口供”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犯罪经过和犯罪事实。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询问中承担“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动供述。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自我保护的天性,往往可能选择沉默、拒不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