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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名人名誉权;新闻侵权;归责原则
浅谈新闻媒体对名人名誉权的侵犯
[摘 要] 如何避免某些新闻媒体以歪曲扭曲名人的形象制造虚假新闻,关键是新闻媒体要做到以客观,真实为基准来报道事实。法律要求新闻的真实客观性,但也不会苛求所有细节,只要新闻的关键因素符合即可。同时,名人的名誉权不是没有界限的,也相对受到一定的限制。新闻媒体和名人是相互的,只有保证的义务,才能有双赢的局面和结果,新闻媒体得到新闻价值,名人的名誉权也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新闻侵权的概述
(一)名誉与名誉权概念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人之所以成为名人,就在于其具有更高的信誉,在某方面有突出的才干,能在社会上被更多的人所认识和欣赏甚至崇拜,他们的社会评价也就相应的更高,对新闻媒体来说无疑具有更高的新闻价值,在追求版面的同时就不可避免的会对其构成侵害。